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仅限。从基本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应属逐步形成权。公司股东会透过资本多数决形式作出的注资决议案,如果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该决议案的曾效力怎样?被侵害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股东该怎样法援?
1
此案概要
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双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当中蒋洋和乐山市T2330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T2330公司)系股东。2003年12月5日,双创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代表者大会的通知,议程包括有关招纳陈木伊格纳季耶夫新股东的问题。 2003年12月16日下午,蒋洋、T2330公司的委派代表者应邀出席了股东会。此次股东代表者会进行投票票反映,蒋洋和T2330公司对上述议程投了赞成票。股东会纪要记述:应到股东代表者23人,二百九十九22人,以fees形式投票进行投票逐步形成决议案;讨论了陈木高的入股协议,一致同意招纳陈木伊格纳季耶夫新股东(经进行投票75.49%一致同意,20.03%反对,4.48%进行投票),蒋洋、T2330公司和投赞成票的六名股东未在纪要上亲笔签名。
2003年12月18日,双创公司为乙方,陈木伊格纳季耶夫乙方签定了《入股合同书》,双创公司将股本扩大至1090.75亿股,双创公司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亿股,陈木高出资800多万元港币以每股1.3元配售615.38亿股;2003年12月22日,陈木高将800多万元本息流至双创公司的选定账户。
2003年12月22日,T2330公司向双创公司提交了《有关要求作为双创公司注资凌桥注资认缴人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主张蒋洋和T2330公司独享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基本权利,愿意在注资凌桥方案的市场条件下,由T2330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当中一家向双创公司认缴新注资本800万元港币的出资。
2003年12月25日,工商局核发的双创公司经济实体注册登记记述陈木伊格纳季耶夫法定保荐人、注册资本肆拾零玖拾万柒仟陈升元。2003年 12月25日,双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述陈木高出资额615.38多万元,出资比率 56.42%,蒋洋出资额67.6多万元,出资比率 6.20%,T2330公司出资额27.6多万元,出资比率2.53%。
2005年12月12日,蒋洋和T2330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证实双创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透过的招纳陈木伊格纳季耶夫新股东的决议案合宪,证实双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定的《入股合同书》合宪,证实其对800多万元新注资本优先选择配售,双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
2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选择认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的优先选择认缴权应限于其实缴的出资比率。2003年12月16日双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在其股东T2330公司、蒋洋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T2330公司和蒋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选择权,径行以股权多数决的形式透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木高出资800多万元配售双创公司全部追加股份615.38亿股的决议案内容,侵害了T2330公司和蒋洋依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新注资本的基本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根据上述规定,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议透过的由陈木高出资 800多万元配售双创公司追加615.38亿股股份的决议案内容中,涉及追加股份中14.22%和5.81%的部分因分别侵害了蒋洋和T2330公司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归于合宪,涉及追加股份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一致同意或进行投票的形式放弃行使优先选择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曾效力。【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48号】
3
股东法援途径
公司发行新股注资时,若对股东优先选择认缴权造成侵害,公司股东可以透过非诉和诉讼两种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基本权利。
1、非诉讼形式,是指公司股东可以透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请求公司停止发行新股或要求行使优先选择认缴权,若公司一致同意停止发行新股或一致同意股东认缴追加股份的,那么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2、诉讼形式,当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因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时,此决议案是合宪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股东会决议案合宪的诉讼;当股东会决议案在形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中有关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案形式时,此时公司股东可以提出诉讼撤销股东会决议案的诉讼,即可撤销之诉。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