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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地税争论组 重新整理/文章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梅塞县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
自此,国家从法律条文微观明文规定,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明文规定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的公司外,其他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推行认缴吕祖宫。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独立自主签订合同:认缴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时限等有关事宜。
进而也就产生一种极为怪异的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受让仍未前述(或未本息)交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份。
好景不长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改成认缴吕祖宫后,对受让(不光是以0元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在失业保险基金税金税时,怎样证实股份受让税金,即股份受让总收入不光是其获得股份的李骞的确认,也就成了银企两方争论非常大的难题。
事例:
富华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多万元、实缴资本0元,2015年10月《金融资产管吻》细目:拥有者合法权益(净利润)1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为0元,未有关股东为100多万元)。
2015年11月2日,富华非常有限公司股东李先生与黄老伯签订股份受让协定,李先生将其所持的该公司的25%股份(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认缴钱款资本300多万元,李先生占25%应出资75多万元,实缴0元)以港币0元受让给黄老伯。
对李先生此次受让股份的税金税难题,对受让总收入的确认,有三种意见建议:李先生指出,其此次受让股份总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受让税金,也就无须交纳税金税。而顾问纳税指出,对李先生此次受让股份,应审定其受让总收入征税税金税。
而对其获得股份的李骞,也有三种意见建议:一种意见建议指出既然实缴出资额为0元,就按0元作为李骞。另外一种意见建议指出既然审定了受让总收入,就应按认缴出资额作为该项股份的李骞。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金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个人受让股份属于财产受让犯罪行为,应以受让财产的总收入额减除财产李骞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税金额,按照20%的税率交纳税金税 。
国家地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的《股份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受让股份的税金税计算难题作了相应明文规定。
对申报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顾问纳税可以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申报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股份对应的净利润份额的,应视为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偏低。对需要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的,顾问纳税应依次按照净利润审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了“以钱款出资形式取得的股份,按照前述支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有关的合理税费之和证实股份李骞”等六种证实个人受让股份李骞的方法。
就本案而言,富华非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金融资产管吻》细目的净利润(拥有者合法权益)为100多万元,李先生拥有目标公司25%的股份,所对应的净利润份额为25多万元(100多万元×25%=25多万元)。刘先生以0元受让其所有的股份,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份对应的净利润份额,且不符合“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三条所列股份受让总收入明显偏低犯罪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情形之一。因此,应按“税总67号公告”的有关明文规定审定其此次股份受让总收入并计算其受让税金。
有关股份受让的总收入,“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的依次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的三种方法中,第一序列为净利润审定法,即股份受让总收入按照每股净利润或股份对应的净利润份额审定。本案中应按李先生受让股份对应的净利润份额25万审定其股份受让总收入25多万元。
有关获得股份的李骞,“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以钱款出资形式获得的股份,按照前述支付的价款与获得股份直接有关的合理税费之和证实个人受让股份的李骞。本案中李先生为认缴钱款出资75多万元(300多万元×25%=75多万元)获得相应股份,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前述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获得股份时前述支付的价款为0元,因此其所受让股份的李骞(不考虑受让费用)为0元。
据此,李先生此次受让股份,应以股份受让总收入减除取得股份时的李骞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税金额(股份受让税金),按“财产受让税金”交纳税金税5多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税金额=100多万元×25%-0元=25多万元;
应缴税金税=25多万元×20%=5多万元。
今后,黄老伯如果仍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该项股份时,按照“税总67号公告”第十六条“股份受让人已被顾问纳税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并依法征税税金税的,该股份受让人的股份李骞以获得股份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份受让人被顾问纳税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之和证实”的明文规定,其获得股份的李骞则为25多万元(纳税此次审定的李先生股份受让总收入)。
如果黄老伯本息交纳了认缴的出资75多万元,则以其前述支出为黄老伯所持该项股份的李骞。
结论:
对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确认股份受让总收入。受让方因股份受让,在受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钱款、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份受让总收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明文规定了税收保障措施,即由顾问纳税依明文规定的审定方法顺序(依次按照净利润审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
秉承计税基础相衔接的原理,获得股份的李骞应按照纳税人获得股份时的前述支出进行证实。特殊情形下,按转增额或原所持人的股份李骞或纳税审定的前次受让方股份受让总收入进行证实。进而使得整个受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在认缴吕祖宫推行后,应按股东所受让股份份额与其认缴出资获得的全部股份份额的比例与前述缴付出资额之积计算所受让股份的李骞。
(文章来源:税海涛声2017年8月16日)
华税短评:针对股份受让犯罪行为税金税的征管,国家地税总局专门出台了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针对个人受让股份税金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份受让税金怎样进行证实,应根据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的有关审定方法进行核算,纳税不得肆意征管,而应当正确适用税法的有关明文规定进行证实,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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