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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7563所属邮箱:课税咨询标题:对个人股东注资凌桥,与否归属于股权转让,与否牵涉税金税。文本:我们是一家珠海市的贸易公司,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A对个人股东股权投资600万,股权占比60%;B对个人股东股权投资400万,股权占比40%。因公司扩大生产经营,须要股东追加股权投资,因B股东趋紧,则由A股东超额投入1000万。则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2000万,A股东股权投资变为1600万,股权占比减少至80%;B股东股权投资依然为400万,股权占比降低至20%。难题1:这种注资凌桥犯罪行为在地税上与否归属于股权转让?难题2:与否牵涉税金税,如果牵涉应如何排序?难题3:前述申明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展开咨询人:刘怡展开咨询时间:2020-10-13 11:13申明单位:地税总局广州市宝安区地税局申明时间:2020-10-15 16:40申明文本:珠海市12366课税服务站申明:尊敬的课税人(免交特留分、交费人)谢谢!您提交的网上回帖展开咨询已益希,现申明如下:依照《地税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的报告书》(地税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的明确规定,本配套措施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对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对个人或民营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况:(一)转卖股权;(二)公司增发股权;(三)保荐人首度发行股票新股发行时,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东将其所持的股权以发行股票形式通通向股权投资人发行;(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五)以股权对外股权投资或展开其它非货币卖淫;(六)以股权所欠债务;(七)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因此,您可依照实际情况结合前述文档明确规定另行推论。如属前述文档明确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况,则需按明确规定排序交纳税金税。如难以另行推论,请向顾问课税提供更多有关数据资料,由其司法机关展开审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来电广东地税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介绍或携带有关数据资料到课税进一步介绍。前述申明为准,谢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可是好友又追问,这个珠海市局的申明是“如属前述文档明确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况,则需按明确规定排序交纳税金税。如难以另行推论,请向顾问课税提供更多有关数据资料,由其司法机关展开审定。”珠海市局的申明非常含糊,他现在就是科同盘属,当地税局会不会以“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来征税金税?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具体主要包括哪些犯罪行为?没配套措施啊,我只能放下杯中酒,再帮这个好友找找答案。《股权转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对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对个人或民营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转卖股权;
(二)公司增发股权;
(三)保荐人首度发行股票新股发行时,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东将其所持的股权以发行股票形式通通向股权投资人发行;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五)以股权对外股权投资或展开其它非货币卖淫;
(六)以股权所欠债务;
(七)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
请问,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具体主要包括哪些犯罪行为?
12366北京中心申明:谢谢,针对“其它股权转移犯罪行为”文档未做进一步列示,如具体业务已实际发生,请所持关材料联系顾问课税审核具体业务文本和形式后司法机关予以判定。
然而,好友说北京市局的申明,还是叫他“所持关材料联系顾问课税审核具体业务文本和形式后司法机关予以判定。”到底有没有哪个税局会利索一点申明,要征或不要征,给个痛快的话。我反正不爱喝酒,索性拿起手机认真地检索,发现在总局12366“网上回帖”的税局申明都是背文档啊,没一个敢大胆地说出自身的想法!这时我想起来税收江湖的“张大胆”–地税总局十堰市张湾区地税局,这位兄弟靠谱,清清楚楚地给出了明确的申明,“民营企业注资凌桥而导致原股东所持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归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民营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减少,但民营企业并未对股东展开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牵涉交纳税金税。 ”日期: 2018-09-13
问:A公司归属于张三股权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股权投资人李四展开注资凌桥,减少注册资本。签订的注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问,张三股权比例减少与否归属于股权转让,交纳税金税? 答: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从前述会计处理来看,注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但该注资凌桥引起股比变更并不交纳税金税,理由如下: 一、首先注资凌桥是民营企业犯罪行为,是民营企业减少股权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减少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地税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的报告书》(地税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明确明确规定,对个人股权转让情况主要包括:(一)转卖股权;(二)公司增发股权;(三)保荐人首度发行股票新股发行时,被股权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所持的股权以发行股票形式通通向股权投资人发行;(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五)以股权对外股权投资或展开其它非货币卖淫;(六)以股权所欠债务;(七)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依照对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况中,并不主要包括民营企业注资凌桥。 其次,股权转让税金征收税金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犯罪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对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对个人或民营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民营企业注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犯罪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对个人取得税金的难题。在注资过程中,注资凌桥资金接受方是民营企业,资金的性质归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归属于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税金税制度对于税金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展开的,新股发行东注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税金。 其三,虽然注资凌桥之后,原股东所持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减少,归属于民营企业法人财产的减少,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税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权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减少并不代表有关股东产生了课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减少,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但并不代表税金税课税义务的发生。 基于前述理由,民营企业注资凌桥而导致原股东所持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归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民营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减少,但民营企业并未对股东展开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牵涉交纳税金税。 () 敬张湾区税局一杯!新年快乐!!!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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