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两条的明文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原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与否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对此,公司法并无明确明文规定。
实践中,部份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两条股东转让股份中的优先选择购买权,提倡对其它股东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具有优先选择购买权。但注资凌桥不同于股份转让,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公司注册资本与否发生变化;且优先选择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基本权利,对相对人基本权利影响重大,要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明确明文规定就可以独享,故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并不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
首先,优先选择权对其相对人基本权利影响甚巨,要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明确明文规定就可以独享。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两条的明文规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对当部份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交易额让与外来投资人时,其它股东与否独享市场条件下的优先选择配售权的问题,公司法周生明文规定。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章明文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选择认缴出资”,而现行公司法三十五条将此条修改为“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对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覆盖范围作了限定,由此可以推断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职权注资优先选择配售权覆盖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明文规定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的认缴出资比率有优先选择认缴的基本权利。
其次,公司股份转让与注资凌桥不同,股份转让常常是被动的股东更迭,与公司的产业发展战略性产业发展无实质联系,库塞县更加注重为保护下列全称公司的人导集;而注资凌桥,导入捷伊投资人,常常是为了公司的产业发展,当公司产业发展与公司人导集发生争执时,则应当注重为保护公司的产业发展机会,此时若如前所述为保护公司的人导集而赋予某一股东的优先选择配售权,该优先选择权行使职权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它股东不光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导致其它股东因担心控制能力减弱而不再谋求注资凌桥,进而阻碍公司的产业壮大。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第七十三两条关于股份转让的明文规定精神来解释公司法第二十两条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公司章程中不光约定“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有优先选择配售权”条款,则该股东无权对注资交易额优先选择配售。进而依照公司章程明文规定方式做出决议案解决此类冲突。
参考案例:[四川Fontoy投资非常有限公司与昆明黔峰生物工程下列全称公司等股份确认及公司注资凌桥出资交易额优先选择配售权纠纷案]
1.昆明黔峰生物工程下列全称公司(下列全称黔峰公司)是一家下列全称公司,其股东及认购比率分别为:重庆瑞芳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瑞芳公司)认购54%、四川新泰制药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新泰公司)认购19%、深圳市亿工新鑫科技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亿工新鑫公司)认购18%、昆明情谊(集团公司)股份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情谊集团公司)情谊集团公司系代四川Fontoy投资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Fontoy公司)认购9%。2.黔峰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注资时出资交易额的认缴问题周生明文规定。3.黔峰公司为改制上市,导入产业发展战略投资人,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案:公司注资凌桥2000亿股,导入外部产业发展战略投资人。4.瑞芳公司、新泰公司、亿工新鑫公司均一致同意注资凌桥,按股比减认购权,导入产业发展战略投资人,且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总计1820亿股,转由新导入产业发展战略投资人配售,一致同意占比为91%。5.Fontoy公司一致同意注资凌桥,但提倡按其比率独享的认缴权180亿股,且不一致同意导入产业发展战略投资人,并提倡对其它股东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提倡优先选择认缴权。后Fontoy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其对黔峰公司注资凌桥部份的1820亿股新股独享优先选择购买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Fontoy公司提倡对黔峰公司其它股东舍弃的 1 820亿股注资凌桥出资交易额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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