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断定公司股东已实缴出资
文/司拓玲 现职辩护律师
七月
结语
与公司的合同纷争纷争中,负债人除向高等法院提倡由负债公司分担偿还负债职责外,负债人还一般来说会将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抽逃出资的股东做为协力原告,以提升其负债人最后能获偿的错误率。
所以,怎样断定公司股东早已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实缴出资了呢,当出现负债纷争时能提供更多什么样确凿证据不予断定呢?
审核股东实缴出资的有效途径
审核股东与否早已实缴出资,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下列有效途径:
1、自查出资证
《公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简称公司设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出资证应写明股东的联系电话或是中文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年份。出资证由公司复印件。从前述明确规定能窥见,出资证是断定创业者早已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缴交出资权利的法律条文文档。出资证应记述股东前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年份。股东如果分期付款交纳出资,公司应就其每三期出资向其开具出资证。
2、查阅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
提出申请文档,是指注册注册会计师司法机关拒绝接受委派,对被年审基层单位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情形或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金资本的更改情形进行年审,并开具验资调查报告。依照《中国注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原则第1602号——提出申请文档》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具备原则上断定曾效力,供被年审基层单位提出申请依法设立或更改注册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核发出资断定时采用。因此,公司股东能依照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来断定其早已前述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
另外,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公司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金资本的内容,也能查阅出股东实缴出资的情形。
3、查阅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下列简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核实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形,可查询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产进行验证。
银行询证函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以被审计工作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创业者(股东)出资情形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与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档。因此,公司股东能依照银行询证函来断定其已前述出资。此外,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其开户银行账户的凭证,也是开户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持票人或收款人账户的凭证。出资人能在出资汇款时,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以断定其已前述出资。一般来说在附言中注明为“投资款”、“出资”。
4、查阅公司年报
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调查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按年度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交纳出资情形、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对企业年度调查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公司股东能通过公司年报来断定其已尽实缴出资权利。
5、查阅工商注册登记
股东注册登记包括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对抗第三人的外观主义下,工商注册登记是股东资格确认最具说服力的形式要件。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是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交纳情形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交纳出资情形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同时,该通知也表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不再做为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公司注册登记时无需提交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所以对公司内部而言,工商注册登记只是一个资格确认,对股东前述出资情形并不负责核实,也不具备赋权能力,股东与否早已履行职责实缴出资权利还需要结合其他确凿证据加以断定。查阅工商注册登记具体情形(俗称的内档)也是负债人最常用的方式,能通过委派辩护律师来调取负债人的公司内档信息以此自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形。
6、查阅股东、公司的财务记账
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查阅公司股东的账目,对该笔资金的用途记述与否记述为“出资”、“投资款”、“增资款”,也能查阅公司的账目,对该笔资金的记述与否记述为“X股东出资”。负债人对股东实缴出资有异议的能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出示或提出申请高等法院调取,以核实其出资真实性。
7、查阅出资协议、公司章程
审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各方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和权利,尤其是对出资的约定,股东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完成约定的出资权利,并结合其他的确凿证据,如银行入账回单,来判断股东与否早已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了实缴出资权利。
8、自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真实性
审核股东(发起人)与否按照原则上或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核实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否经过合法的价值评估,与否存在虚高估值、抽逃出资,与否早已完成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与否早已完成相关批准程序。
9、自查注册资本的完税断定
营业账簿是印花税的税目之一,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述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照为“注册资本金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股东实缴资本的,做为注册资本金资本的立账簿人需要交纳印花税。一般情形下,下列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股东前述交纳出资的,公司需要按照实缴资本金额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务机关开具相应的完税断定。所以通过自查股东实缴资本与否已按照税务要求交纳了相应的印花税,提供更多完税断定,能进一步判断股东与否早已履行职责了实缴出资权利。
举证职责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与否已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出现争议,原告提供更多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产生合理怀疑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举证职责。
相关案例
叶某、廖某股东出资纷争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叶某、廖某(下列简称原告)借款,后未按时履行职责偿还负债权利,叶某和廖某向高等法院诉讼,高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甲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其他财产线索,区人民高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之后,原告发现甲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形,向人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十一名股东在未出资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负债分担清偿职责,要求甲公司的九名发起人对前述十一名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二审中,原告提交一份《专项审计工作调查报告》,对黄某某账户款项进行审计工作,断定当时公司的资金往来和注册资本交纳情形,证实各股东第二期早已足额交纳以及各股东没有抽逃资金。
争议焦点: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倡、举证、质证情形,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甲公司股东第二期出资权利与否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
该《专项审计工作调查报告》系原告在一审诉讼期间未经一审高等法院及原告同意单方委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现原告对该审计工作调查报告合法性、关联性等持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出现在2012年期间,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的有关明确规定来处理。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制度中资本确定原则下的首要权利,股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甲公司股东未将第二期出资存入甲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未提交第二期出资的提出申请文档调查报告,未就第二期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亦未提供更多甲公司向股东核发的出资证以及甲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甲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均说明甲公司股东及甲公司均认可股东第二期出资在2012年11月27日之前未前述交纳,因此,甲公司股东在2012年8月期间向案外人黄某某账户转账的款项不能认定为甲公司股东第二期的出资。股东许某实物出资未提供更多甲公司开具的财产权属断定,不能认定股东许某提供更多的实物出资。股东蔡某未提供更多出资的确凿证据,认定其第二期未出资。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甲公司十一名股东在约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甲公司发起人应与前述十一名未出资的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作者:司拓玲 远闻(上海)辩护律师事务所 现职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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