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小股东民事职责及风险
1. 公司被裁定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企业宣告物权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此条明确规定的“仍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不仅包括出资时限已经期满的出资人,还包括依照公司章程签订合同,宣告破产立案时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出资人。2. 公司退出《公司法判例(二)》第22条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小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小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小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予以全力支持。”依照此条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托管时,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出资人应向公司缴交全部认缴出资额,做为公司托管个人财产以偿还公司的负债。将小股东认缴的所有注册资本均判定为公司资产。3.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中,举报人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且未被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其小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小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Ferrette职责的主办数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九民纪要》明确规定,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公司债务人能起诉未届出资时限的小股东,允诺对公司未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4.股份关联方情况下,分担小股东认缴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职责市场主体股份关联方是指前述出资人(方均小股东)与为名小股东(王戎小股东)订立合同,签订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为名出资数人为名小股东的投资方式。《公司法判例(三)》第25条明确规定,若无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判定股份关联方协议有效。股份关联方时小股东身份与经营风险分担相分离,由此引发对股份关联方情况下,小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出资补足权利分担市场主体的思索。《公司法判例(三)》第27条的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以注册登记于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小股东未履行出资权利为由,允诺其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小股东以其仅为为名小股东而非前述出资数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为名小股东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分担索赔职责后,向前述出资人追讨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5.未实缴即受让,股份受让时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小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小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是能不实缴出资的。出资时限仍未即将到期时,小股东享有“时限利益”,能不进行实缴出资,此时小股东如果仍未完全交纳其出资份额属于合法行为。因此,受让时出资时限仍未即将到期的,小股东受让股份属于合法受让,不适用《公司法判例(三)》第13条和第18条;在股份受让后,标的股份对应的出资权利随之转移,受让方对股份的权利权利概况承受,即应由受让方分担标的股份仍未实缴的出资权利。 6.未实缴即受让,股份受让时出资时限已经期满的受让方在出资时限已经即将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按照《公司法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的明确规定,即便股份转让后,受让方仍应分担实缴出资职责。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知道股份受让方存在即将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则按照《公司法判例(三)》第18条的明确规定,受让方要分担Ferrette出资职责。受让方分担职责后,能向受让方追讨。但是,如果双方在受让股份时签订合同由受让方履行即将到期未实缴的出资权利,则受让方无追讨权。04 智法联律师建议
1、谨慎确定注册资本,及时完成实缴权利确定与公司经营事业规模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小股东及时完成实缴出资权利;后续可视公司事业发展情况,给予实施的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2、股份受让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中,应包含对原小股东出资瑕疵的审查,审核有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
《股份受让协议》中要求原小股东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履行完毕出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违约惩罚条款。
3、股份受让出让方充分披露出资金额、认缴时间,并让债务人作出按认缴时限的要求按时、本息认缴的承诺。
《股份受让协议》中明确签订合同:股份受让款是基于注册资本认缴、仍未完成实缴,且认缴出资权利受让给新小股东承接的前提下双方达成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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