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股东出资认缴多实缴少,投票权片面管制漠视正
╔公司透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案对纰漏出资股东的投票权进行科学合理管制,更能充分体现法律条文的公平公平,亦合乎修法精神。╝
股份S510524CN第00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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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念提示信息】
股东认缴出资很大但实缴不多,派息按实缴出资比率有法律条文明晰规定,但公司法只明晰规定投票权按出资比率行使职权,没明晰这个出资是实缴还是认缴。未Caquet出资的股东,能管制其投票权吗?
请看下期股份S510524CN。
01
公司章程签订合同重大换帅需资本绝大多数决
仁益、广发母女成立人合公司,后注资至88多万元。
一年后,公司因应收账款严重不足,找出一公司商谈入股,没谈成,但在该公司供职的王育敏愿投资300万,第一期出资130万。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选举创办人仁益为公司继续执行常务董事,聘用王育敏为副总经理;同时修正的公司章程明晰规定,公司换帅、修正章程应由应由代表公司2/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需先透过。
将换帅提高到公司特别决议案事宜的准入门槛度,这一招当是创办人在注资凌桥股份溶化后保护自己的一个较好思路,值得称赞先进经验。
王育敏作为大股东,仍未要求出任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紫苞人等关键性工作岗位,咱不去探求原因。
股东会后,全体人员股东确定股份比率为:仁益出资48多万元,认购26.166%;王育敏出资300多万元,认购51%;王某认购10.9025%、黄某认购5.39%、广发认购4.361%、范甲认购2.1805%。
因该地该局只接受其制订的公司章程用于登记(这是实践中的无可奈何),章程记述股权比率的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同。于是,全体人员股东宣言:王育敏出资300多万元,所占股份比率为51%;股东按股份比率继续执行股东基本权利,非依出资比率。
另外,人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没有关于股东投票权的条款。我们在股份服务中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股东会议事规则,更谈不上对投票权作出具体签订合同了。
02
投资前后差别大,股东纠纷起
王育敏投资后发现公司资产远低于创办人仁益的陈述,财务管理混乱,有虚报报销费用现象,有些现金去向不明。
多次商谈不成,投资人王育敏联合另两个股东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事宜为变更公司紫苞人及继续执行常务董事、修正公司章程,招数直击创办人要害!
仁益认购虽排第二,但毕竟不是大股东,却出任着大股东一般要控制的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紫苞人。
人合公司全体人员股东参加,王育敏、王某、黄某一致同意议会选举王育敏为公司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及紫苞人,股东范未表达意见,仁益、广发母女当然反对。
结果,创办人仁益的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紫苞人职务被更换。
一个公司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紫苞人的角色之重要,对创办人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仁益不继续执行股东会决议案,拿走公章和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谎报公章遗失并私刻了公章(公安机关介入后,公章已放回公司),将公司机器设备主要部件转移,还向工商局举报王育敏伪造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要求撤销。
王育敏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更换紫苞人、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案有效,仁益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并将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返还给王育敏保管。
03
股东未足额出资,投票权应否受到管制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投票权是股东在股东会后享有的法定基本权利,但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投票权是否应受到管制,公司法对此仍未作出明晰明晰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然明晰明晰规定公司可对纰漏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基本权利进行管制,但管制的基本权利范围只是财产权益,并没提及投票权。
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多大的投票权非常重要。股东会有权议会选举或罢免常务董事、确立公司经营方式、决策重大事宜,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已完全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这就是在控制权争夺战中,股东最在意的就是投票权。
但是,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利益与风险是一致的,如果认购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但实际没有完全出资到位的股东,透过行使职权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控制公司,则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公司透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案对纰漏出资股东的投票权进行科学合理管制,更能充分体现法律条文的公平公平,亦合乎修法精神,可以得到支持。
投资人蔡旺认缴出资300多万元,在行使职权投票权时其第二期170多万元尚未到缴纳期限,尚不属纰漏出资股东,不具备管制投票权的前提。
再说了,无论是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案或者股东协议,都没有对出资期限届满前应按其实际出资比折算股份比率来行使职权投票权等进行明晰规定,没有管制投票权的依据。
即便按仁益主张按实际出资计算,王育敏实缴出资130多万元,占公司实收资本238多万元的54.6%,加上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的股东王某、黄某的实际出资比率各8.4%,投票权也已超过2/3。
据此,临时股东会决议案有效,罢免仁益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紫苞人职务合乎法律条文明晰规定。
但是,投资人王育敏要求创办人仁益将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返还给自己保管,没有得到支持,因为公章和营业执照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控制权争夺中,看好公章和营业执照,也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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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份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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