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的不实出资判定国际标准
事例撷取
在公司产业发展的操作过程中,为减少公司整体实力等不利因素,一般来说会采行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修正公司原有的股份构架。公法中,公司注资不但直接负面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小股东间的自身利益,所以负面影响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因而,小股东在注资操作过程中与否存有不实出资的犯罪行为变得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本将撷取有关股东出资纷争的经典之作事例,以求对我们重新认识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的不实出资判定国际标准略有协助。
乾立公司诉鄢某祥等小股东出资案
01
【刑事案件基本上重要信息】
管碧玲:(2018)鄂0104民国初年5792号
普伊隆:小股东出资纷争
原告:乾立公司
原告: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
第二人:杨某勇
02
【基本上此案】
乾立公司本名为泽明公司,于2009年11月设立,注册资本48多万元,小股东为程某畴(出资24多万元,认购50%)、张某刚(出资19.2多万元,认购40%)、鄢某祥(出资4.8多万元,认购10%)。鄢某祥、张某则系代方某认购。
2010年3月23 日,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签订了《小股东会更改决议案》,决议案∶更改注册资本为100多万元。更改后出资额为程某畴50多万元、张某刚40多万元、鄢某祥10多万元。张某则、鄢某祥仍系代方某认购。
2010年4月19日,工商银行出具了《全业注册资本(全)入资专用存款证明》及三张《现全存款凭证》,载明泽明公司的验资账户中,程某畴存入26多万元.张某刚存入20.8多万元,鄢某祥存入5.2多万元。上述合计52元注资款实际均系自泽明公司基本上账户支出的现金,验资后上述款项又返还到基本上账户。随后,泽明公司将注册资本更改登记为100多万元。
2012年,大华会计师事所对泽明公司的资产出具了《审计报告》,载明:“账面反映增责52多万元,系小股东日常以非同一人通过现金及银行存款进账计入实收资本扣除从实收资本转出挂其他应付款后的基额即为注资额。”
2012年4月,泽明公司小股东更改登记为杨某勇(股100%)。2012年9月,泽明公司名称更改登记为乾立公司。
另查明,泽明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向方某出具收到投资款48多万元的收据,备注“方某分给鄢某祥4.8多万元,程某畴24多万元,张某刚19.2多万元”。泽明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2010年10月20日分别向张某刚出具收到投资款15多万元、5多万元的收据,于2011年4月6日向程某畴出具收到投资款90多万元的收据。
乾立公司认为,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在原泽明公司注资中的52多万元为不实出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补缴注资款共计5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8元,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刑事案件焦点】
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在乾立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与否存有不实出资。
04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注资验资操作过程看,验资资金实际均来源于乾立公司基本上账户。从开具收据的犯罪行为形式看,乾立公司在设立时向方某出具的收据载明了各小股东出资额,体现了款项支付的出资意图,而乾立公司向张某刚、程某畴出具的收据从金额与内容均无法体现出资意图。从资金组成来源看,《审计报告》中构成52多万元注资款项列支均为乾立公司连续性的日常出入账,无法与该公司其他经济往来款相区分。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乾立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履行了出资义务。
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补缴出资款,并承担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方某作为乾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对为其代认购的鄢某祥、张某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应对程某畴认缴份额内的出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鄢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乾立公司补缴出资款5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2000元为本全,从2010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国际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
二、原告张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乾立公司补缴出资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国际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
三、原告方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鄢某祥、张某刚补缴出资款合计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程某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乾立公司补缴出资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国际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乾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5
【后语】
不实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小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欺骗手段造成已出资的假象,取得股份的犯罪行为。而在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判断小股东与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比公司设立时的情形更为复杂。
在公司设立操作过程中,实践呈现的不实出资形式主要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不实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不实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类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为了应付验资,将数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等。
在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账目、其他债权债务造成的进出款账目与小股东出资款账目相混同的情形。
在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判断公司账户收到的相关款项与否属于小股东出资款应具体考察款项支付时的犯罪行为目的与否具有出资意图。
本案的法律争议核心在于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小股东向公司存入的投资款减去支出款的差额与否可视为小股东对公司缴纳的出资。
本案中,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认为其对乾立公司的出资为在公司注资前后一段期间,小股东存入公司账户的投资款与公司支出款相抵销后的余额的观点,即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产、公司净资产的概念相互混同。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注册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的资产不但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还包括公司对外负债,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等。公司注册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小股东认缴的出资部分。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净资产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而改变,而公司注册资本是相对不变的,故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大小并不能证明小股东出资与否到位。
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以日常经济往来的入账金额或出入账差额高于其认缴出资额而主张其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实为以公司资产和公司净资产的概念替换了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从犯罪行为形式来看,尽管公司经营活动中常有记账、出具收据不规范的情形存有,但乾立公司在设立时向方某出具了载明收到投资款48多万元的收据,该收据详细备注了每名小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度,从金额构成形式可以推断出该笔投资款具有缴纳出资的意图。而乾立公司注资时,尽管乾立公司同祥也向张某刚、程某畴开具了收到投资款的收据,但金额与各小股东应缴纳的注资款全额不对应,从记载内容无法判断出具有缴纳出资的意图。因而,本案中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在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未实际缴纳出资敕,应承担补缴出资款和赔偿相应损失的义务。
图片丨Internet
排版丨Florence
文案丨来源《中国法院2021年度事例-公司纷争》
SEE LAW
微信|SEE LAW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