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新股东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东兴集团公司”)与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就目标公司内蒙古木业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内蒙古木业”)的注资凌桥事宜签定了《注资凌桥协定》。《注资凌桥协定》签定后,东兴集团公司按约向内蒙古木业分批出资50000多万元,早已完成《注资扩股协定》1.2款签定合同的第(1)—(6)期出资义务,但仅第(7)期40460多万元不予资金投入(另有其它施行裁决维持原判第(7)期时除注册资本金外的其余出资中止履行职责)。前述50000多万元出资中,资金投入内蒙古木业的注册资本.20元(已完成备案),计入追加注册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在该合约的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由于江苏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显然偿付,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选用通告方式中止了该合约。《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请求高等法院:1、维持原判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董福卢、冯彩珍退还其对内蒙古木业的出资款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2、维持原判第三人内蒙古木业与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向东兴集团公司分担Ferrette退还职责;3、该案违约金由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共同分担。
高等法院裁决:
二审高等法院该案后指出:1、因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东兴集团公司的股东权基本未能实现,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形成显然偿付。2、东兴集团公司早已按照《合约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通告了对方原告,《注资凌桥协定》早已中止。3、出资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部分.8元系如前所述各方签定合同,无备案或其它形式的公示,可明确要求退还。在江苏地板偿付情形下,依照合约如上所述准则,江苏地板承担责任退还职责,内蒙古木业与江苏地板负Ferrette退还职责。4、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并不违反资本充实准则。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江苏地板应在裁决施行后十日内向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内蒙古木业对前述第二项债务分担Ferrette职责;否决东兴集团的其它诉请。
江苏地板不服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提起上诉,二审高等法院经该案后指出:1、结合该案事实,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早已致使东兴集团公司无法实现合约目的,东兴集团公司享有合约中止权。2、《注资凌桥协定》的中止既应遵循《合约法》的明确规定,亦应不违背《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要求,《注资凌桥协定》虽已中止,但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东兴集团公司无法明确要求退还出资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因为资本住房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形成部分,股东严禁任意明确要求公司不予退还。如果将该资本住房公积金不予退还,将导致内蒙古木业资本规模的增加,侵害内蒙古木业的财产和信用基础,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增加。《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对于公司追加的新股东来说,同样严禁一口口Behren公司的投资。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95号民事裁决;否决东兴集团公司的诉请。
东兴集团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注资凌桥协定》是由内蒙古木业原股东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与新股东东兴集团公司就内蒙古木业注资凌桥问题达成的协定。在该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因江苏地板的显然偿付犯罪行为,东兴集团公司选用通告方式中止了该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wlzwyyan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况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并有权明确要求索赔。”但该案创业者主张拔除、退还巨款,也须如前所述注资协定书的物理性质,《注资凌桥协定》的物理性质决定了东兴集团公司可证的这一部分资本住房公积金无法退还。《注资凌桥协定》的合约相对人虽然是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但合约签定合同注资凌桥的标的却是内蒙古木业。合约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东兴集团公司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内蒙古木业。内蒙古木业系合法存在的经济实体。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均不再具有退还涉案资本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住房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严禁请求退还。二审裁决未支持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否决江苏东兴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的重审申请。
评析:
注资凌桥协定,系创业者与原有股东之间就追加目标公司资本等内容达成的合意。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创业者能否明确要求退还投资款?注资凌桥协定本质上是“合约”,依照《民法典》第556条的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况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并有权明确要求索赔。合约因偿付中止的,中止权人可以请求偿付方分担偿付职责,但是原告另有签定合同的除外。”,但注资凌桥协定中止的后果,实际是处理创业者作为股东的退出问题。注资凌桥协定的物理性质具有特殊性,在注资款早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况下,注资款对公司的债权人早已产生公示效力,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选用何种退出方式、资本、股权的处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特别明确规定。创业者明确要求将其出资直接返还以“拔除”,实际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一口口出资(公司法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增加,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准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的保护。
高等法院在该案的处理中,就早已实际资金投入的资本住房公积金,并未依照《合约法》九十七条(即《民法典》第556条第一款)的相关明确规定,维持原判创业者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预防措施等,而是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和理论,指出注资协定履行职责的后果是目标公司将创业者的出资吸收为其资产,创业者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公司资产未经法定程序严禁被非法一口口,故依照《公司法》的特别明确规定,注资协定中止,创业者无法因此取回投资款。当然,笔者指出,如果注资款尚未在备案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注资款对目标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退还投资款因并不涉及抽逃出资或影响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创业者可以直接明确要求退还注资款。
综上,如果早已实际出资并办理备案,即便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创业者也无法依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恢复准则”、取回投资款。如前所述公司资本维持准则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准则,投资款未经法定程序严禁随意一口口,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创业者只能在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公司解散情形后方可取回投资款。
投资有风险,建议创业者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全面审查投资标的,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投资。另外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无法随意撤回,但其它股东对于创业者的承诺和保证依然有效,建议在注资凌桥协定中签定合同,若出现一定条件,标的公司原股东承诺向创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偿付金,以保障创业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金华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9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
案件背景
新股东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东兴集团公司”)与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就目标公司内蒙古木业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内蒙古木业”)的注资凌桥事宜签定了《注资凌桥协定》。《注资凌桥协定》签定后,东兴集团公司按约向内蒙古木业分批出资50000多万元,早已完成《注资凌桥协定》1.2款签定合同的第(1)—(6)期出资义务,但仅第(7)期40460多万元不予资金投入(另有其它施行裁决维持原判第(7)期时除注册资本金外的其余出资中止履行职责)。前述50000多万元出资中,资金投入内蒙古木业的注册资本.20元(已完成备案),计入追加注册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在该合约的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由于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显然偿付,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选用通告方式中止了该合约。《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请求高等法院:1、维持原判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董福卢、冯彩珍退还其对内蒙古木业的出资款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2、维持原判第三人内蒙古木业与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向东兴集团公司分担Ferrette退还职责;3、该案违约金由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共同分担。
高等法院裁决
二审高等法院该案后指出:1、因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东兴集团公司的股东权基本未能实现,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形成显然偿付。2、东兴集团公司早已按照《合约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通告了对方原告,《注资凌桥协定》早已中止。3、出资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部分.8元系如前所述各方签定合同,无备案或其它形式的公示,可明确要求退还。在江苏地板偿付情形下,依照合约如上所述准则,江苏地板承担责任退还职责,内蒙古木业与江苏地板负Ferrette退还职责。4、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并不违反资本充实准则。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江苏地板应在裁决施行后十日内向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内蒙古碱业对前述第二项债务分担Ferrette职责;否决东兴集团公司的其它诉请。
江苏地板不服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提起上诉,二审高等法院经该案后指出:1、结合该案事实,江苏地板的偿付犯罪行为早已致使东兴集团公司无法实现合约目的,东兴集团公司享有合约中止权。2、《注资凌桥协定》的中止既应遵循《合约法》的明确规定,亦应不违背《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要求,《注资凌桥协定》虽已中止,但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东兴集团公司无法明确要求退还出资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8元。因为资本住房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形成部分,股东严禁任意明确要求公司不予退还。如果将该资本住房公积金不予退还,将导致内蒙古木业资本规模的增加,侵害内蒙古木业的财产和信用基础,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增加。《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对于公司追加的新股东来说,同样严禁一口口Behren公司的投资。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95号民事裁决;否决东兴集团公司的诉请。
东兴集团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注资凌桥协定》是由内蒙古木业原股东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与新股东新湖集团公司就内蒙古木业注资凌桥问题达成的协定。在该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因江苏地板的显然偿付犯罪行为,东兴集团公司选用通告方式中止了该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wlzwyyan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况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并有权明确要求索赔。”但该案创业者主张拔除、退还巨款,也须如前所述注资协定书的物理性质,《注资凌桥协定》的物理性质决定了东兴集团公司可证的这一部分资本住房公积金无法退还。《注资凌桥协定》的合约相对人虽然是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但合约签定合同注资凌桥的标的却是内蒙古木业。合约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东兴集团公司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内蒙古木业。内蒙古木业系合法存在的经济实体。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均不再具有退还涉案资本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住房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严禁请求退还。二审裁决未支持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否决江苏东兴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的重审申请。
评析
注资凌桥协定,系创业者与原有股东之间就追加目标公司资本等内容达成的合意。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创业者能否明确要求退还投资款?注资凌桥协定本质上是“合约”,依照《民法典》第556条的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况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并有权明确要求索赔。合约因偿付中止的,中止权人可以请求偿付方分担偿付职责,但是原告另有签定合同的除外。”,但注资凌桥协定中止的后果,实际是处理创业者作为股东的退出问题。注资凌桥协定的物理性质具有特殊性,在注资款早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况下,注资款对公司的债权人早已产生公示效力,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选用何种退出方式、资本、股权的处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特别明确规定。创业者明确要求将其出资直接退还以“拔除”,实际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一口口出资(《公司法》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增加,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准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的保护。
高等法院在该案的处理中,就早已实际资金投入的资本住房公积金,并未依照《合约法》九十七条(即《民法典》第556条第一款)的相关明确规定,维持原判创业者可以明确要求拔除、采取预防措施等,而是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和理论,指出注资协定履行职责的后果是目标公司将创业者的出资吸收为其资产,创业者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公司资产未经法定程序严禁被非法一口口,故依照《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注资协定中止,创业者无法因此取回投资款。当然,笔者指出,如果注资款尚未在备案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注资款对目标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退还投资款因并不涉及抽逃出资或影响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创业者可以直接明确要求退还注资款。
综上,如果早已实际出资并办理备案,即便注资凌桥协定中止后,创业者也无法依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恢复准则”、取回投资款。如前所述公司资本维持准则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准则,投资款未经法定程序严禁随意一口口,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创业者只能在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公司解散情形后方可取回投资款。
投资有风险,建议创业者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全面审查投资标的,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投资。另外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无法随意撤回,但其它股东对于创业者的承诺和保证依然有效,建议在注资凌桥协定中签定合同,若出现一定条件,标的公司原股东承诺向创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偿付金,以保障创业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金华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0)浙绍商初字9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
END
经纬所简介
设施先进,环境优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904-907
网址: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