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风险控制必不可少之
劳工法小科学知识第十六期
一、 结语
二、注资方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正股公司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原股东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归纳
一、结语
公司为不断扩大消费市场负面影响或减少体量,时常会注资凌桥。在此情况下,注资方、正股公司、原股东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为此难题,公法相同重新认识,特别MD224CH股东与否应纳税的难题,很多纳税展开过明晰回复,但本栏为此有相同的认知。责任编辑就打声展开多维度科学研究,以Jaunpur。
二、注资方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难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交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营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民营企业,被投资民营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民营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纳税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注资方而言,若其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应根据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以技术入股并经科技部门备案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的除外。而若注资方以货币注资,则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正股公司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第六条及《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相同类型。根据上述法律,股权投资所得并不属于应交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明晰,民营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民营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民营企业的收入总额,民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综上,民营企业注资凌桥是民营企业股东投资行为,直接减少民营企业的实收资本,公司没有取得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无需交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
四、原股东与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曾对纳税人做出回复。具体如下:
1、难题内容: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后因法人股东注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注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交纳个税吗?
回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3
回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回复: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注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注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劳工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
2、难题内容:民营企业注资,特别是相同比例的注资情况,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机构:宁波地税
回复时间:2014-02-20
回复内容: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注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民营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注资本时不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民营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注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平价注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注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劳工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个人所得税。
3、难题内容:我是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须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注资凌桥实缴1亿注册资本,减少贸易公司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注资凌桥须要缴个人个人所得税?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注资凌桥行为要缴个税与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9 11:06
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注资凌桥,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须要缴个人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注资凌桥,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注资凌桥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注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须要缴交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营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民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伙民营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纳税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民营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民营企业未销售房产、科学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民营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纳税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民营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民营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民营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本栏对上述回复的内容持相同意见。本栏认为,注资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上述回复套用股权转让的文件系对该文件适用范围的不正确的认知。
在注资活动中,无论与否低价注资,无论原股东与否间接受益,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
此外,即便认为原股东间接获得利益,该利益也不是个人个人所得劳工法及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上的应税收入,故而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首先,《个人个人所得劳工法》第二条对应当交纳个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采用了正向列举法,除了列明的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属于个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在该条列举的收入中并不包括注资凌桥所得利益。其次,根据《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第六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股东获得的利益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一至八项的收入,根据《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利益也不属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
综上,本栏认为,注资凌桥中,即便原股东因低价注资获得利益,该利益也不属于《个人个人所得劳工法》或《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中规定的应税收入。因而,原股东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归纳
综上所述,本栏认为,注资凌桥中,若注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注资,则因适用相关文件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适用减免的除外,若注资方以货币注资,则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正股公司及原股东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往期回顾(点击下方文章标题直达)
第一期:持股平台股权激励中的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及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二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之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税会差异
第三期: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展开股权激励发生转送股时个税计算口径应统一
第四期:“股权转让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与否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五期:“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等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
第六期:自然人股权转让以认缴出资额定价的涉税风险
第七期:个人转让合伙份额须要先纳税后变更吗
第八期:破产清算期取得收入,欠税后滞纳金怎么办
第九期:“破产人所欠税款”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第十期:如何防范集团民营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税务风险
第十一期:自产和购进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第十二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第十三期:个人既有工资收入又有个体经营所得在哪项扣除更合适?
第十四期: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发生的全部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第十五期:法人股东退出股权投资时如何降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赋
第十六期: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方可弥补的亏损额如何确定
第十七期:民营企业以技术出资时,与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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