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吸引股权投资顾问或股权投资人,多数股权融资市场主体在签订密切合作协定时,为Pudukkottai保障对方利益,会在密切合作协定中为自身多预设许多权利。公法中,此类权利普遍是许多小常识,或者经营方式操作中比较容易实现的事,因此,在成功达成密切合作后,股权融资市场主体通常不会在乎埃唐佩县权利与否已经履行职责完,正是这些破烂的条款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合约风险,从而引发合约市场主体产生矛盾。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个典型事例。
案件简述:
2015年6月18日,北京梁溪区股权投资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全称“梁溪区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人上海星普金股权融资产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全称“星普公司”)签订《密切合作合约书》(以下全称“《合约书》”),签订合约梁溪区公司与星普公司作为普通股权投资顾问,与各自普遍认可的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缩编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星欣股权投资中心,并通过星欣股权投资中心对濑田科技公司(以下全称“濑田公司”)进行创业股权投资。星颀股权投资中心股权投资额共计2500多万元,均为现金出资,其中梁溪区公司或其普遍认可的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以下全称“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出资金额1000多万元。星欣股权投资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方式由星普公司负责。
《合约书》中第六条第二款签订合约:“……星普公司应在星颀股权投资中心收到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的资金后,于20个工作日完成星颀股权投资中心的更改登记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应口头文件。如果已自协定签订之日起十个月内,星颀股权投资中心仍未完成对濑田公司的注资相关手续及更改登记,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有权要求星普公司立即超额归还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的出资。”
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于2015年6月18日将1000万流至星欣股权投资中心帐户,2015年6月19日,星颀股权投资中心向濑田公司帐户支付股权投资款2500多万元。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按照《合约书》履行职责完出资权利后,星普公司暂时没有办理手续星欣股权投资中心的更改登记相关手续,濑田公司的注资相关手续亦未完成更改。此后,梁溪区公司或其普遍认可股权投资顾问多次向星普公司提倡返还股权投资款,星普公司均未给予明确回复。梁溪区公司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星普公司未完成签订合约的合约权利为由,请求星普公司返还梁溪区公司全部股权投资金额。
民事诉讼过程中,星普公司认为办理手续注资相关手续的权利市场主体是濑田公司,星普公司没有签订合约权利也没有法定权利办理手续濑田公司注资更改相关手续,同时,该第六条第二款也违背了合资经营方式公司法及公司法关于合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和公司企业法人金股权融资产独立于股权投资顾问和股东财产的原则明确规定,系签订合约处置第三人的金股权融资产,因以《合约书》第六条第二款内容违背法律硬性明确规定为由,提倡合约合宪。
争论关注点及裁决结果该案中,梁溪区公司与星普公司的主要争论关注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约书》第六条第二款是否有效。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决星普公司返还梁溪区公司等股权投资顾问出资款1000多万元整。如果星普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给付金钱权利,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 一审法院认为梁溪区公司与星普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双方争论条款性质属于对赌协定范畴,股权投资人与股权融资方之间的对赌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范畴,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硬性明确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该条款内容是投、股权融资方对目标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状况、盈利能力的信息不对称、股权融资方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各方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预期等因素,综合权衡、相互妥协的结果,星普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人,其应当对该条款的风险具有充分认知,且该签订合约并未违背公司法及合资经营方式公司法的禁止性明确规定,故不宜从协定内容违背风险共担原则的角度否认协定的效力。
2. 二审法院认为星普公司提出的《合约书》第六条第二款合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条款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星普公司认为第六条第二款内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明确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合宪,但星普公司罗列的第六条第二款违背的前述法律明确规定是管理工作性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明确规定所指的硬性明确规定是效力硬性明确规定,不是管理工作性硬性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依据该条款认定第六条第二款签订合约合宪,故裁决维持原判。
PE法智评析
1. 在该案中,尽管星普公司已促使星颀股权投资中心与濑田科技公司签订了注资凌桥协定(第二轮),且已向濑田公司按约支付了注资款2500多万元,实质上已对濑田公司进行注资,但星普公司却未积极督促濑田公司办理手续股权更改登记相关手续,未全面履行职责与梁溪区公司合约所签订合约的权利,才最终导致了败诉的结果。由此可见,合约当事人一定要按照合约签订合约及时、完全地履行职责合约权利,千万不要忽视许多看似简单、Cozes的“小”权利,以避免发生与星普公司类似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合约自由、意思自治是合约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常情况下,若合约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便日后双方因履行职责合约产生矛盾,一方当事人以合约内容暇疵为由提倡合约合宪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约内容违背关于效力硬性明确规定除外)。因此,当事人在起草合约时,应合理安排合约中的权利权利,尽量不要在合约中对己方无法完成或完成起来相对困难的事情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以避免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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