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股份被注销后若想展开注资凌桥
公司或其股东虽然经营、周转、担保纠纷等诸多因素,常常会陷入难以赶及清偿而被注销股份的艰难处境中。此时借助现有天然资源、增量资本金往往难以化解解困,一般来说会透过引入看好公司前景、希望透过注资入股形式成为公司股东的第三方,并借助新增的资本金或天然资源增量资产自上而下。然而,做为提出申请注销股份的借款人一方,虽然注资而受股份溶化的负面影响,大多情况下自身自身利益会受损害。那么,公司股份被注销后与否可以注资呢?本文结合既有的Tonk和对股份注销后注资所增添的各种负面影响的提炼出和分析,夏斯利给读者增添一些思路和启迪。
一、股份注销后注资凌桥究竟会增添什么样负面影响?
在诉讼期或继续执行期中,注销作为常用的保命形式,乃保命借款人继续执行名义所记债权之实现,管制借款人对继续执行卖方之扎格列之继续执行犯罪行为1,而股份注销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借款人行使借款人个人财产基本权利的永古约省2。 由此可见,股份注销就是保护借款人的有关权益。透过股份注销能达到管制被注销股份的转让、债权等处分犯罪行为,管制股息重新分配物权、剩余个人财产重新分配物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对被注销股份的公司及股东造成吓阻,透过申报向不特定第三人告知交易风险等效果。
那股份注销后注资凌桥究竟会增添什么样负面影响?
首先从股份商业价值或者股份净资产上来说,一般来说情况下,公司股份被注销期间展开注资凌桥,虽然股本的增加而引致原本被注销的股份比率会适当增加,从而不可避免的会使被注销的股份基本权利内容造成变动,引致股份商业价值的贬低。其次,伴随注资而来的被注销股份比率的变化,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本身基本权利如拥有权、监督权、投票权也受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会削弱,接踵而至的依管理工作监督权而造成的潜在或可期待商业价值增加,股份评估商业价值也会适当Kaysersberg。
从这些方面来看,透过管制股份注销后公司的注资凌桥犯罪行为确实能保证借款人的自身利益。
二.公司股份被注销后究竟能不能展开注资?
工商局是公司股份注资凌桥的申报注册登记部门,对股份注销后,与否还能注资,工商局透过《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局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表达了其看法,“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并不形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公司注册登记法规、民事诉讼继续执行有关法规对部分注销股份的公司,其它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违犯明确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依提出申请受理并核准。”
由此可见工商局对股份注销后若想注资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度。于此相相联的一些看法认为,股份注销不应该对公司注资形成管制,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中扣留、扣留、注销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法释〔2004〕15 号)没有明确规定在股份注销协助继续执行或若需注销协助继续执行情况下,不允许未被采取注销继续执行措施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被注销股份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等变更注册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见的复函》(法研〔2011〕121 号)称,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指向的是股份代表的个人财产权益,并不形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对此,《公司法》和民事诉讼继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均无违犯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透过合法程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增强公司实力,实现股东个人财产权益的最大化,从而使若需注销措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更有可能获得清偿。其三,如果公司在注资凌桥过程中损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因此,该看法认为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指向的是股份代表的个人财产权益,在法无禁止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从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股份注销并不形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相反,如果管制公司注资变更注册登记,则公司只能在原来基础上谋求发展,对公司少了一种发展的可能,对借款人及股东等少了一重保证。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股份注销情形下管制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资变更注册登记,实质上侵害了公司、股东及借款人的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最高法在此个案中指出,“在人民法院对股份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变更注册登记。本案在按判决继续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做为案外人的其它股东可以提出继续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此回复同时也代表了支持股份注销状态下管制注资凌桥的看法,该种看法认为公司股份被注销期间展开注资凌桥,必然使被注销的股份基本权利内容造成变动,如股份净资产估值、未重新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份比率的降低而增加,其拥有权、监督权、投票权商业价值也适当降低,引致股份商业价值的贬低。因此,股份被注销后注资造成股份基本权利一定程度的损害时,即使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部门核准并办理了注资凌桥的变更注册登记,该注册登记犯罪行为也因违法而可撤销。
那么,实践中与否就应按照最高院的答复在股份注销的情况下一律不能注资凌桥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最高院在后续公布的《最高院: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已在2013年《山东商事审判》一书中予以收录,可供您查询。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做为裁判依据。由此可见,该答复并非是可以普遍适用或是直接做为法院裁判依据的。
其次,让我们来聚焦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一案:
案情概要
天汉投资公司诉海城水务公司、京南瑞琪公司股份确认纠纷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11)鲁商终字第115号终审判决:确认天汉投资公司持有海城水务公司80%的股份。天汉投资公司遂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济南市中级法院立案继续执行后,在威海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时得知,威海工商局未事先告知继续执行法院更未取得继续执行法院许可,已根据海城水务公司的提出申请,为其办理新增股东京澄公司及注资手续,海城水务公司股东变更为京南瑞琪公司、京澄公司,京澄公司注资600万元,海城水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万元增至1100万元人民币,原4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80%出资比率降至36.36%。
由此可见,本案因新增股东注资凌桥的犯罪行为严重溶化了借款人透过法院判决确认持有的海城水务公司的原有80%股份,造成的不利后果体现的极为明显。天汉投资公司起诉京南瑞琪公司、海城水务公司的目的是取得海城水务公司股份个人财产商业价值与控制权,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决确认其持有80%的股份,济南讯华公司的诉求虽在判决中得到实现,但海城水务公司在诉讼保命期间的注资凌桥犯罪行为,使济南讯华公司80%股份被溶化至36.36%,不仅使其所持股份个人财产商业价值被Kaysersberg,其希望成为公司大股东的诉求也因此而落空。因此,笔者也认为在本案严重损害借款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最高法做出的个案批复合情合理。
但若想就可以一刀切的认为,股份注销后就不能展开注资凌桥呢?
除上述两种看法之外,笔者更支持另一种折衷的看法:“实际上,股份被注销后的公司注资凌桥,在公司净资产为正的情况下,股份将被溶化而贬值,但在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股份虽被溶化,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股份商业价值反而有可能提升,这时候管制公司注资凌桥就明显不妥。将‘股份注销后,公司不得注资凌桥’做为一般原则,在公司注资凌桥后股东偿债能力反而提升以及其它各类注资凌桥不会负面影响申请继续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允许注资凌桥做为例外,显然更加合理”3。该看法将注资凌桥后与否负面影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做为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与否可以办理注资凌桥变更注册登记的判断标准,相较于最高院的答复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另外,考虑到注资股东溢价注资、股东重新约定股份比率、其它股东代为偿债等各种可能性,被注销股份的商业价值都可能不会因注资犯罪行为而Kaysersberg,因此而一刀切的管制注资凌桥,确有其不合理之处。
综上说述,与否可以办理注资凌桥,应当综合考虑与否会负面影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债权实现。而具体化来说,可以概括为股份净资产估值(包括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股份的流动性等)及股份控制权估值(股份所对应的拥有权、监督权、投票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两大核心因素与否受重大负面影响。
三.实务建议
虽然目前为止还没有普遍适用的法规明确明确规定股份注销后与否能注资凌桥,即使是工商局办理了注资手续,借款人也可能透过诉讼的形式撤销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犯罪行为,而即使法院出具了协助继续执行书,工商局仍有可能在继续执行期办理完注资注册登记。
因此,实务中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被注销股份的公司而言,应充分考虑到溶化股份给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所增添的个人财产自身利益及股东共益权方面的负面影响,避免应注资造成股东原本拥有的话语权或管理工作地位受明显动摇。在与注资方签订的注资合同也应做到约定周详,条款完善,并考虑到如该注资犯罪行为难以在工商局顺利办理注册登记后的补救措施。退一步来说,即使最高院的回复中明确“在人民法院对股份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变更注册登记”也只是管制工商局的申报性注册登记不能展开,也不必然否定民事诉讼上注资凌桥协议的效力及注资凌桥犯罪行为的效力。
2. 对借款人而言,为避免股份注销后公司又注资凌桥的法律风险,可以考虑与继续执行法院沟通,在协助继续执行书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变更被继续执行人的出资比率和股份份额”。
3. 借款人可与法院协商提出申请犯罪行为保命,而不是个人财产保命。即保命的目的,是管制基本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犯罪行为,而不是其它债权的实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管制被注销股份的股份比率。
4. 对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而言,如股份被注销后有注资凌桥的需求,应尽量保证征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同意,或者在不因注资凌桥引致被注销股份商业价值Kaysersberg、损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与法院展开沟通,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股份的注销措施。
总之,公司股份注销后与否可以注资凌桥,应结合与否会引致股份商业价值Kaysersberg、进而与否会负面影响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展开判断,并在保证提出申请人的正当自身利益和股东的合法股东基本权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等商业价值取向中达到自身利益平衡。
(文章转自融资租赁培训公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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