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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股东为躲避分担职责,透过修改章程延后交纳出资时间,违背了正直忠义准则,侵害负债人自身利益,在公司无个人财产N4891F的情况下,公司负债人无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此案概要
一、某信息技术公司2012年10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多万元,当中张某认缴500多万元,认购比例为10%,实缴出资额200多万元于2012年10月15日妥当,银行存款交货时限为2014年10月15日。
二、2014年6月15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各股东做出延后交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案,并透过了公司章程条文,签订合同除第一期出资外,其余资本金于2032年10月15日前交纳。
三、2013年12月,某证券公司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出现营运证券公司纷争,Pleyben高等法院施行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某证券公司公司缴付5033多万元钱款。
四、其后,某证券公司公司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但经继续执行某信息技术公司并无个人财产N4891F。继续执行过程中,某证券公司公司提出申请新增王某为举报人在未出资的300多万元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高等法院以王某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为由,裁决否决。
五、其后,某证券公司公司向省高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昂西勒裁决:新增王某为举报人,在出资失实的三百多万元范围内分担索赔职责。
裁判员关键点
在某证券公司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出现营运证券公司纷争后,某信息技术公司股东做出关于提出申请延后交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案,并透过了公司章程条文,将除余下的3000多万元的出资时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后再者2032年10月15日,这当中包括王某未实缴的300多万元出资。这在主观上对某信息技术公司资本精练造成了妨碍,并侵害了某证券公司公司如前所述王某申报的允诺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金额而产生的尊敬自身利益,有悖于隆兴准则,构成出资失实。在某信息技术公司已经高等法院施行裁决判定无个人财产N4891F的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公司以王某出资失实,应在在成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主张,合乎相关判例的规定,高等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出现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行(2016年12月1日)之前,其后类似案件,按照前述规定,负债人不服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决,提起的是继续执行异议之诉,而不再是继续执行行政复议。)
审理论述
举报人无个人财产清偿负债,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可以裁决变更或新增其开办单位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分担职责。公司股东按照其申报的允诺履行出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资本精练义务,其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本金额、时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能对公司资本精练造成妨碍,从而侵害公司负债人如前所述其申报的允诺和公司注册资本金金额而产生的尊敬自身利益,否则即构成出资失实。该案中,王某在某信息技术公司成立时,允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余下300多万元出资义务。在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计划合作框架协议》、《资本金证券公司合同》后,王某将4500多万元股权中的4000万转让给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签订《证券公司计划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某市担保公司、某省担保公司,继续签订合同并允诺未妥当的出资由各股东在2014年10月15日前出资妥当。2013年12月,出现了作为担保机构的某市担保公司、某省担保公司“无力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某信息技术公司“无力履行《资本金证券公司合同》签订合同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公司签订了《资本金证券公司合同补足协议》,顺延该期证券公司计划。但约半年后,王某、王某、某市担保公司、某省担保公司等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股东做出关于提出申请延后交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案,并透过了公司章程条文,将除第一期出资2000多万元外的3000多万元的出资时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后再者2032年10月15日。这在主观上对某信息技术公司资本精练造成了妨碍,并侵害了某证券公司公司如前所述王某申报的允诺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金额而产生的尊敬自身利益,有悖于隆兴准则,构成出资失实。在某信息技术公司已经高等法院施行裁决判定无个人财产N4891F的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公司以王某出资失实,应在在成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主张,合乎相关判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某证券公司公司提出的王某亦应在未出资额的利息范围内分担职责并在该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中级法院异议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实务总结
第一、诉讼阶段取得对公司的胜诉裁决。在此阶段,负债人需要注意区分公司股东的认缴时限是否已经即将到期,若股东的认缴时限已即将到期但股东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负债人可以在诉讼阶段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额度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若股东的认缴时限未即将到期但股东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负债人若直接在此阶段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往往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当股东利用认缴时限恶意规避负债的意图明显,或在产生负债后透过股东会决议案透过恶意延长认缴时限的,也有可能得到高等法院的支持。
第二、 在取得施行的胜诉裁决书后,提出申请人需立即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在提出申请人可以向继续执行法官提出调查被继续执行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调取公司成立时及增资时注册资本金是否已经全部妥当,当发现股东拥有出资失实,抽逃出资等情况下,向高等法院书面提起新增股东为举报人的书面提出申请。当高等法院在法定的期间内并不能继续执行完毕公司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负债人需要及时要求继续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暂无个人财产N4891F的裁决书,以便能够证明“(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的条件。
第三、 当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以认缴时限未到为由,否决负债人提出申请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请求时,负债人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需要提醒的是,公司负债人需将股东身份材料、公司工商档案、前述证明公司个人财产暂不能清偿的《继续执行裁决书》、股东个人财产线索等作为证据提交。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个人财产,享有法人个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
《公司法判例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提出申请人或提出申请人对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的变更、新增裁决或否决提出申请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
被提出申请人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提出申请人为被告。提出申请人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提出申请人为被告。
平台编辑:李守东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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