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辩护律师
我国区分非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分置规则:在非常有限公司,除非全体人员股东另有签订合同,否则,注资优先选择认缴权(下列全称先缴权)为股东所谓基本权利;在股份公司,新股优先选择配售权(下列全称优先选择认股份)并非股东所谓基本权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颐利案可以筹设。齐精智辩护律师提示股东在认缴追加资本时的选择作主股东的所谓基本权利,不可以股份绝大多数决的形式进行褫夺,公司也无法婉拒。
本文不追莱齐,分析如下:
一、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但对股东与否认缴公司追加资本、认缴啥则无法做出决议案。
裁判员要义: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但对股东与否认缴公司追加资本、认缴啥则无法做出决议案。依照股东会做出该决议案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有关“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的明确规定,认缴追加资本是股东的法定基本权利。该案公司全体人员股东在《股东会决议案》原件一致同意的有关追加注册资本2000多万元由某股东以现金形式缴交的文本,本质上归属于股东间对追加资本优先选择认缴权的签订合同,归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履行职责做出的决议案。
案件来源:《曹桐勇与许长安、杨凤兰、青岛泰兴投资控股非常有限公司、青岛龙灏投资非常有限公司,青岛市滨海会展大世界非常有限公司注资纠纷案件》【(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二、侵害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对应的注资部份合宪。
裁判员要义:2003年12月16日双创公司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在其股东T2330公司、蒋洋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T2330公司和蒋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优先权,迳自以股份绝大多数决的形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木高出资800多万元配售双创公司全数追加股份615.38亿股的决议案文本,侵害了T2330公司和蒋洋依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追加资本的基本权利,违背了前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文本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合宪。”根据前述明确规定,双创公司2003年 12月16日股东会议通过的由陈木高出资 800多万元配售双创公司追加615.38亿股股份的决议案文本中,牵涉追加股份中14.22%和5.81%的部份因分别侵害了蒋洋和T2330公司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归为无效,牵涉追加股份中79.97%的部份因其他股东以一致同意或投票表决的形式放弃行使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条文效力。
四川省乐山市Wasselonne人民法院 (2006)绵民国初年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决议案全数有效欠妥,应予以纠正。该股东会将招纳陈木高为新股东列为一项议程,但该议程中实际包含注资800多万元和由陈木高认缴追加出资两各方面的文本,其中由陈木高认缴追加出资的决议案文本部份合宪不影响注资决议案的效力,双创公司认为前述两各方面的文本组成部分缺乏依照,嗣后未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48号。
三、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实现注资,褫夺了原告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行使先缴权的机会,构成对原告先缴权的侵害,该合并决议案合宪。
青岛信息港电子商务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电商公司)本打算直接注资2380多万元,但因股东聂梅英不一致同意引进外部投资者,各股东无法对注资达成共识,使得直接注资计划搁浅。后电商公司股东会会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做出吸收合并青岛市朗德信息服务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朗德公司)的决议案。朗德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是2380多万元。电商公司如果吸收合并朗德公司,其注册资本将增至3000多万元。原告聂梅英主张该吸收合并决议案合宪。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这个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陈述的理由是:电商公司合并朗德公司的目的是实现注资2380多万元, “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商业意义;聂梅英本应享有注资先缴权,且明确表示可向公司注资2380多万元,故合并“实际上直接侵害了聂梅英优先选择向公司注资的基本权利”。由判决理由可知,二审并不认为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导致注资时原股东享有先缴权。二审判决的核心观点是,电商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朗德公司实现注资,褫夺了原告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行使先缴权的机会,构成对原告先缴权的侵害。因此,二审判决确认吸收合并决议案合宪的理由实际上是该决议案因侵害股东基本权利而具有违法性,其法律条文依照仍然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决议案合宪规则。
四、非常有限公司拟内部注资,控股股东凭借绝对绝大多数表决权通过一项股东会决议案,只允许部份股东注资。被褫夺注资机会的小股东起诉主张先缴权受到侵害,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裁判员要义:股东在认缴追加资本时的选择作主股东的所谓基本权利,不可以股份绝大多数决的形式进行褫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但并不意味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可以褫夺股东的优先权,除非该方案经全体人员股东一致通过,否则,归属于变相的利用股东会的绝大多数决褫夺少数股东对减少注册资本享有的优先选择配售权。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部份,注资方案中也未对其他股东与否继续享有优先选择配售权予以征求意见,而径行决定由阎星华、叶燕春、杨杨、江光明四名股东行使,同样违背了股份平等的原则。
案件来源:南京市Wasselonne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537号。
五、公司有权婉拒股东行使注资优先选择认缴权。
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股东先缴权应为一种“形成权”,只要股东做出合格的意思表示,股东和公司之间即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公司拟从股东以外注资,股东向公司做出行使优先选择认缴权意思表示后,公司与否有接受抑或婉拒的酌量权?
第一,从先缴权的立法目的看,回答应当与否定的。先缴权旨在保护原股东的比率利益,这一基本权利应不受其他股东意志的干预。如果股东会拥有此种酌量权,则拥有绝大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决定少数股东能否在某次注资中保持比率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先缴权的立法目的。
第二,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文义看,股东行使先缴权并不需要征得绝大多数股东一致同意。第三十四条的“但书”也表明,只有全体人员股东一致签订合同才可以变更先缴权行使比率——这意味着,非经股东本人一致同意,股东行使先缴权的比率不受调整。同理,股东能否行使先缴权也不应当受制于其他股东的意志。
综上,股东在认缴追加资本时的选择作主股东的所谓基本权利,不可以股份绝大多数决的形式进行褫夺。
作者简介:
齐精智辩护律师,陕西明乐辩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份、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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