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债务人若想控告股东司法机关追责未实缴筹资的职责
当借款人(有限职责公司)因濒临破产进入到宣告破产托管流程,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托管流程中未能赢得偿还,那么,债务人可能将会考虑控告借款人的股东(筹资人),明确要求股东依照公司隐脉判例等明确规定,就其未实缴筹资、纰漏筹资或抽逃筹资等分担相应职责。责任编辑就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哪些情况下可能将分担职责暂不讨论,而主要就宣告破产流程中追责股东职责的流程难题,做简单研究、介绍。
在宣告破产托管流程中,就筹资难题控告股东明确要求分担职责,进而将取回的筹资款作为借款人的对个人财产向债务人分配,是无疑义的。有关法律依照如下:
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35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申请后,借款人的筹资人仍未完全履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当明确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认缴的筹资,而不受筹资时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20条
管理工作人代表借款人提控告讼,提倡筹资乔尔纳借款人司法机关缴交未履责的筹资或是退还抽逃的筹资本金,筹资人以认缴筹资仍未届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交纳时限或是违背筹资权利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为由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
公法中,管理工作人在履责职责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存有未实缴筹资的可能将,而借款人仍有余下对个人财产可经济负担有关服务费,管理工作人能依照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控告股东追责股东有关职责;如借款人无对个人财产可经济负担控告股东的有关成本,一般会询问债务人,与否愿意就控告股东分担有关服务费。因此,如果借款人公司的股东存有未实缴筹资等情况,债务人是有机会选择退还服务费并透过管理工作人控告股东,从而在取回的筹资款中司法机关赢得偿还。
假如在宣告破产托管流程中没有追责股东未实缴筹资的职责,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与否债务人可以自行控告股东明确要求在未筹资范围内分担职责,就此实践中可能将会存有一定争议。
在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279号海口厦门建设金润庠公司、浙商银行金润庠公司广州市支行(“建行广州支行”)股东筹资纷争重审民事诉讼起诉书中,法院认为:债务人建行广州支行在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透过普通民事诉讼诉讼流程控告提倡自己的权益沙托萨兰县,且债务人建行广州支行在宣告破产流程中就积极提倡向借款人广州市清华第八轮科技有限公司(“清华第八轮公司”)股东进行追讨,在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其仍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该案诉讼,明确要求清华第八轮公司不实筹资、抽逃筹资的股东向其个别偿还,并不违背法律明确规定;宣告破产流程是集体强制性偿还流程,宣告破产流程的开始意味着对个人偿还流程的终止,当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对个人偿还流程恢复,而托管组提出的处理方案未获多数债务人透过,但并未免除借款人的债务,仅是对该部分对个人财产在宣告破产流程中未予处理,亦没有禁止提倡追偿的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流程结束后向清华第八轮公司不实筹资、抽逃筹资的股东进行追讨。
按照上述判决,法院认为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对个人偿还流程恢复;宣告破产托管中就股东筹资难题的表决,不等于禁止提倡追偿的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流程结束后向股东追讨。但也有一些判决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2021)沪01民终4978号民事诉讼判决,认为股东因未履责足额筹资权利而负有的公司债务,应当由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将其纳入到宣告破产对个人财产中一并托管,由管理工作人司法机关取回后再分配给债务人。故驳回了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提出诉讼的对借款人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又如(2020)沪0115民初54725号民事诉讼判决,同样认为:法院立案借款人宣告破产申请后,未完全履责筹资权利的借款人股东应当继续交纳的认缴筹资,属于借款人的宣告破产对个人财产,应当由管理工作人司法机关取回后分配给全体债务人;不应在人民检察院裁定就此结束宣告破产流程后,由债务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偿还其自身债权。
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债务人若想自行控告债务人的股东,追责股东未实缴筹资的职责,属于流程难题。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由个别债务人自行控告股东赢得偿还,不符合宣告破产流程对全体债务人集体、公平偿还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016)最高法民再279号重审民事诉讼判决,其中有一个事实是控告的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流程中就一直提倡向借款人的股东追讨,这也是法院支持债务人诉请的一个考量点。
从有关司法案例来看,就控告追责借款人股东筹资不实等职责,债务人应在宣告破产流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控告或不控告决定,应避免拖延至宣告破产流程就此结束后再提控告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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