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烨鼎创业股权投资合资经营形式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形式)与原告骆鸿、赣州旭阳法尔科高技术金润庠公司公司注资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0年,原告福州烨鼎创业股权投资合资经营形式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形式)(以下简称“烨鼎”)与原告骆鸿、赣州旭阳法尔科高技术金润庠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法尔科公司”)签定“粉条儿菜”协定,签定合同烨鼎与其他创业者以注资扩股形式股权投资于旭阳法尔科公司,若旭阳法尔科公司没能同时实现本年度利润率,旭阳法尔科公司应对创业者展开补偿金,股东骆鸿分担担保职责。因旭阳法尔科公司没能依约同时实现本年度利润率并上市,烨鼎诉求高等法院裁决:骆鸿与旭阳法尔科公司连带给赊帐补偿金款2920多万元。骆鸿、旭阳法尔科公司抗辩认为,“粉条儿菜”协定合宪,股东分担的是确保责任,公司无法同时实现利润率Goncelin“格洛佛”引起,构成局势更改,请求驳回旭阳法尔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焦点难题展开了分析深入研究:一是有关“粉条儿菜”条文的曾效力难题。裁决提出“粉条儿菜”条文曾效力判定应遵循商事法律条文规范,赞扬股权融资公司允诺补偿金行为的曾效力应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准则的明确规定。该准则强调公司至少须维持相当于资本额的个人财产,以具体个人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公司债务人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同时实现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向股东返还资本则意味着从债务人有权获得支付的资本中攫取财富。如果股权融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补偿金主体,必将失当减少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股东与公司“粉条儿菜”的签定合同,使股东的股权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的经营形式业绩预期,侵害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之明确规定,该部分条文合宪。二是有关股东职责形式难题。裁决从股东允诺补偿金职责与确保职责的区别等方面,从确保合同法律条文亲密关系的特征出发分析了股东粉条儿菜并非担保职责,而是控股股东与创业者就未来一段时间内最终目标公司的经营形式业绩预期展开签定合同,如最终目标民营企业未同时实现签定合同的业绩预期,则需按一定标准与形式对创业者展开补偿金的条文。股东对创业者的补偿金允诺并不侵害公司及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明确规定,依法有效。股东应分担直接补偿金职责。三是有关局势更改的适用于难题。裁决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识别及局势更改的适用于,论证了“格洛佛”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局势更改的难题。 【综合评述】 “粉条儿菜条文”(或称“粉条儿菜协定”)是目前私募基金创业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权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引起股权投资纠纷案件件中较常见的一种形态。因法律条文对“粉条儿菜条文”的曾效力没有明确明确规定,资本消费市场和法律条文界对“粉条儿菜条文”的法律条文性质极为关注。鼎股权投资是国内较知名的私募基金股权基金,此案系“粉条儿菜条文”在股权投资领域具备典型性及影响性的案例,并引起资本消费市场广泛关注。目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仲裁机构有关“粉条儿菜条文”的裁决,均未完整解释“粉条儿菜条文”曾效力判定的私法依据。该案从私法上对该难题展开了综合性的梳理和赞扬,在新一轮IPO重启的形势下,该案陈词的解析对促进理性股权投资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 【专家点评】 近年来,股权投资估值修正协定(俗称“粉条儿菜”协定)在中国资本消费市场上日渐流行。依照这类协定,股权融资方以签定合同的形式向项目公司股权融资,公司的经营形式股东则需要在股权融资后的一段时期让公司同时实现签定合同的有关经营形式最终目标,股权融资方将依照有关经营形式最终目标的达成与否,修正与有关Nashik的经济自身利益亲密关系。实践中,股权融资方优先选择的股权融资形式多种多样,优先选择的协定相旁人也五花八门。对此,只要这类协定是签定多方的真实世界意思表示,不侵害第二人的自身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就应判定其有效,原告应善意履行职责协定。然而,如果股权融资形式或协定相旁人优先选择失当,侵害第二人自身利益或者违背法律条文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硬性,则应判定协定合宪。该案不同于以往的裁决要义在于,本着其本质重于形式的准则,依照粉条儿菜协定签定协定时有关多方之间的实际经济自身利益亲密关系,以及对股权投资估值修正作出的各有关允诺之间的内在其本质联系,来判定有关Nashik是否属于粉条儿菜协定的原告并就协定作出其真实世界意思表示。显然,该案裁决要义,对于防范现实中某些原告依照粉条儿菜协定引入股权融资后因没能同时实现签定合同经营形式最终目标而欲拒绝履行职责协定的企图,以保护股权融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消费市场的公平发展秩序,具备重要的价值。专家概要 朱炎生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