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中,股东实缴出资时限往往设置在将来的某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如何实现提早实缴出资。
一、投票投票表决能否决议案提早实缴出资
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时限、出资形式归属于公司章程的具体明确规定,投票投票表决作为公司的权力和意思抒发机关,依照公司法第37条之明确规定,无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国策,修正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出资时限的更改属于修正公司章程,亦归属于公司投票投票表决的原则上行政权之一。
二、决议案提早出资的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理应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透过。
因股东出资时限更改,归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正,依照《公司法》第43条,应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如1、(2019)苏民申3670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法律条文并未明令禁止公司透过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的形式修正公司章程,从而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Nenon明确规定,投票投票表决全会做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和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依此,以下简称公司可以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的形式修正公司章程中相关股东出资金额与出资时限等文本。该案中,德力欣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召开临时投票投票表决全会,经投票表决,除新溪洲聿外的其它公司股东均赞同提早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决议案,占有效投票权的70%,此项决议案程序不合法,文本不违背法律条文的违犯明确规定,对公司全体人员股东均有拘束力。
2、(2020)沪民申2367号
(三)2020年4月20日钹特公司投票投票表决以80%同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案,符合公司章程三分之一以内绝大多数决的明确规定。相关公司承购、注资和出资天数的更改需股东完全一致决还是绝大多数决,应综合权衡公司自身利益与股东自身利益的平衡。该案中,2018年5月8日全体人员股东意见完全一致达成了提早出资的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止2019年8月29日,股东宋迎莉、刘训春、姚健均已实缴出资。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股东王丹的自身利益遭遇关键性侵害的情形下,该案不应突破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明确要求相关股东提早实缴出资的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要由全体人员股东完全一致透过。
3、(2021)粤13民终3809号
相关2019年12月26日股东讨论会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实缴汇率出资款是否对二审造成拘束力的难题。一是,根据卓悦公司原章程第十三条第三款,“投票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其它决议案,应当经代表者绝对绝大多数投票权的股东透过。”由此看来,在不涉及公司关键性事宜更改时,决议案经过绝对绝大多数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即对股东造成拘束力。然而,在该案中,2019年12月26日股东讨论会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实缴汇率出资款的文本与原章程第十四条相关股东的出资额、出资天数和出资形式的文本相悖。也即该决议案事宜实质上是对原章程的修正。二审法院对这一难题的认定是无误的。其二,根据卓悦公司原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投票投票表决全会做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和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卓悦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股东讨论会,仅有陈小明(占股58.6%)、龚波(占股2%)两名股东出席,俩人的投票权总比为60.6%,未超过三分之一投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四)》第五条明确规定,“投票投票表决或是股东讨论会、董事会决议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案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全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透过比例的;……。”也即,卓悦公司2019年12月26日股东讨论会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实缴汇率出资款这一决议案并未达到三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这一实质条件,应认定该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尚不成立,在此情形下,该决议案对二审不造成拘束力。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4、(2020)京01民终5002号
本院认为,首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以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的形式修正公司章程,更改股东缴纳出资时限,并无限制性明确规定,《薇安俪公司章程》亦没有需要全体人员股东完全一致同意的约定,故在薇安俪公司投票投票表决召集、投票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仅因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未经全体人员股东完全一致同意,即否认相关决议案和章程修正的法律条文效力。
三、提早实缴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定向提早,侵害单个股东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
如:5、(2021)沪02民终8430号
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潮旅公司透过绝大多数决所形成的提早小股东出资时限的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文本效力如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股东出资的文本涵括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出资天数等,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天数享有相应的时限自身利益。潮旅公司章程明确明确规定,三名股东的出资天数均为2039年12月31日前。在此之前,包括倪栎言在内的股东均无出资义务,即便王丽焕、王松瑞均已提早实缴出资,亦无法推定倪栎言即构成拖延出资。其次,涉案更改股东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内容系仅针对小股东倪栎言,依照查明事实,王丽焕与王松瑞系完全一致行动人,在案确凿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实缴出资,在王丽焕、王松瑞与倪栎言享有同等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且目前同未实缴的情形下,王丽焕与王松瑞利用投票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决原则透过仅针对倪栎言、剥夺倪栎言一人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决议案,构成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其它股东的自身利益,违背了公司法的强制性明确规定,应属无效。另外,相关潮旅公司所称其经营急需资金、王丽焕已为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等,均不构成明确要求倪栎言提早出资的原则上事由,也不构成潮旅公司透过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以修正章程的形式提早倪栎言出资时限的原则上事由。
四、异议股东可以透过诉请确认决议案无效或撤销决议案维权
异议股东认为投票投票表决做出的提早实缴出资决议案,损害其不合法权益,从而提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撤销之诉的,法院针对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仅根据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就投票投票表决或是股东讨论会、董事会的全会召集程序、投票表决形式是否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或是决议案文本是否违背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如无前述事由的,不予支持,至于提早实缴出资的理由,原则不问。
或是以决议案侵害其不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确认无效,如前述三中的案例(2021)沪02民终8430号。
相关撤销的案例如:6、(2019)粤01民终320号
广州中院认为:郭伟涛在该案中提起的是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撤销诉讼,应审查做出此项决议案的投票投票表决的全会召集程序、投票表决形式是否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或是决议案文本是否违背公司章程。
该案中,首先,从召集程序看,做出此项决议案的投票投票表决的全会召集程序符合达森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也不违背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其次,从投票表决形式看,达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修正公司章程是投票投票表决的行政权之一,修正公司章程的决议案须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股东透过,此项决议案经代表者70%投票权的股东透过,投票表决形式符合章程明确规定,也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再次,从决议案文本是否违背公司章程来看,投票投票表决有修正公司章程的行政权,不能以章程条款明确约定有股东认缴出资天数,投票投票表决对该章程条款进行修正,便构成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形,否则会出现投票投票表决不能修正任何章程既定条款的后果,投票投票表决修正公司章程的行政权便会落空,故此项决议案的文本并未违背公司章程。达森公司相关该决议案文本符合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的上诉理由成立。
7、(2019)沪民申1122号
上海省高院认为: (一)其次,在案确凿证据也无法证明2018年1月31日投票投票表决的召集程序有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处。再者,孙家凤以投票投票表决的召集程序和投票表决形式违法为由明确要求法院确认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无效,于法不符,其所主张的系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撤销之事由,而非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无效之事由。(二)孙家凤与科华恒盛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订立《备忘录》,孙家凤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备忘录》显然不归属于新的确凿证据,由此造成的法律条文后果应由孙家凤自行承担。退一步讲,即使《备忘录》作为确凿证据采纳,《备忘录》也只是上海科众公司设立前,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上海科众公司设立后,公司运营依照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股东之间的协议。系争投票投票表决决议案按照章程的明确规定和公司经营的需要就股东出资天数和注资事宜予以调整,并无违法之处,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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