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某涛所说“将实缴资本收款系用作缴付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期所开支的服务费”情况有误,则此笔资本金收款系公司就尼某涛所补发资本金的偿还债务,不能侵害到公司的自身利益,故其本质程序法难以设立,此项资本金的收款不形成抽逃筹资。
此案概要2016年5月12日,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设立,股东为原告方李某欣与原告尼某涛,执行董李某欣,其中,李某欣筹资比率占40%,实缴资本40多万元,尼某涛筹资比率占60%。
2016年12月14日,李某欣与王某芳、尼某涛依次订下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35%、5%的股权,依次转让与王某芳、尼某涛。王某芳筹资比率占35%,尼某涛筹资比率占65%。
另查,2016年6月17日及6月20日,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向崃欣电气公司科耳60多万元,此款由崃欣电气公司转与尼某涛。
尼某涛提出为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的开张准备退还钱款100余多万元,已远远超过从公司收款的60多万元,王某芳对此未予普遍认可,指出尼某涛形成抽逃筹资,遂将尼某涛判令高等法院,要求尼某涛退还从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抽逃的出资60多万元。
刑事案件关注点1、实缴筹资转用作缴付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期所开支的服务费,与否符合抽逃筹资的原则上形成程序法?
2、尼某涛通过公司科耳给服务器端公司后,再由服务器端公司转让给股东个人的犯罪行为怎么表述?
公法分析1、抽逃筹资的原则上形成程序法:
1)方式程序法:“抽逃”犯罪行为;2)其本质程序法:侵害公司自身利益
方式程序法即为适当的犯罪行为,无从判定。但对于其本质程序法,如何判定侵害公司自身利益,笔者指出,应以与否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为公司资本或股本的增加,作为侵害公司自身利益的判断依据。
该案中,公司在获得了适当的金融资产(打击乐器、房屋家装等)且金融资产价值小于60万的前提下,公司退还60万给股东并不能导致公司金融资产增加,因此该案案涉资本金收款不形成抽逃筹资。
2、在上述排除抽逃筹资的可能性后,与服务器端公司打钱款性质就被表述为股东代公司缴付的筹资款,仅是Murviel,关键还是在于“侵害公司自身利益”的判定。
3、公司资本金运维应明确钱款商业用途,避免“往来款”等模糊不清涵义的使用。同时,应注意完善公司资本金流出的审批与备案程序,避免公账私用,对于股东个人提款应及时催告。
法院判决尼某涛所说“将实缴资本收款系用作缴付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期所开支的服务费”情况有误,则此笔资本金收款系公司就尼某涛所补发资本金的偿还债务,不能侵害到公司的自身利益,故其本质程序法难以设立,此项资本金的收款不形成抽逃筹资。
对于公司设立后收款的60多万元钱款,尼某涛也举证证实系用作缴付其个人在公司创立初期退还用作租赁场地、家装场所、购买打击乐器设备等的资本金,该做法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公司自身利益,高等法院据此判定尼某涛的犯罪行为不形成抽逃筹资,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筹资。”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侵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判定该股东抽逃筹资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筹资收款;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筹资收款;
(四)其他未经原则上程序将筹资抽回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来源(2019)闽02民终2473号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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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照物 衡平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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