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文康法评丨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部分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22

注册资本认缴制中,0差额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作法十分常用,受让方认为其把未实收部份股份的出资权利受让出去,股份受让总收入为0,无需交纳税金税。而依照《股份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办法(全面实施)》(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列简称“67第三章”)的明确规定,个人备案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的(低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纳税能使用净利润审定法等方式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此时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通常会低于受让方前述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从而须要交纳较低的税金税。为什么受让方没有受让总收入,还要交纳税金税?纳税采用净利润审定法、统一依照净利润交易额确认股份受让总收入与否科学合理、存有什么样难题?与否有的其它科学合理方式?责任编辑将结合对上述难题的分析,提出实践中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处理建议。净利润审定法的适用于

根据67第三章的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受让股份,以股份受让总收入除去股份李骞和科学合理服务费后的银行存款为应纳税税金额,按“个人财产受让税金”交纳税金税。若企业法人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且无理据的”(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的),顾问纳税无权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其中“净利润审定法”是优先选择适用于的方式(不考量存有企业须要评估结果确认产品价格、服务器端融资产品价格的情况),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公司净利润×股份受让比率。这样依照纳税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算出的税金税金额,与依照受让方实际股份受让总收入算出的税金税金额,就存有差别,我们能通过下列假定的事例进行对照:

  事例:

A非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300多万元,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00多万元,签订合同股东于2047年12月31日Caquet全部出资,截止目前甲实收出资100多万元,乙实收出资50多万元,丙仍未实缴出资。经甲、乙一致同意,甲方拟其未实收部份股份受让给丁,股份受让差额为0元。公司章程签订合同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股份受让不考量其它税赋影响。

◆ 情境一(净亏损):截止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净利润金额为6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150多万元+未相关股东-90多万元):

甲方前述股份受让总收入=0,应交纳税金税=0;因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纳税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60×100/300=20多万元,股份李骞为0,应交纳税金税=(20-0)×20%=4多万元。

◆ 情境二(现金流量表均衡):截止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净利润金额为15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150多万元+未相关股东0元):

甲方前述股份受让总收入=0,应交纳税金税=0;

因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纳税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150×100/300=50多万元,股份李骞为0,应交纳税金税=(50-0)×20%=10多万元。

◆ 情境三(盈利):截止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净利润金额为18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150多万元+未相关股东30多万元):

甲方前述股份受让总收入=0,应交纳税金税=0;

因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纳税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180×100/300=60多万元,股份李骞为0,应交纳税金税=(60-0)×20%=12多万元。

净利润审定法的难题

从前述三种情景下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的计算公式中能看出,采用净利润审定法,在各个股东实收出资比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净利润中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审定分配至未履行实收出资权利的股东,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净利润审定产品价格,并不科学合理。

1、交易差额科学合理性难题

如前所示三种情境中,依照净利润审定法,只要公司净利润金额大于0,甲方对外受让未实收部分股份的股份受让总收入就不为0,而且不同情境下的股份受让总收入差别较大,导致税金税金额差别较大。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受让方对公司留存未相关股东有预期收益,此时采用净利润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征收税金税尚可理解,但在公司现金流量表均衡甚至净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未相关股东,仍然征收税金税对受让方、受让方来说都不科学合理:

(1)从受让方的角度分析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未实现盈利,受让方综合考量出资能力、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等因素后,决定不再继续出资,将其持有的未实收部份股份0元受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代替受让方(原股东)完成后续的实收出资权利,这与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依照签订合同履行实收出资权利是一致的,受让方没有任何收益,所以不应交纳税金税。如果依照净利润审定法审定了股份受让总收入,受让方不仅前述上没有获得任何总收入,而且还要支付税金税,对受让方而言就是“不赚反亏”,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为了避税,可能采取委托代持等其它方式实现其股份受让的目的。

(2)从受让方的角度分析

受让方取得受让方未实收部份的股份所付出的成本为“受让时支付的股份差额”+“后续的实收出资”,受让方在什么情况下会支付“股份差额”呢?在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留存收益(未相关股东)的情况下,受让方受让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后,除了要代替原股东履行后续实收出资权利,还要承担公司净亏损的风险,受让方自然不会愿意支付股份受让成本;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公司虽然有留存收益,但受制于公司章程按实收出资比率勃氏增量的签订合同,受让方与否愿意支付股份受让差额,有待受让方对公司盈利持续性、利润分配可能性的考量和判断以及受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谈判沟通,通常受让方会更倾向于不支付或少支付股份受让差额。

2、重复征税难题

如前述事例,若丁方受让甲方的股份后,履行出资权利实收了1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丁方又将其持有的该部份股份受让给外部第三人,依照67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个人受让股份的李骞为前述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份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赋之和(暂不考量取得股份的印花税等税赋影响),丁方前述支付的价款为100多万元,但此前依照净利润审定法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也应算作丁取得该部份股份的成本,若依照67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份李骞仅认可前述支付的价款,则会导致此前审定部份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重复征税,有违税金税避免重复征收的原则。

因此,若分析受让双方的交易目的、公司前述经营情况,未实收出资部份的股份受让差额为0元,是科学合理的——也即股份受让产品价格低于受让股份所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是科学合理的,而低于多少才是公允的、0元是不是公允的,尤其是公司不同经营状况下的股份受让产品价格如何保证公允,实践中确实须要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作为参考。

净利润审定法的修正思路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0元受让未实收出资额的现象越来越常用,针对股东前述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与纳税采用净利润审定法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之间的差别,有观点提出了一种“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股份受让的实质是受让方将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收益、应当交纳的剩余出资额一并受让给受让方,在未实收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受让的股份是未来收益分配权受到限制的“不完全股份”,受让方取得收益分配权不受限制的“完全股份”须要增加一块成本,即未来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所以能得到下列等式:

▢ 受让方取得受让股份(完全股份)所支付的成本=股份受让差额+受让方应交纳的剩余出资▢ 受让方取得“完全股份”后可享有的净利润额=(股份受让时公司净利润+全部股东应交纳的剩余出资)×受让的股份比率

在受让双方考量受让股份的差额时,科学合理且公允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使:受让方取得受让股份(完全股份)所支付的成本=受让方取得“完全股份”后可享有的净利润额。

上述等式转化得到:股份受让差额=(股份受让时公司净利润+全部股东应交纳的剩余出资)×受让的股份比率-受让方应交纳的剩余出资

将“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适用于于前述事例的三种情境中:

◆ 情境一(净亏损):甲方股份受让的总收入(股份受让差额)=(60多万元+150多万元)×100/ 300-100多万元=-30,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0元>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30,不属于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的情况,无需交纳税金税。

◆ 情境二(现金流量表均衡):甲方股份受让的总收入(股份受让差额)=(150多万元+150多万元)×100/ 300-100多万元=0,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0元,不属于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的情况,无需交纳税金税。

◆ 情境三(盈利):甲方股份受让的总收入(股份受让差额)=(180多万元+150多万元)×100/ 300-100多万元=10多万元,甲方备案的股份受让总收入0元<审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10多万元,应按10多万元审定,交纳税金税=(10-0)×20%=2多万元。

总结与反思

以上,针对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税金税,我们能看到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有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从科学合理避税的目的出发,三种处理方式都存有适用于情境的局限性:

1、0差额受让

在公司成立初期、全部未实收出资或公司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0差额受让未实收部份股份具有科学合理性,也比较能够说服纳税,避免被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而在公司盈利(留存未相关股东)的情况下,股东0元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的股份,就存有被纳税认定为“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且无理据”的风险,从而被重新依照净利润交易额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承担较低的税金税成本。

2、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

在公司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采用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产生的效果与0差额受让是一致的,均无需交纳税金税;而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相比纳税采用的净利润审定法,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会降低税金税纳税金额。综合而言,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且公允的计算方式。

但应当注意的是,当受让的股份中既有未实收出资部份也有实收出资部份、且实缴出资部份大于未实收出资部份的情况下,采用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计算的税金税金额可能会低于纳税采用的净利润审定法计算的税金税金额。比如前述事例情境三中,乙方拟受让其持有的公司80多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受让实收部份50多万元、受让未实收部份30多万元),净利润审定法计算的股份受让总收入=180×80/ 300=48多万元,股份受让总收入低于成本(实收出资50多万元),无需交纳税金税;而采用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计算的股份受让总收入=(180+150)×80/ 300-30=58多万元,税金税=(58-50)×20%=1.6多万元。

3、净利润审定法

相比0差额受让、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纳税采取的净利润审定法通常会认定产生较低的税金税。前述事例的三种情境下,只有在受让股份全部为实收注册资本时(不包括净利润为负值的特殊情况),采取净利润审定法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才是完全公允的,不会产生多征税或少征税的难题。

建议

依照各地纳税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个人发生股份受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顾问纳税办理纳税备案,取得完税证明(通常是《个人受让股份完税信息表》或《股份受让税源监控登记表》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相关完税证明后,为申请人办理股份受让变更登记。所以,个人受让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前提必要条件就是纳税备案,受让双方的交易差额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如发现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且无理据的,会被纳税审定股份受让总收入并征缴税金税。而在净利润审定法的适用于不科学合理、法律法规又无其它科学合理方式参考的情况下,能考量从下列方面尝试降低税金税:

1、67第三章明确规定的“股份受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但视为有理据”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转让总收入显著相对较低,视为有理据: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受让股份;(二)继承或将股份受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受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权利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明确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受让产品价格科学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受让股份的内部受让;(四)股份受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的其它科学合理情形。”

2、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综合考量选择股份受让方式

(1)公司净利润金额为负值时:每股净利润额<0元,0差额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的股份不产生税金税;

(2)公司净利润金额为正值、但未实现盈利时:公司净利润主要为股东的实收注册资本,股东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能采用0差额受让的方式,但须要提前与纳税沟通,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证明未实现盈利)、公司章程(证明按实收出资比率进行分红)、股份受让协议(证明受让方承担后续实收出资权利)、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说明0差额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科学合理性;

(3)公司实现盈利时:提前咨询当地纳税,了解当地纳税对于盈利情况下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审查态度,向纳税具体解释0差额受让未实收出资部份股份的科学合理性(如内部股份架构调整、关联方受让等);若无法通过0差额受让,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依照修正的净利润审定法计算股份受让总收入;仍无法适用于的,能考量通过增资扩股、先增后减/先减后增等方式迂回实现股份受让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认缴制中确认股份相关联的净利润交易额的思考》,作者:广州地税,柯安娜,2017年2月,文章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6f/110558.html

2、《未实收出资注册资本股份受让税金税分析——股份清算价值法构建及应用》,作者:北京德和衡(上海),钟建,2018年5月,文章链接;

高级合伙人

律师业务专长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公司并购重组与股份激励;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公司设立及股份架构设置和公司治理;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企业合并、分立;外商投资与外资并购、房地产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等。

实习律师

zhuxiaona@wincon.cn

朱晓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份激励、公司股份架构设置及公司治理、私募基金等,在资本市场/证券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