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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宽频三日成格,尚礼高琦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何时能能快速即将到期?
译者/杨倩辩护律师【此案概要】
乙公司设立于2017年6月1日,注册资本500多万元,股东为黄某、杨某、黄某。当中黄某认缴出资100多万元,出资天数为2017年8月8日;杨某认缴出资额25多万元,出资天数为2017年10月18日;黄某认缴出资375多万元,当中2019年11月1日出资150多万元,2017年10月18日出资70多万元,2036年12月1日认缴155多万元。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进行买卖华海重审高等法院,允诺裁决乙公司缴付欠款,二审高等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裁决乙公司保险费甲公司欠款2256934.4元。后甲公司向二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该所在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方松乙公司帐户活期存款42546元,虽有2244695.4元未继续执行妥当。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仍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乙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甲公司、乙公司均未向该所提出申请乙公司宣告破产托管。甲公司依照《全省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信泰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的明确规定,提出诉讼诉讼,允诺高等法院重审黄某、杨某、黄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裁决结论】
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否决甲公司明确要求黄某、杨某、黄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二人乙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诉请。
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原判,重审。
【辩护律师阐释】
《全省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信泰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管理人代表负债人提出诉讼诉讼,主张出资人向负债人司法机关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缴纳时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事实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乙公司虽已出现宣告破产其原因,但其未经托管程序尚无法通知公司未知债务人,也无法确定未知债务人人数、金额、债权是否优先性,故乙公司的全体债务人能否得以公平偿还无法在个案中加以判断。甲公司主张的债权,应通过宣告破产程序清理乙公司的债权负债,由管理人在宣告破产程序中主张公司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并归入负债人个人财产依照宣告破产程序偿还,而不宜直接适用《全省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信泰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相关明确规定,重审黄某等股东在该笔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的债务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综上,公司在无法偿还单个债务人的债权时,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且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同时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时,应当从维护全体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宣告破产程序来快速股东出资义务,实现全体债务人的债权予以公平偿还。即,在案件既符合《全省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信泰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又符合《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时,应优先使用宣告破产流程使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快速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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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倩辩护律师,北京市宽频辩护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北京市宽频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宽频辩护律师三日成格》副主编、北京宽频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宣告破产协会会员、北京辩护律师协会“巾帼维权·送法到家”⼥辩护律师。杨倩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承办⼤量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经济实体、保险公司、金融企业及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法知识了解深⼊,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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