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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叙述: 4个对个人股东各出资250万设立A公司,2016年5月A公司在股权融资时估值水平3个亿,新股发行东出资3000万,占10%的股权,这3000万中111.11扣除注册资本金资本,其它扣除资本资本资产。答旧有的4个股东需要交纳税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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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归属于众所周知的增资凌桥——民营企业向社会募资股权、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东股权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减少股权投资不断扩大股权,进而减少民营企业的资本金。
在增资凌桥的过程中,随着新股发行东的重新加入,原股东的股权被溶化,但是由于原股东的股权仍未受让,不归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股权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所明确规定的股权受让犯罪行为,原股东无须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税务总局报告书2014年第67号《股权受让税金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明确规定的股权受让是指对个人将股权受让给其它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下列情况:
(1)转卖股权;
(2)公司增发股权;
(3)保荐人首度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时,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东将其所持的股权以公开发行方式通通向股权投资者发行;
(4)股权被民事或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强制性受让;
(5)以股权对内股权投资或进行其它非汇率卖淫;
(6)以股权所欠负债;
(7)其它股权迁移犯罪行为。
接到新股发行东的增资时,公司的帐目处置为:
借:活期存款 3000万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 111.11万
资本资本资产——资本溢价 2888.89万
从帐目处置上我们也可以看到,新股发行东投入的3000万元是投入到A公司中,仍未支付给旧有股东,即旧有股东仍未获得真金白银的税金,因此旧有股东无须交纳对个人税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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