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股份公法(ID:guquanshiwu)
【产品目录】
1. 股份受让
2. 注资凌桥
3. 股东另起炉灶
4. 股份增发
5. 公众股受让
股份是以下简称公司或是金润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独享的窃盗和对个人财产合法权益的一种综合型基本权利。即股份是股东如前所述其股东资格证书而独享的,从公司赢得经济自身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权利。
创业投资是谋求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孵化器民营企业在资本消费市场最常用的股权融资方式,创业投资全业务流程中牵涉的东西许多,责任编辑仅挑选出之中的三种基本要素从投资、法律条文、财务管理、地税等视角进行公法导出,易于创业投资的各合作方在在结构上上理清路子。
在创业投资操作过程中,创业者作为新股东透过股份受让或注资凌桥的方式进入被投民营企业,在民营企业营运一两年后,再透过沃苏什卡消费市场上市、资本运作、托管等有效途径选择退出。这之中主要就会牵涉到股份受让、注资凌桥、承购另起炉灶、股份增发等犯罪行为,如果在股份受让操作过程中牵涉到公众股成份,还须要特别注意公众股受让的某一流程和市场监管要求。
一、股份受让
1、什么是股份受让?
股份受让是公司旧有股东司法机关将自己的股东合法权益全数或部分有偿受让给新股东,使新股东赢得股份的刑事法律条文犯罪行为。
2、股份受让基本要素预测
股份受让须要具有的基本要素主要就包括捷伊股东会决议案、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办理手续税务更改、缴纳股份受让税金等。股份受让的具体内容办理手续业务流程在各省市的税务和地税职能部门会有差别。
对股份受让税金应缴纳适当的对个人税金税和新税。对个人股东股份受让需缴纳对个人税金税(20%)和新税(0.5‰)。法人股东股份受让需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25%)和新税(0.5‰)。股份受让操作过程不征收增值税。
股份受让牵涉到股份价值的评估。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股份受让价格低于成本?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股份受让税金对个人税金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份受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1)所投资民营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受让股份;
(3)将股份受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受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是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是赡养人;
(4)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份受让协议还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份受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份受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份受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份受让价格。
但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对个人财产司法机关须要办理手续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手续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受让股份的,合同约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须要强调的是,除了股份平价受让的情形外,股份的增值或减值均须要缴纳对个人税金税。如果受让后股份价格高于成本价,则股份受让方针对增值部分承担对个人税金税;如果受让后股份价格低于成本价,则股份受让方针对减值部分承担对个人税金税。
从财务管理安排上,股份受让的受让款从创业者账户转入被投民营企业旧有股东账户。
3、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份的受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以下简称公司而言,股份受让分为内部受让和外部受让两种。
内部受让完全自由,而外部受让则须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在创业投资协议条款中,须要对比旧有的公司章程,尤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做出明确约定。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份受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份受让有不违反法律条文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金润庠公司的股份受让限制而言,主要就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受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受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受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受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受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问题1: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受让股份吗?
答:可以。虽然股份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份,也就可以对股份进行受让。但是受让瑕疵股份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份受让而消失,除非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相关问题2: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份受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份受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份受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份受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受让股份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透过司法有效途径解决。
相关问题3: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受让股份,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受让股份,实现选择退出。
二、注资凌桥
1、什么是注资凌桥
注资凌桥是指民营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份,从而增加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对于以下简称公司来说,注资凌桥一般指民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民营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2、注资凌桥基本要素预测
对于早期阶段的创业投资包括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本上采用的是注资凌桥的方式投资于被投民营企业。
透过对被投民营企业的估值计算,得出新股东入股后的股份占比。
从财务管理安排上,投资资金由创业者账户转入被投民营企业账户。
资金一部分用于增加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计入实收资本会计科目,另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东另起炉灶
1、什么是股东另起炉灶?
股东另起炉灶即股东选择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如前所述某一事由,收回其所持股份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另起炉灶包括股份受让另起炉灶、承购另起炉灶、公司增发另起炉灶等。
2、股份受让另起炉灶
创业者透过股份受让将持有的全数或部分股份受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捷伊创业者。其操作过程和基本要素与投资入股时基本相同。
从财务管理安排上,投资资金由被投民营企业旧有股东账户或新创业者账户转入旧有创业者账户。
3、承购另起炉灶
承购另起炉灶是公司承购和股东另起炉灶两个概念的组合。公司承购,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减少注册资本。
从财务管理安排上,投资资金由被投民营企业账户转入创业者账户。相当于股东抽回出资。
《公司法》旧有条文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经更新后,《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字之差,意义却不同。
实践中,股东直接另起炉灶伴随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同时意味着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自身利益受损。股东另起炉灶可以透过全体股东协商后协议决定,但是在实际税务更改操作过程中办理手续难度较大。
4、公司增发另起炉灶
什么是股份增发?
股份增发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简单理解为对赌协议中的反向对赌协议,即附条件的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在正向对赌协议中,投资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未来某一时期的民营企业经营业绩或是是否上市等条件,对民营企业估值做出相应调整,并据此计算未来追加的投资金额。而反向对赌协议,是当民营企业营运操作过程中触发股份增发条款中规定的情形(条件)时,创业者对民营企业旧有股东的股份受让犯罪行为自动执行。
例如,当被投民营企业未达到某一经营业绩指标时,增发条款自动触发,创业者将根据条款约定,要求被投民营企业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增发创业者手里持有的股份,而创业者则实现股份受让选择退出。
须要特别注意:
(1)如果该增发条件为某一期限,则该增发犯罪行为称为附期限增发,即股权融资方在股权融资后一定时间内将资金+投资收益返还给创业者,该投资收益相当于利息,实质是一种借贷犯罪行为,存在一定法律条文风险。
(2)司法实践中,参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应司法机关分配利润的规定,创业者与被投民营企业股东的对赌协议会被认可有效,而与被投民营企业对赌则会被判决无效。
与民营企业原股东的反向对赌协议在执行时,属于创业者股东股份受让选择退出犯罪行为。从财务管理视角来说属于创业者与原股东的资金往来犯罪行为。而与被投民营企业的反向对赌协议可以视为创业者股东的承购另起炉灶犯罪行为,属于创业者与被投民营企业的资金往来犯罪行为。民营企业会因为承购犯罪行为使相关厉害关系人自身利益受损,即出资人抽回出资犯罪行为。这也是为什么此犯罪行为一般会被国内司法判决认定无效的理由之一。
但是,有人认为不宜一刀切地按此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履行相关合法流程,是否未损害相关厉害关系方自身利益等综合考虑。关于这一观点,可以结合下面的内容思考。
5、股东另起炉灶条件
对于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股东另起炉灶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受让主要就对个人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是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透过决议案修正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以上实际是针对公司可能因股份增发并被动承购的规定。
对于金润庠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案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公众股受让
股份受让包含公众股的情况下须要按照相关流程执行。
1、批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受让全数国有资产的,或是受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民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因产权受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民营企业控股份的,须由国资市场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就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民营企业的产权受让,须由国家出资民营企业报同级国资市场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民营企业公众股份受让应当司法机关履行批准流程。例如:受让全数国有资产的,或是受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民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审计、评估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民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以非货币对个人财产对外投资…或是有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以及民营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民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权受让事项经批准后,由受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受让标的民营企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条文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受让事项,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适当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以上规定,民营企业公众股份受让事项经批准后,应由受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受让标的民营企业进行审计,并应司法机关委托具有适当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3、进场(竞价)交易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受让的以外,国有资产受让应当在司法机关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受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受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以上国有资产受让包含了公众股份受让、公众股份注资凌桥、公众股东另起炉灶等情形。
《民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受让原则上透过产权消费市场公开进行。受让方可以…透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受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根据以上规定,民营企业公众股份受让事项经批准、审计评估后,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受让的以外,股份受让应当在司法机关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当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主体时,应竞价交易。
4、公众股进场交易豁免条款
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2016年32号令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受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受让方式:
(一)牵涉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民营企业产权须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企业之间受让的,经国资市场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受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民营企业及其各级控股民营企业或实际控制民营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受让的,经该国家出资民营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受让方式。
【结语】创业投资操作过程牵涉的内容较多,在交易设计上不能仅从收益或合规方面考虑,而应当从金融、法律条文、财税等视角综合考虑,使之简易可行,实现收益最大化。 后续将结合私募股份投资基金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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