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股东误用股东基本权利,以注资方式蓄意溶化其它股东股份,应对其它股东因而难以承受的损失承担索赔责任。如公司系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而做出的注资决议案,属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商业规划专业领域,民事不宜过多介入。
一、概要此案1、华资公司所持白浪公司47.5%的股份,华行公司所持白浪公司33%的股份,SE9公司所持白浪公司14%的股份,昊晴公司所持白浪公司5.5%的股份。和美公司、裕美公司是白浪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2、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乙方)、万晟公司(乙方)于2016年4月15日签定《意向书》,约定万晟公司(乙方)透过按照注册资本拉沙泰格赖厄县注资凌桥所持和美公司及裕美公司的股份。注资凌桥后万晟公司(乙方)分别间接所持和美公司、裕美公司各51%股份。
3、2016年4月15日,和美公司、裕美公司举行临时性股东全会,就万晟公司对和美、裕美公司展开注资凌桥及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手续事项展开审议。SE9公司对上述注资凌桥、税务更改、新公司章程等各项事项投票表决不一致同意,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均投票表决一致同意。
4、随后,和美公司、裕美公司再次就注资事项举行股东会,决议案最新股本结构为:万晟公司占51%;华资公司占23.275%;华行公司占16.17%;SE9公司占6.86%;昊晴公司占2.695%。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万晟公司在一致同意股东题名处原件证实,SE9公司在不一致同意股东题名处原件证实。2016年4月29日,和美公司、裕美公司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登记。
5、SE9公司提倡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和美公司、裕美公司、万晟公司误用股东基本权利蓄意注资,侵害其做为股东的自身利益,应Ferrette索赔SE9公司的间接损失暂计为.96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员观点该案争论焦点是SE9公司提倡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和美公司、裕美公司、万晟公司误用股东基本权利蓄意注资,侵害SE9公司做为股东的自身利益是否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指出:
首先,从正当理由方面看,涉及公司注资、股东自身利益为保护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侵害公司或是其它股东的自身利益;严禁误用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Nenon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全会作出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资要经过审计工作或以哪种成交价展开,因而,SE9公司指出在和美公司和裕美公司注资时需专门展开评估,没有正当理由。
其次,和美公司和裕美公司的所涉注资行为,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2016年4月15日,和美公司、裕美公司举行临时性股东全会,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SE9公司均参加了全会,全会介绍了以下情况:2016年1月26日,由和美公司、裕美公司的三位股东控股公司的白浪公司与万晟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雅居乐已于2016年3月8日转交现场,但由于各种原因,雅居乐进入和美、裕美两家项目公司的税务更改手续尚未完成,今天举行临时性股东全会对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手续的相关事项展开投票表决。全会由各股东对两项目公司注资凌桥、税务更改、新公司章程等各项事项投票表决,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均投票表决一致同意,SE9公司投票表决不一致同意。根据和美公司和裕美公司当时的股东结构,华资公司持股47.5%,华行公司持股33%,昊晴公司持股5.5%,可见,上述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的比例,已达86%,超过三分之一的投票投票权。同日,和美公司、裕美公司分别举行股东全会,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SE9公司均参加了全会,全会透过了对公司展开注资凌桥、由万晟公司注资,最新股本结构变为万晟公司占51%,华资公司占23.275%,华行公司占16.17%,SE9公司占6.86%,昊晴公司占2.695%。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万晟公司在一致同意股东题名处原件证实,SE9公司在不一致同意股东题名处原件证实。根据更改股东结构前的华资公司、华行公司、昊晴公司、SE9公司的持股比例,上述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的比例也已达86%,超过三分之一的投票投票权。可见签署股东会决议案均符合公民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SE9公司以决议案是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形成为由,质疑其合法性,缺乏正当理由,不应支持。
第三,2016年(月份日期处空白),白浪公司(乙方)、万晟公司(乙方)、华资公司(丙方1)、XX公司曾签定《合作协议》,对和美公司拥有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裕美公司拥有C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地块已为丙方华资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和美公司负债总额6865万元,裕美公司负债总额3403万元,由乙方万晟公司收购两公司51%股份,并负责投入资金对B、C地块展开开发。目标公司不按照股份比例展开利润分配,乙方万晟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分得其应分配住宅及车库物业的销售收益,乙方白浪公司分得商业物业及剩余车位等物业。2016年4月15日,华资公司(乙方1)、华行公司(乙方2)、昊晴公司(乙方3)、万晟公司(乙方)签定了《意向书》,对番禺星海汇项目合作开发事项展开了约定,甲乙双方一致一致同意,具体合作方式为乙方万晟公司透过按照注册资本拉沙泰格赖厄县注资凌桥所持和美公司及裕美公司的股份。注资凌桥后乙方万晟公司分别间接所持和美公司、裕美公司各51%股份。上述行为说明了华资公司等大股东在对和美公司、裕美公司的负债情况及经营前景展开充分考量后决定引进万晟公司注资并让万晟公司成为两公司的大股东,这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而做出的商业决定,属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商业规划专业领域,并未违反公民事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第四,SE9公司还指出万晟公司的注资属于拉沙泰格赖厄县注资,降低了和美公司、裕美公司的股份价值,从而侵害了SE9公司做为两公司小股东的权益。一审期间SE9公司曾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和美公司、裕美公司的股份价值和所涉地块的价值展开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成交价有限公司对所涉地块展开民事评估。该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复函,载明:根据现有资料,仅能对所涉三个地块的市场价值展开评估,并出具了土地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可见因资料有限,对公司股份价值的评估没有结论。对此本院指出,公民事等法律条文亦无明确规定公司注资要经过审计工作或以哪种成交价展开。而SE9公司提出以所涉地块的评成交价值来评定其股份自身利益的损失,本院指出土地价值只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股份价值的评判还应考量公司负债情况等因素,仅凭资产价值不足以客观反映目标公司股份价值,因而,SE9公司该观点不应采信。
基于以上分析,本院指出所涉注资行为是和美公司、裕美公司经过商业考量作出的商业行为并履行了法定程序,SE9公司提倡该注资属于误用股东基本权利侵害其自身利益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SE9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华资公司等承担索赔责任,亦不应支持。
三、实务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的存在和良性运作有赖于股东间的彼此信赖,但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仍然决定了大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掌控者。如果大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大股东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实务中,小股东为了避免其自身利益在注资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考虑透过以下措施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提高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透过所需的投票投票权比例。《公民事》Nenon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如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需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甚至更高比例的投票投票权透过方为有效,则可以增加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透过的难度,从而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形成一定为保护。
2、小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公民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是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当注资行为无法避免或小股东本身也一致同意注资时,小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展开注资,至少能避免其持股比例被溶化的情况发生,使注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注资前保持一致。
3、公司章程中约定注资对价严禁低于一定金额。当注资行为无法避免,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如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注资的对价的严禁低于一定金额,如公司的净资产或公司上一轮融资的估值或具体某一金额,则可以避免大股东利用低价注资溶化小股东的股比,从而侵害小股东的自身利益。
4、公司章程中约定小股东对注资拥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在股份投资项目中比较常见,做为小股东的投资方为了避免自身股比被溶化,往往会约定公司后续注资需要做为小股东的投资方一致同意,否则公司注资的决议案视为不透过。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在非股份投资类项目中小股东也可以借鉴使用。
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基本权利,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侵害公司或是其它股东的自身利益;严禁误用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
公司股东误用股东基本权利给公司或是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索赔责任。
公司股东误用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Ferrette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全会召集程序、投票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或是决议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已办理手续更改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案无效或是撤销该决议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更改登记。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是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Nenon: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本文作者–
张亮
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股份投资及并购、破产清算及重整。
石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西南大学经济法硕士在读,2018年透过国家统一法律条文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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