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韬达辩护律师 刘娇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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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娇概要刘娇辩护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于2015年聘用甘肃韬达辩护律师事务所。
刘娇辩护律师对诉讼类刑事案件训练有素,工作态度细致认真,擅于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长期在甘肃广播电视台担任Monflanquin暖场,对公司环境治理、矛盾激化、不良贷款处理、股份纷争及各种类型合约纷争刑事案件颇有心得体会,曾为绥德资产管理非常有限责任公司、丘帕卡片区秦汉珠江党工委、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甘肃)非常有限公司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条文高级顾问服务,积极为高级顾问基层单位策画、分析、判断各种类型法律条文事务,受到高级顾问基层单位的一致赞誉。
擅长领域:民营企业法律条文高级顾问、涉外(经济)合约纷争、矛盾激化、不良贷款处理、公司股份环境治理、经营范围商业谈判、合约规范化草拟审核、民营企业老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专项培训。
从新闻稿事例看认缴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一、裁判员要义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受让股份,应视为由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情形,依提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应追加此为举报人。
二、基本此案
2016年1月8日,济南某国际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济南某公司)(乙方)与某车胎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某车胎公司)(乙方)签定《合成橡胶销售合约》。合约签定后,由于合成橡胶涨价,济南某公司不按约交付,致使双方发生纷争。某车胎公司作为被告向河南省安阳市山阴区人民高等法院(下列全称山阴高等法院)提起控告,山阴高等法院经该案裁决济南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外向某车胎公司支付酬金211680美元(约合人民币138万元)。济南某公司置之不理,裁定于安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新乡Wasselonne法院经该案后裁决原判,重审。该裁决施行后,某车胎公司向山阴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禁制。
在执行过程中,某车胎公司以举报人济南某公司丧失偿还能力,而济南某公司的股东曲某、闫某以及原股东郭某、张一某、张二某均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郭某等人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济南某公司对某车胎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山阴高等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曲某、闫某、郭某等为本案举报人;曲某、闫某、郭某等在本裁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外向提出申请执行人某车胎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郭某置之不理,于2018年3月14日向山阴高等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济南某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被告郭某出资100万元,参股比例为50%,认缴期限至2044年10月9日。2014年12月,被告郭某向被告济南某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2015年8月,被告郭某与张一某在济南保税区内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同意郭某将持有济南某公司的25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以25万元的价格受让给张一某,持有济南某公司的75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7.5%)无偿受让给闫某等决议。随后,张一某向郭某账户汇款25万元。2015年9月16日,济南某公司提出申请将股东登记由张一某、郭某变更为张一某、闫某。
三、裁判员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山阴区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郭某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受让股份,某车胎公司在济南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提出申请追加此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郭某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中追加此为举报人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阴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被告郭某的诉讼请求。裁决现已施行。
四、辩护律师评析:
我国公司注册制度从“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变化,导致涌现出一批注册资本虚高,但却没有实缴出资能力的公司,两个自然人达成合意就可以随随便便注册一个一亿注册资本的公司,认缴出资把出资期限约定长一些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了呢?
认缴出资的意思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并不是不缴纳,那么在设置注册资本金额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范围及未来发展预期,而不能远远脱离实际。
(一)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被其他债权人控告的,公司是民营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认缴制度下,将股份受让给第三人之后,作为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信用风险并不当然因受让股份而当然消灭。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认缴制度下,出资时间还没到,如果公司被债权人追索债务,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出资信用风险不仅仅体现在股份受让上,涉及到公司清算、禁制中,均可能因未按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而带来应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出资责任。未实际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
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提出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即使公司处于经营过程中,只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申请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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