此案概要
漳州某大饭店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1048多万元,当中苏州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12.2多万元,占股77.5%;刘某认缴出资额为235.8多万元,占股22.5%。2014年10月17日,漳州某大饭店举行临时性股东会。苏州某公司与会,刘某未与会。全会透过决议案:苏州某公司增加认缴3952多万元,漳州某大酒店注册资本更改为5000多万元;注资后,苏州某公司占股95.284%;刘某占股4.716%。2016年4月6日,刘某以苏州某公司单方面增加注册资本、溶化其认购比率,以致其股份商业价值和股东合法权益增加为由提出诉讼全案民事诉讼,明晰要求维持原判苏州某公司索赔其损失6424多万元
2017年12月26日,漳州某大饭店再度举行临时性股东会,苏州某公司与会,刘某未与会。全会透过决议案:对2014年公司注资3952多万元,按2014年注资前比率排序,刘某22.5%部份注资889.2多万元,苏州某公司77.5%部份注资3062.8多万元;刘某认缴注资889.2多万元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出资妥当。出资时限期满后,刘某未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漳州某大饭店遂提出诉讼该案民事诉讼,明晰要求刘某依照股东会决议案文本履行职责889.2多万元注资款的出资基本权利并缴付欠费退款本息。
高等法院裁决
该案中,漳州某时大饭店未抗辩断定刘某曾一致同意认缴新注资本。经审讯查问,刘某亦明晰因公司的股份商业价值已发生改变且难以恢复正常,其不一致同意依照2014年股东会决议案认缴新注资本。认缴新注资本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会无权强制性中小型股东认缴新注资本。高等法院判定漳州某时大饭店明晰要求刘某履行职责追加出资基本权利的民事诉请不合法,司法机关未予全力支持。
讼赢提示信息
认缴新注资本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而非基本权利。股东无权依照他们的资本金情况或是对公司发展前景的推论下定决心与否注资。即使是股东会也无权强制性小股东认缴新注资本。未经股东一致同意的明晰要求股东共同认缴新注资本的决议案,违背了股东真实意愿,对该股东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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