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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例导入
甲非常有限公司有A、B、C、D五个股东,当中A认购比率41%,B认购比率29%,C认购比率10%,D认购比率20%,注册资本300多万元,现甲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至500多万元。除此之外,公司章程未对投票权及投票表决形式展开签订合同。难题:1.在不举行股东会的大前提下,甲公司若想间接下定决心注资事项?2.若股东A、B完全一致同意注资,股东B、C不完全一致同意注资,则甲公司若想注资?二、旧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职权以下行政权:
(一)下定决心公司的经营形式国策和股权投资方案;
(二)议会选举和更改Chinian理监事出任的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下定决心相关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的酬金事项;
(三)投票表决核准常务监事会的调查报告;
(四)投票表决核准独立常务监事会或是监事的调查报告;
(五)投票表决核准公司的本年度Ganganagar方案、财政预算方案;
(六)投票表决核准公司的分红方案和填补净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是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
(八)对发售公司国债做出决议案;
(九)对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托管或是更改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案;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四)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它行政权。
对第六款所列事项股东以口头完全一致表示完全一致同意的,能不举行股东会全会,间接做出下定决心,并由全体人员股东在下定决心文档上亲笔签名、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形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三、难题解析
1.在不举行股东会的大前提下,甲公司若想间接下定决心注资事项?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案有两种形式注资:
(1)若股东A、B、C、D完全一致完全一致同意注资,则甲公司能不举行股东会,间接以口头确定注资,并由股东A、B、C、D在下定决心文档上亲笔签名、复印件。
(2)若股东A、B、C、D中有一位股东不完全一致同意注资,则甲公司应当举行股东大会,由股东A、B、C、D就注资事项展开投票表决,下定决心是否注资。
2.若股东A、B完全一致同意注资,股东B、C不完全一致同意注资,则甲公司若想注资?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注资需要持2/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完全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想注资,在各股东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完全一致同意注资的股东合计认购应当大于等于66.67%。本案中,股东A和股东B合计认购比率为70%,超过了2/3,即便股东B、C反对,甲公司仍能注资。
文字:任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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