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重要文本:
01.公司创会股东赢得因投资人折价注资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转注资本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02.公司以赤字住房公积金以及未相关股东(下列全称存留投资收益)注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03.公司以存留投资收益注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旭升公司是一间专精专门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多万元。公司有四名股东,股份结构为:陈高华出资8,010,400元,认购32.3%;博泰公司出资8779,200元,认购35.4% ;Nanded出资8,010, 400元,认购32.3%。现陈高华欲将其所持的21.1%的股份受让给Nanded。股份受让后,陈高华所持11.2%股份,博泰公司所持35.4%股份,Nanded所持53. 4%的股份。截止受让时公司的净利润为35, 177,714.92元,公司净利润一小部份是原本博泰公司投资远远超过出资额部份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
虽然公司目前的净利润高于注册资本,对个人受让股份必定牵涉对个人所得税。该案中,若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受让股份,陈高华应交纳的个人对个人所得税= (35, 177,714.92 -24,800,000) x21. 1% x20% =437, 939.57元。
为的是不交纳此笔税金,陈高华想不到了下列地税酝酿:
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480多万元增加至8,675,00 元,增加的注册资本16,125,000元由四位股东依照各别的出资比率重新分配,其中:陈高华与Nanded各别抢得5,208,375元,博泰公司抢得5,708,250元。
承购后,协力提议以旭升公司的资本住房公积金注资,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至2000多万元,注资额为11,325, 000元,当中陈高华赢得的股份交易额为1, 268, 400元,博泰公司赢得的股份交易额为4, 009, 050元,Nanded获得的股份交易额为6, 047,550元。
通过承购、注资后,公司的净利润增加至19,052, 714.92元。这时虽然公司的净利润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确认股份受让产品价格,无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该计划吗能逃税吗?
专家观点
现在让笔者分承购、注资、股份受让三个环节分别分析各个阶段的税赋。
1.承购环节税收
承购是对注册资本的增加,即股东本身所认购份的增加,在此过程中,股东并无所得,因而无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2. 资本公积送股股本环节税收
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折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份投资准备”、“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根据《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股份制民营企业送股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对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民营企业用资本住房公积金送股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送股股本数额,不作为对个人所得,不征收对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公司采用除股票折价之外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以及赤字住房公积金注资,本国公民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对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公司在股东会议通过注资后代扣代缴。
虽然旭升公司的资本住房公积金系股东投资注资逐步形成的,对个人股东因该部份资本住房公积金注资所得的股份视为“红利、股息”,应按规定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当中:
陈高华应交纳的对个人所得税=1, 268, 400 x 20% = 253, 680元
Nanded应交纳的对个人所得税=6, 047,550 x20% =1, 209,510元
因民营企业之间的红利重新分配免交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因而博泰公司在注资环节中无税赋。资本住房公积金注资环节,须要交纳的对个人所得税共计为1, 463, 190元。
3.股份受让环节税收
虽然公司的净利润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确认股份受让产品价格,无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的资产重组后,虽然陈高华的对个人所得税增加,但在直接受让情形下无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的Nanded却因而须要交纳税收1, 209,510元,陈高华与Nanded应交纳的税收合计1, 463, 190元,反而比直接受让情形下陈高华应承担的税收高出1, 025, 250.43元。
综上所述,“先承购,再资本公积送股股本,后股份受让”的计划不仅不能增加税赋,反而增加了税赋,而承购、注资程序烦琐、耗时长,无端地增加了公司的地税酝酿成本,本身并不是好的税务酝酿计划。
重点总结
01.公司创会股东赢得因投资人折价注资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转注资本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免征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民营企业法人股东与否应当缴税立法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争议。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股份制民营企业送股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对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规定,股份制民营企业用资本住房公积金送股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送股股本数额,不作为对个人所得,不征收对个人所得税。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对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 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民营企业用股票折价发行收人所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住房公积金重新分配对个人所得部份,则应当依法征收对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两个条文能否扩大适用主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折价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送股股本与否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支持者的主要依据有两项:
第一,财政部、发改委于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试点办法》规定,我国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结合当时的法律环境,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的“股票折价发行收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折价送股股本民营企业法人股东不应当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第二,转股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司净利润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股东并没有获得实际上的所得,因而,不应该纳入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对上述两个理由,下文将分别给予剖析。
笔者认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折价送股股本与否交纳对个人所得税要从股票折价发行的概念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两方面考虑。
(1)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函[ 1998 ]289号中所用的“股份制公司”是为的是方便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民所有制民营企业,真正理解上述条文的关键不在于公司的类型,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折价发行的概念。
①《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 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可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资本形式。
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股票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
由此可见,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丽[ 1998 ]289号中的“股票折价发行收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折价所逐步形成的收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显然也不可能存在折价发行收人的问题。
(2)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
对个人所得税是以民营企业法人获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对个人所得税。如无法定的减免规定,对个人获得的一切收人均应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人者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未相关股东、赤字公积和除股票折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送股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对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的。公司的一切权益,包括资本住房公积金、存留投资收益在正式重新分配给股东之前,都属于公司资产。资本折价,尤其是PE、VC折价投资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送股股本,创会股东就该转股行为获取了所得,应当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否则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交纳对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何在?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不是同样没有导致公司净利润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的情况吗,为什么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国家地税总局的态度是“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笔者认为,既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所得 都应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地税总局出台正式文件明确免缴以前,应当依法交纳。
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折价送股股本交纳对个人所得税的确会加大创会股东的资金压力,但判断究竟与否交纳应先从立法上考虑与否应交纳,再从经济角度考虑与否该减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票折价送股股本免征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在国家地税总局出台正式文件以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明确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规定,股东因民营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折价中获得对个人投资收益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对个人所得税。上海地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务操作中是以征收为原则进行对个人所得税处理的。
02.公司以赤字住房公积金以及未相关股东(下列全称存留投资收益)注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
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依照红利重新分配政策进行地税处理,具体如下:
(1)本国公民地税处理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汽派定计征对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民营企业在重新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对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人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对个人所得税。
③对于上市公司对个人股东,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受让消费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认购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
应纳税所得额;认购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
得额;认购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2)外籍对个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免征对个人所得税。
03.公司以存留投资收益注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对个人所得税?
以存留投资收益转注资本,在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处理上视同重新分配股息和再投资两步走处理。
投资民营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份投资计税基础。
(1)居民民营企业
免缴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但应当根据县官规定再事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2)非居民民营企业
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非居民民营企业股东须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进行对个人所得税处理的。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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