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ica 求教一下诸位大拿,非挂牌上市股份公司(已报特殊教育登记)注资凌桥引入内部投资人,分立常务董事与否须要刊登分立意见建议?
申明:
一、根据2001年8月16日银监会发布的“银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挂牌上市公司建立分立常务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议》和上交所三板市场(SSD、中小型板、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规范运转提示(2015年修改)》中,就分立常务董事对挂牌上市公司关键性事宜应刊登的分立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一)奖提名、选任常务董事;
(二)委任、辞退高阶职员;
(三)常务董事、高阶职员的薪资;
(四)公司钱款派息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公布,和派息经济政策与否侵害中小型投资人权益;
(五)须要公布的关连买卖、对内银行贷款(C99mg对分拆财务管理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更多银行贷款)、委派投资理财、对内提供更多财务管理捐助、更改募集资本金商业用途、公司独立自主更改财务管理会计经济政策、优先股或其派生品种投资等关键性事宜;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连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是新发生的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工作独花的5%的银行贷款或是其它资本金来往,和公司与否采取有效措施拆解货款;
(七)关键性重组方案、定向增发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优先股不再在筑地买卖,或是急于申请在其它买卖娱乐场所买卖或是转让;
(九)分立常务董事认为有可能侵害中小型股东权益的事宜;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筑地业务准则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它事宜。
二、从上述分立常务董事对应刊登的分立意见建议由此可见,列出的10个关键性事宜中没有包括挂牌上市公司、拟挂牌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含注资凌桥)在内。
比如,2018年12月7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公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以2.6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子公司-上海能源将不再纳入公司分拆财务管理报表范围。鉴于本次买卖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连关系,不构成关连买卖和关键性重组,但买卖额超过常务董事会审批权限,本次买卖经公司第四届常务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从公布的公告中,没有分立常务董事对该项买卖刊登分立意见建议。由此可看出,挂牌上市公司、拟挂牌上市公司(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含注资凌桥),若不涉及关键性重组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定向增发计划和关连买卖,分立常务董事是不须要刊登分立意见建议的。
三、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挂牌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含注资凌桥)仅只是针对挂牌上市公司而言。相对于拟挂牌上市公司而言,则还没有达到像挂牌上市公司那么严谨、规范和细致,毕竟拟挂牌上市公司从股份公司设立并聘请分立常务董事开始直到最后挂牌上市,这一阶段不像挂牌上市公司那样须要对内公布任何关键性信息,始终处于保密、静默阶段,任何关键性信息的公布最终全部体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况且,大部分挂牌上市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就完成了股权转让或注资凌桥,之后再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前不再发生股权上的任何变动,以保持股权上的清晰。而这一阶段,分立常务董事没有引入,自然无从也无须刊登分立意见建议。就算股份公司设立后再次发生股权上的变动(如股权转让、注资凌桥等),分立常务董事也无须发表分立意见建议,而刊登分立意见建议的主要事宜,在《招股说明书》中一般以申报三年期发生的关连买卖和违规对内银行贷款为主。这里,我们以2019年6月3日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优先股招股说明书》为例展开说明。
在整个《招股说明书》中,分立常务董事刊登的分立意见建议仅体现在关连买卖方面,这是因为公司自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至通过银监会发审委会议期间没有再发生过股份变动的情形,也不存在同业竞争和违规对内银行贷款事宜。
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连买卖”之“四、报告期内关连买卖情况”之“(四)分立常务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之“2、分立常务董事的履职情况”中,和第“(七)公司关连买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独立常务董事对关连买卖的审议情况”中,分立常务董事自任职以来刊登的分立意见建议公布如下表所示:
“公司分立常务董事自接受委任以来,认真履行其分立常务董事的职责,详细审阅了历次常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出席或委派其它分立常务董事出席了历次常务董事会会议和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委任高阶职员、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连买卖等事宜刊登了分立意见建议,未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事宜提出异议。公司分立常务董事知悉公司的相关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司自整体更改设立为股份公司后,法人治理结构日臻完善,逐步实现了规范运转,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连买卖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常务董事对发行人与关连方近三年的关连买卖刊登了意见建议,认为“该等关连买卖内容真实,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关连买卖决策制度,保证了关连买卖履行相关程序,关连买卖公允。
公司报告期内的关键性关连买卖均已按照法律、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履行了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批准手续。公司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准则》、《常务董事会议事准则》、《分立常务董事工作制度》中分别对关连买卖的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关连买卖管理制度》,使关连买卖的规章制度和公允性实现制度上的保障。”
四、下面,我们再以2019年5月27日,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监会申报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优先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5月27日报送)》和《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或其常务董事、监事、高阶职员的确认意见建议(2019年5月27日报送)》为例展开说明。
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整体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16年3月14日,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股份简称:点众科技,证券代码);2017年4月,公司从新三板市场摘牌,开始转板IPO。
公司自改制成股份公司后,股权历次变动情形如下表所示:
1、2016年7月,公司展开了第一次注资(引入投资人)。与伯乐锐金、万汇金荣分别签订了《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认购协议》,约定以30元/股的价格向万汇金荣发行16.67万股,向伯乐锐金发行33.33万股,折合注册资本50万元。完成更改后,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2016年10月,公司展开了第二次注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2016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1,430 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6股,以2016年6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含税)。本次共计转增股本2,530万股,转增后注册资本、总股本为3,080万元(万股)。
3、2017年1月,公司展开了第一次股权转让;
4、2017年2月,公司展开了第二次股权转让;
5、2017年4月,公司从新三板摘牌,开始转板IPO;
6、2017年7月,公司展开了第三次股权转让;
7、2017年8月,公司展开了第三次注资(引入投资人)。同意三和源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其中25.667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74.332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泰纵横以货币方式出资2,000万元(其中51.334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48.665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080万元增至3,157.0020万元,
8、2017年11月,公司展开了第四次注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9,471,00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04.1026万股。
从上述股权变动的情形中,虽然发生了7次变动,但整个《招股说明书》中没有公布分立常务董事就上述事宜刊登过分立意见建议(注:新三板市场挂牌期间未引入分立常务董事),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一样,因报告期内不存在同业竞争和违规对内银行贷款事宜,分立常务董事刊登的分立意见建议仅体现在关连买卖方面。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连买卖”之“四、报告期内的关连买卖”之“(六)报告期内关连买卖履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及分立常务董事对关连买卖审议程序与否合法及买卖价格与否公允的意见建议”中,和在“第八节 常务董事、监事、高阶职员与公司治理”之“七、股东大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分立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和人员的运行及履行情况”之“(三)分立常务董事出席常务董事会等履职情况”中,分立常务董事对关连买卖及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公布如下表所示:
“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连买卖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连买卖及来往展开补充确认,关连方回避了相关表决,上述补充确认议案经非关连常务董事、非关连股东表决通过。
发行人分立常务董事也对包括上述资本金来往在内的报告期关连买卖展开了确认,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连方之间发生的买卖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7年11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范志伟、宋建武、张一弛为公司分立常务董事。2018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换届选举范志伟、宋建武、张一弛为公司分立常务董事。
发行人分立常务董事自任职以来,依据《公司章程》、《分立常务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参与了公司决策,发挥了在财务管理、法律及战略决策等方面的专业特长,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刊登了分立意见建议,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这里,额外再强调一点的是,从上述两家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由此可见,IPO阶段,除正常、不可避免的关连买卖外,同业竞争、关连方资本金拆借(即关连方占用公司资本金)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展开违规银行贷款的情形是绝对禁止的,说明银监会从源头上予以了杜绝,以此保证拟挂牌上市公司的质量,保证未来挂牌上市后能严格按法律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转。
五、综上,就提问中“非挂牌上市股份公司(已报特殊教育)注资凌桥引入内部投资人,分立常务董事与否须要刊登分立意见建议?”之问题,明确申明的是,IPO阶段,股份公司因引入内部投资人展开注资凌桥导致注册资本增加,虽属于关键性情形,但分立常务董事不须要就此刊登分立意见建议。IPO阶段,分立常务董事刊登分立意见建议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一)奖提名、选任常务董事;(二)委任、辞退高阶职员;(三)常务董事、高阶职员的薪资;(四)关连买卖;(五)派息(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六)对内银行贷款等这几个方面。
六、此外,就挂牌上市特殊教育期间注资凌桥引入内部投资人事宜,额外强调两点的是,一是拟挂牌上市公司虽已经向银监局申请特殊教育登记,但只要没有正式向银监会申报IPO之前,公司仍可继续展开股权转让和注资凌桥工作(即引入新股东),但如果IPO材料申报至银监会并取得《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后,即进入正式审查阶段,在此情形下,将不再允许引入新股东。
根据2018年6月11日银监会发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提示(下):首发审核非财务管理知识问答》之“问题4、发行人在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了新股东,在核查、信息公布、股份锁定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之申明,“申报后在审期间,通过注资或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原则上应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更改,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引入新股东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引入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挂牌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挂牌上市买卖(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二是对IPO前通过注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根据《公司法》及《挂牌上市准则》等相关明确规定,在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挂牌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展开注资凌桥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承诺:自发行人完成注资凌桥工商更改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展开锁定。上述股东的亲属所持股权应比照该股东本人展开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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