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实线的斜线和方格文本为或有流程,非必经之路流程。
一、立案注资提出申请
注1:注资计划的必不可少条文参见《上海联手房屋产权证券交易所注资业务准则(全面实行)》(下列全称《注资准则》)第七条之明确规定;
注2:依照《南京市国资有关我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转贴国资有关进一步规范化非国企改组工作实行意见建议的通告》的意见建议(全面实行)》(沪国资产[2006]428号)第九条之明确规定,“市国资出资市场监管基层单位改组计划由市国资制订,经区政府核准后组织实行。市国资出资市场监管基层单位辖下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公司子企业的改组计划由市国资出资市场监管基层单位负责管理审核,并经市国资登记”;
注3:须要偕同《注资提出申请表》通通递交的数据资料参见《注资准则》第十一条之明确规定。
二、发布注资有意向及注册登记股份投资有意向
注4:《注资有意向重要信息发声明》的必不可少条文参见《注资准则》第14条之明确规定;
注5:依照《注资准则》第18条,股份创业者应递交如下表所示金属材料:1、股份投资有意向注册登记书(外加《协定书》、《参予有意向注资登记表》《受托人政府机构意见建议》等);2、股份投资有意向Saucourt文档,包括经济实体注册登记、公司章程等;3、拟参予注资的外部重大决策或核准文档;4、合乎注资条件的证明文档;5、与受托人政府机构签定的委派协定;6、其他须要的金属材料。
三、确认注资方
注6:依照向香港联交所的电话号码进行咨询,本息最高数额为申报数额的30%。
四、工商变更
注7:依照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递交金属材料清单,应递交下列金属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附表–股东出资重要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派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派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有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政府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以股份出资的,递交《股份认缴出资协定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核准的,递交有关的核准文档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注册登记。
注8:依照《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或者提出申请人按照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要求递交全部补正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立案。(二)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认为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须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立案,同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人须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提出申请文件、金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提出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提出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立案。(四)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提出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文本;当场告知时,应当将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退回提出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并出具收到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之日起即为立案。(五)不属于公司注册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提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注9::依照《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一)对提出申请人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的提出申请予以立案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二)对提出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的提出申请予以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立案通告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文本一致并合乎法定形式的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原件;提出申请人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递交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提出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递交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原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四)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自发出《立案通告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原件,或者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原件与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立案的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须要对提出申请文档、金属材料核实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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