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职责的最主要权利,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不实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在注资操作过程中,判断股东与否出资常常更加复杂,特别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存有关联交易时,常常还涉及公司的财务问题。
本文拟透过一篇事例讲诉,注资操作过程中司法认定不实出资的裁判员规则。
乾立公司(原名为泽明公司),于2009年11月设立,注册资本48多万元,股东为程某畴(认购50%)、张某刚(认购40%)、鄢某祥(认购10%),鄢某祥、张某刚系代方某认购。2010年3月23日,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签署了《股东会更改决议案》,决议案:更改注册资本为100多万元。更改后出资额为程某畴50多万元、张某刚40多万元、鄢某祥10多万元。2010年4月19日,工商银行开据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活期存款断定》及两张《钱款活期存款凭据》,写明泽明公司的申请文件帐户中,程某畴取走26多万元,张某刚取走20.8多万元,鄢某祥取走5.2多万元。前述合计52多万元注资款前述均系自泽明公司基本上帐户支出的钱款,申请文件后前述钱款又退还到基本上帐户。随后,泽明公司将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为100多万元。2012年,光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泽明公司的资产开据了《年报》,写明:“帐面反映注资52多万元,系股东日常生活只以同一人透过钱款及银行活期存款进帐扣除注册资本金资本扣除从注册资本金资本收款挂其它FNFb后的超额即为注资额。”2012年4月,泽明公司股东更改注册登记为杨某勇(认购100%),后名称更改注册登记为乾立公司。
乾立公司认为,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在原泽明公司注资中的52多万元为不实出资,故维持原判高等法院,请求维持原判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开户注资款共计元,并赔偿损失.58元,方某对前述债务分担控股股东。
该案争论关注点:乾立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与否存有不实出资?
从案件基本上历史事实部分由此可知,申请文件资本金前述均来源于乾立公司基本上帐户。其三,从开据发票的行为方式看,乾立公司在设立时向方某开据的发票写明了各股东出资额,充分体现了钱款支付的出资企图,而乾立公司向张某刚、程某畴开据的发票从金额与内容均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企图。从资本金组成来源看,《年报》中构成52多万元注资钱款财政管理均为乾立公司连续性的日常生活出进账,难以与该公司其它经济往来款相区分。鄢某祥、张某刚、方某、程某畴无充分证据断定在乾立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认为鄢某祥、张某刚、程某畴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同行人缴出资款,并分担未按时本息缴纳出资款造成的股票价值损失。
其一,隐名投资人应当对不实出资分担控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控股股东。”方某作为乾立公司的前述出资人和前述控制人,应对为其代认购的鄢某祥、张某刚的出资权利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三,该案系股东对于“出资”理解错误。
在该案审理操作过程中,三名股东抗辩的主要理由:三位股东在日常生活经营中,与公司存有一定的资本金往来并向公司注入资本金,该部分资本金在扣除收款的部分后的余额,即是股东的出资。
前述股东的抗辩理由简单归结就是“股东向公司取走的投资款减除支出的超额能否直接视为股东缴纳的出资”。
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三位股东的主张混淆了注册资本、净资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是恒定不变的,而公司净资产系资产减去负债的净值,其实公司总体经营效应在某一时刻上的充分体现。故而,不能以公司净资产的大小去衡量股东与否出资到位。三位股东以日常生活经济往来出进账的超额高于其认缴出资额,而据此主张已经出资到位,前述上就是混淆了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扭曲和误读。最后,股东缴纳出资本质上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而从三位股东提供的“发票”来看,难以看出其缴纳出资的企图,即其意思表示并未明确是缴纳注资的出资款。
以上!
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的股权咨询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财税专业知识,部分成员还具有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管理经验,尤其擅长于股权筹划。团队为各类企业提供企业设立股权设计(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股权分配设计)、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内部控制设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薪酬设计、税务筹划、股改、股权变动、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股权全操作过程咨询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诉讼等服务。
800多名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杰出律师,为超过2000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他们不仅有高校、科研机构法学专家、 学者型律师,也有从事过政府、司法机关等工作经历的实战派律师,并拥有众多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省公安厅特邀法律专家、省检察院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省高级
冯浩 高级合伙人、律师、注册税务师
团队发起人;明炬高级合伙人、律师、注册税务师;基金、期货、证券和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曾在消防部队工作20余年,担任省总队干部处长、支队政委、党委书记等职。
江金梅 律师、税务师
明炬专职律师、税务师,执业10年。曾受聘多家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和国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股权设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涉税案件代理等。
彭燚 律师、税务师
明炬专职律师、税务师,专注于投融资、股权设计等领域的法律及税务研究,擅长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擅长对复杂的案件进行可视化拆解,剥离核心历史事实和法律关系,具备“法、财、税”三位一体的综合素质。
吴坤燕 律师、税务师
明炬专职律师、税务师,执业10年,致力于民商事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事例的研究,特别是在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领域深耕。擅长领域:公司治理(含诉讼与非诉讼)、股权设计、股权纠纷等。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