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公司是一间专精专门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多万元。公司有四名股东,股份结构为:陈高华出资8,010,400元,认购32.3%;博泰公司出资8779,200元,认购35.4% ;Nanded出资8,010, 400元,认购32.3%。现陈高华欲将其所持的21.1%的股份受让给Nanded。股份受让后,陈高华所持11.2%股份,博泰公司所持35.4%股份,Nanded所持53. 4%的股份。截至受让时公司的净利润为35, 177,714.92元,公司净利润一部分是原本博泰公司投资远远超过出资额部分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
虽然公司目前的净利润高于注册资本,个人受让股份必定牵涉个人税金税。该案中,若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受让股份,陈高华应交纳的个人税金税= (35, 177,714.92 -24,800,000) x21. 1% x20% =437, 939.57元。
为了不交纳此笔税金,陈高华想不到了下列地税酝酿:
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480多万元增加至8,675,00 元,增加的注册资本16,125,000元由四位股东依照各别的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当中:陈高华与Nanded各别抢得5,208,375元,博泰公司抢得5,708,250元。
承购后,协力提议以旭升公司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注资,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多万元,注资额为11,325, 000元,当中陈高华赢得的股份交易额为1, 268, 400元,森华公司赢得的股份交易额为4, 009, 050元,Nanded赢得的股份交易额为6, 047,550元。
通过承购、注资后,公司的净利润增加至19,052, 714.92元。这时虽然公司的净利润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确定股份受让价格,无需交纳个人税金税。该计划吗能逃税吗?
研究者看法现在让本栏分承购、注资、股份受让三个各环节分别分析各阶段的税赋。
1.承购各环节税赋
承购是对注册资本的增加,即股东这类所认购份的增加,在此过程中,股东并无税金,因而无需交纳个人税金税。
2. 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股本各环节税赋
资本资本资产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折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份投资准备”、“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资本资产”等。根据《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送股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税金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重新分配,对个人获得的送股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税金,不征收个人税金税。
而根据《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税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公司采用除股票折价之外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以及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注资,本国公民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依照“利息、股息、红利税金”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税金税。税金由公司在股东会议通过注资后代扣代缴。
虽然旭升公司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系股东投资注资逐步形成的,个人股东因该部分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注资税金的股份视为“红利、股息”,应按规定交纳个人税金税。当中:
陈高华应交纳的个人税金税=1, 268, 400 x 20% = 253, 680元 Nanded应交纳的个人税金税=6, 047,550 x20% =1, 209,510元因企业之间的红利重新分配免交企业个人税金税,因而博泰公司在注资各环节中无税赋。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注资各环节,须要交纳的个人税金税共计为1, 463, 190元。
3.股份受让各环节税赋
虽然公司的净利润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照消费市场合理性商业价值确定股份受让价格,无需交纳个人税金税。
由此可见,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的资产重组后,虽然陈高华的个人税金税增加,但在直接受让情形下无需交纳个人税金税的Nanded却因而须要交纳税赋1, 209,510元,陈高华与Nanded应交纳的税赋合计1, 463, 190元,反而比直接受让情形下陈高华应承担的税赋高出1, 025, 250.43元。
综上所述,“先承购,再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股本,后股份受让”的计划不仅不能增加税赋,反而增加了税赋,而承购、注资程序烦琐、耗时长,无端地增加了公司的地税酝酿成本,这类并不是好的地税酝酿计划。
重点总结01.公司创会股东赢得因投资者折价注资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转注资本与否须要交纳个人税金税?
企业法人股东免征企业个人税金税是没有争议的,但企业法人股东与否应当缴税立法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争议。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送股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税金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重新分配,对个人获得的送股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税金,不征收个人税金税。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税金应纳个人税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 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是指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折价发行收人所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重新分配个人税金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税金税。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两个条文能否扩大适用主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折价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股本与否交纳个人税金税。
支持者的主要依据有两项:
第一,财政部、发改委于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试点办法》规定,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结合当时的法律环境,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的“股票折价发行收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折价送股股本企业法人股东不应当交纳个人税金税。
第二,转股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司净利润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股东并没有获得实际上的税金,因而,不应该纳入个人税金税的征收范围。
对上述两个理由,下文将分别给予剖析。
本栏认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折价送股股本与否交纳个人税金税要从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个人税金税征收的基本原理两方面考虑。
(1)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本栏认为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函[ 1998 ]289号中所用的“股份制公司”是为了方便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理解上述条文的关键不在于公司的类型,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折价发行的概念。
①《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 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可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资本形式。
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股票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
由此可见,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丽[ 1998 ]289号中的“股票折价发行收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折价所逐步形成的收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显然也不可能存在折价发行收人的问题。
(2)个人税金税征收的基本原理
个人税金税是以企业法人获得的各类应税税金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个人税金税。如无法定的减免规定,个人获得的一切收人均应缴纳个人税金税。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人者个人税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未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折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税金”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税金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的。公司的一切权益,包括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存留投资收益在正式重新分配给股东之前,都属于公司资产。资本折价,尤其是PE、VC折价投资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股本,创会股东就该转股行为获取了税金,应当交纳个人税金税。否则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交纳个人税金税的依据何在?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不是同样没有导致公司净利润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的情况吗,为什么须要交纳个人税金税呢?
目前,国家地税总局的态度是“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本栏认为,既然个人税金税征收的基本原理是一切税金 都应交纳个人税金税,在国家地税总局出台正式文件明确免缴以前,应当依法交纳。
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折价送股股本交纳个人税金税的确会加大创会股东的资金压力,但判断究竟与否交纳应先从立法上考虑与否应交纳,再从经济角度考虑与否该减免。
综上所述,本栏认为,股票折价送股股本免征个人税金税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个人税金税征收的基本原理,在国家地税总局出台正式文件以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交纳个人税金税。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税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规定,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折价中获得个人投资收益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税金”项目征收个人税金税。上海地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务操作中是以征收为原则进行个人税金税处理的。
02.公司以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以及未相关股东(下列全称存留投资收益)注资,企业法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个人税金税?
以存留投资收益送股股本依照红利重新分配政策进行地税处理,具体如下:
(1)本国公民地税处理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税金”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汽派定计征个人税金税。
②股份制企业在重新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人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税金税。
③对于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受让消费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认购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税金全额计人
应纳税税金额;认购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
得额;认购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税金额。
(2)外籍个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免征个人税金税。
03.公司以存留投资收益注资,企业法人股东因而获得的股份与否须要交纳个人税金税?
以存留投资收益转注资本,在企业个人税金税处理上视同重新分配股息和再投资两步走处理。
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份投资计税基础。
(1)居民企业
免缴企业个人税金税,但应当根据县官规定再事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2)非居民企业
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个人税金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须要享受税赋协定待遇的,依照税赋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进行个人税金税处理的。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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