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公司(表弟)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当前股东总计四人:北海岸公司(表弟)、福旺公司(表弟)、和石虎(表弟),分别出资60万、30万、10万。认购比率分别为:60%、30%、10%。
红尘公司日前欲注资港币900多万元,作为小股东的石虎害怕股份被溶化,向辩护律师查问公司注资他们应怎样应付。
【分析】假如红尘公司形成的注资股东会决议案流程不合法,小股东能从以下视角展开应付:
(一)关键性事宜投票权
《公司法》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一半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这就意味著只要持有一半以内投票表决权,小股东或全体人员小股东就能关键在于制止公司注资犯罪行为。其二,公司章程中是否签订合同了关键性事宜投票表决的透过投票权的比率,签订合同投票权透过比率越高(如:一半投票权),对小股东越不利。
(二)优先选择配售权
假如注资决议案有效,注资难以防止,小股东可依照《公司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根据他们实缴的出资比率,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依法按照原出资比率展开注资是股东的权利,按比率注资能有效地防止小股东股份被溶化的情况发生,使注资后的公司总股本结构与注资前完全一致。
(三)对公司金融资产展开评估结果后另行注资
当注资犯罪行为难以防止,而小股东又无能为力或有意继续出资时,在捷伊总股本金进入之前要对公司全部金融资产情况展开评估结果和审计工作以确认公司的净利润,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原股东的股份投资比率和新股东的出资数额与股份比率。公司利润状况下,净利润低于资本的股东合法权益应由原股东独享,而不该自然地归属于注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这也是保护小股东自身利益的最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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