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获悉,网贷综合治理办和网贷综合治理办共同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银行贷款信息中介政府机构结构调整为小贷公司试点的辅导意见建议》(以下简称“文档”),称秉持政府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市场化和制度化处置、秉持准则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准则,开展网贷中介结构调整小贷公司试点工作。
文档对网贷结构调整提出申请小贷执照给予了明确辅导。其中,对拟提出申请结构调整为全省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的,需由中央一级的互联网银行贷款信用风险工作方案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工作组织机构工作组办公室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工作方案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工作组织机构工作组办公司征询合规评估结果意见建议。
此外,文档还设置了增量销售业务解决过渡时期。网贷政府机构增量销售业务按照到期即还的准则,一般而言在1周内暂管完;增量销售业务体量在50亿以内且银行贷款时限绝大部分在1年以内的一般而言应在2周内暂管完,且不得新增网贷销售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与此前规定相比,监管对P2P结构调整小贷还是“开了豁口”,但网贷网络平台结构调整小贷公司仍存诸多症结。
结构调整明确要求有什么样
有意结构调整小贷公司的P2P政府机构应符合什么样明确要求?根据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点:
允诺越俎代庖:网贷政府机构增量销售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网贷政府机构股东整体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吸收增量销售业务信用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捷伊有整体实力的股东,并作出吸收增量销售业务信用风险的允诺。
结构调整时限:一般而言不少于1年;增量销售业务体量在50亿以内且银行贷款时限绝大部分在1年以内的网贷政府机构,结构调整时限一般而言不少于2年,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具临时性执照核准文档之日算,网贷政府机构应在结构调整时限内顺利完成增量网贷销售业务应缴并原则上顺利完成相关自查,拟结构调整为全省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政府机构还应具备具备条件的经营方式互联网小贷销售业务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临时性执照需先更换为正式执照。
时间明确要求:2019年11年底前启动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工作方案,提出申请结构调整为单个市级地区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的,由各省市具体内容组织机构实行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工作方案;提出申请结构调整为全省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的,将结构调整政府机构名单及结构调整意见建议报网贷综合治理办和网贷综合治理办征询合规评估结果意见建议后,由各省市具体内容组织机构实行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工作方案。2019年12年底前,各省市顺利完成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的结构调整准备组织机构工作,2020年1年底前各省市顺利完成小贷公司临时性执照的审批组织机构工作。
注册资本:拟结构调整网贷政府机构成立的单个市级地区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高于港币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汇率);拟结构调整网贷政府机构成立的全省经营方式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高于港币10亿(出资方式为汇率),第一期实缴汇率资本不高于港币5亿,且为股东自有资金,永古约省子公司成立之日6个月内Caquet。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信用风险处置和解决能力,小贷公司的第一期实缴汇率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高于结构调整时网贷政府机构银行贷款余额的1/10的明确要求。
“这是硬束缚明确要求,对有些400亿~500亿银行贷款余额的网络平台来说,面临比较大的补充资本压力。”西南财经新闻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表示。
不过,从杠杆率来看,监管对P2P结构调整小贷公司还是“开了豁口”。此前,互联网小贷以及小贷的杠杆限制分别在3倍、1.5倍左右。
而此次文档表示,将适当增加杠杆率。因结构调整新成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银行贷款、股东银行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资余额不得少于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少于其净资产的4倍。
陈文认为,从杠杆角度看比预想中好很多,此前已有P2P公司将注册资本实缴到5亿到10亿,对百亿级体量的网络平台,压力不算太大,“考验政府机构的是短期内实缴汇率资本。”
9条“红线”不能碰
值得注意的是,文档对新设小贷公司取得临时性执照核准文档后的经营方式行为做出了规范。对“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小贷公司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股份”等违规行为划定了9条“红线”。
“红线”明确要求4项:不具备具备条件的经营方式互联网小贷销售业务的互联网网络平台(拟结构调整为单个市级地区经营方式的网贷政府机构不适用此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小贷公司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小贷公司的股份;网贷政府机构对增量销售业务的解决存在重大隐患,导致信用风险蔓延、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网贷机构及其股东,以及新设小货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在所提交的“允诺函等结构调整退出相关法律文档”中,以及解决网贷政府机构增量销售业务信用风险过程中,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严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黄线”明确要求5项: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每周暂管组织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违反所提交的“允诺函等结构调整退出相关法律文档”中允诺的情形;未遵守允诺按时解决网贷政府机构增量销售业务信用风险;网贷政府机构在运营和增量销售业务信用风险解决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文档表示,网贷政府机构若存在违反红线明确要求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性执照自动失效;若存在违反黄线明确要求的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网贷政府机构应在限期内顺利完成自查,限期内无法顺利完成自查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性执照自动失效。
结构调整之路不好走
增量信用风险正被稳妥有序压降。近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称,互联网银行贷款政府机构从5000家减少到1490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工作方案综合治理正在扎实推进。
不过,在“三降”、全面暂管的背景下,P2P结构调整之路并不好走。
早在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41号文”)明确明确要求:“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互联网(互联网)小贷公司;暂停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贷销售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此前统计,目前有22家网贷网络平台的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获得互联网小贷执照,其中也包括一些近期已出信用风险的问题网络平台。不过,本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受到杠杆率、资产出表等限制,已经获得互联网小贷执照的网络平台大体量开展销售业务的政府机构很少。
“一个是杠杆率的限制,一个是信贷资产质量问题,政府机构并不一定认可,互联网小贷很难找到合适的资金方。”陈文称。
此外,除了1~3倍的杠杆限制外,141号文还明确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省市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贷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也导致了互联网小贷公司展业困难重重的。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第三财经新闻本报记者表示,网贷网络平台结构调整小贷公司有三个症结,一是结构调整门槛,即能否在合规、资本整体实力、暂管安排等各方面达到结构调整明确要求,拿到临时性执照;二是结构调整后的经营方式压力,又可分为杠杆束缚和地区束缚,杠杠束缚是指由资本金确定的贷款余额上限,地区束缚是指未能拿到全省经营方式执照的政府机构面临的经营方式地区束缚。这三个束缚共振,预计今年绝大多数政府机构的发放贷款空间会大幅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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