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题案例
周XX、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纷争案二审高等法院:珠海市广州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管碧玲:(2020)粤03民终25650号
裁判日期:2021年4月19日
普伊隆:股东出资纷争
裁定人周XX因与被裁定人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公司)股东出资纷争一案,不服珠海市广州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粤0304民国初年48463号刑事判决,向嗣后提起裁定。裁定历史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定历史事实不清。1. 对股东出资天数的判定不清。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出资制度,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公司在设立之初能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出资的天数进行民主自由签订合同。由于JH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股东依照公司前述经营方式需要决定出资方案,即出资方案应经股东会决议案确认。二审高等法院既然已经查明JH公司未能于2019年2月22日及2019年6月15日形成有关出资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案,即JH公司没确认出资方案,没确认出资的天数。2. 对欠费利息缴付的对象判定不清。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与公司章程仅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可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可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即使认为周XX违反了股东出资权利,周XX亦仅可向JH公司履行出资权利而不该分担违约责任。二、二审第十四条条文错误。1. 二审突破了公司法有关出资天数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为股东认缴出资天数存在不确认性而因此当然地判定不利于公司恒定经营方式或损害负债人债权。2.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没明确规定可向公司分担欠费出资的法律条文责任。3. 周XX暂未出资不影响负债人利益也不影响公司恒定经营方式。对一般负债人而言,公司经营方式困难无法偿还负债人负债时,负债人能通过适用企业物权法申请地方银行的方式来实现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故高等法院应在公司恒定经营方式期间尊重公司章程,不该在没法律条文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三、JH公司在收购被告方某医院时,周XX代JH公司缴付了相应的款项,故周XX已履行了股东出资权利。 被裁定人辩称:一、资本充实权利是股东的法定责任,周XX作为JH公司的股东,应及时本息出资。本案起诉前,JH公司执行董事赵xx召集主持了三次股东会,周XX均已出席,其明确知悉JH公司欠缺经营方式资金,且JH公司曾因欠缺经营方式资金向被告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该笔借款已经包括周XX在内的股东会决议案追认。JH公司认为,现JH公司欠缺经营方式资金,在另一股东赵xx已经前述交纳出资的情况下,周XX利用其所持股权比例,反对有关出资期限的决议案,导致决议案无法通过,实缴出资条件应视为已成就,周XX应及时本息出资。二、公司章程未签订合同具体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仅影响公司前述经营方式,还直接影响了负债人实现债权,JH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周XX及时本息履行资本充实权利,并要求其缴付从拒绝履行其至前述履行之日止的欠费利息。 二审高等法院判定历史事实:JH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赵xx认缴出资133.33万元,出资比例为66.665%,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周XX认缴出资66.67万元,出资比例为33.335%,出资方式为货币。《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章程》签订合同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依照公司前述经营方式需要决定出资方案。各股东应按章程的明确规定按时本息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交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可向已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股东会决议普伊隆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离、合并、解散、变更公司方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018年8月22日,股东赵xx向JH公司转账缴付投资款元。2019年1月15日,JH公司(乙方、借款人)与被告方蔡某(甲方、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签订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用途仅限于乙方投资的岳阳市肾佑医院非常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方式费用。JH公司形成《2019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对外融资借款,决定向蔡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公司及岳阳市肾佑医院非常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应急周转,执行董事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决定及相关借款行为追认有效。2019年6月15日,JH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会,股东赵xx、周XX到会,形成《2019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该决议案载明:一、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认缴资本的出资修改为2019年7月31日前,以解决公司资金难题的议案。二、按股东出资比例同股同权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该两个议题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人,占本次股东会表决权的66.665%,反对1人,占本次股东会表决权33.335%。JH公司向该院提交广州联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有关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经营方式及资产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载明2018年8月公司已收到股东赵xx出资133.34万元,股东周XX尚未出资。公司资产总额.44元,负债总额.76元,净资产.68元。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累计亏损.32元。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周XX因认缴66.67万元成为JH公司股东,JH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签订合同,各方亦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因此,周XX应按照签订合同向JH公司全面履行出资权利。至于周XX出资天数与否已即将到期的难题。《深圳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章程》签订合同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依照公司前述经营方式需要决定出资方案。JH公司提交了《有关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经营方式及资产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JH公司亏损严重、经营方式困难。该院认为,JH公司章程签订合同了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但并未签订合同具体出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之明确规定,并致使公司责任财产在法律条文上处于不确认状态,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的持续恒定经营方式,另一方面给公司负债人实现债权带来严重隐患,为维持公司的持续恒定经营方式以及平衡保护负债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章程未就出资期限作出记载的,股东应随时履行出资权利,故JH公司诉请周XX履行出资权利,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章程》还签订合同各股东应按章程的明确规定按时本息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交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可向已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JH公司主张利息应自2019年2月22日周XX于临时股东会会议上拒绝履行出资权利之日起算。该院认为,JH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事宜进行确认,催促周XX履行资本充实权利。JH公司请求周XX缴付自2019年2月22日起算的欠费利息,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 JH公司诉请周XX分担担保费,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前述发生且未明确担保费的具体数额,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周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JH公司缴付出资款66.67万元及欠费利息(欠费利息以出资款66.6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2日起计至前述履行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19年2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前述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J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嗣后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纷争,主要争议焦点是周XX作为JH公司股东,其出资认缴期间与否已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而JH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依照公司前述经营方式需要决定出资方案”的内容,并未载明股东出资天数,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明确规定,故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依照其前述经营方式情况,要求股东随时履行出资权利。JH公司提交的《有关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经营方式及资产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JH公司严重亏损,经营方式困难,故从维持公司恒定经营方式、健康发展的角度看,JH公司据此要求股东前述交纳出资具有合理性。JH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赵xx、周XX两位股东于2019年7月31日前前述交纳出资,且依照JH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JH公司另一位股东赵xx已经实缴出资。因此,周XX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履行实缴出资66.67万元的权利,其出资认缴期间已届满。由于其并未前述出资,故应自2019年8月1日起向JH公司缴付欠费利息,二审高等法院酌定的利息缴付标准较为合理,嗣后予以维持。周XX有关其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以及不该缴付欠费利息的主张,均缺乏历史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嗣后不予支持。二审高等法院判定欠费利息应自2019年2月22日起算,由于JH公司其后的股东会决议案已明确要求股东出资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故二审高等法院有关欠费利息的起算天数判定不当,嗣后予以纠正。周XX还主张,JH公司在收购被告方某医院时,周XX代JH公司缴付了相应的款项,故周XX已履行了出资权利。对此,嗣后认为,股东出资是其法定权利,有严格且标准的判定程序。周XX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支出款项具有明确的股东出资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合法的原始出资凭证入账或JH公司财务账册相关科目有合法记载,故其有关代JH公司缴付款项应视为股东出资的主张,缺乏历史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嗣后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撤销珠海市广州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粤0304民国初年4846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珠海市广州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粤0304民国初年4846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66.67万元及欠费利息(欠费利息以出资款66.6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前述履行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前述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广州JH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02 案例分析 引题案例牵涉的关键点,分析如下:股东负有全面履行出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天数即将到期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公司章程未就出资期限作出记载的,股东应随时履行出资权利。由于公司章程签订合同出资期限不明,致使公司责任财产在法律条文上处于不确认状态,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的持续恒定经营方式,另一方面给公司负债人实现债权带来严重隐患。股东未本息交纳出资的法律条文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可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可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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