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出让和注资凌桥是两种最常用的股份更改形式,其两者的界定也是股份类纷争的争论关注点之一,两者有本质差别,股份出让是原股东将其所持的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交易额全部或部份出让给债务人,债务人因而获得股东身分及适当合法权益交易额,原股东退出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或所所持的股份比率增加。注资凌桥是公司定向增发捷伊股份,由原有股东或内部人员出资配售。配售注资的新股东出资后,原股东的股份比率适当降低,又称为“被溶化”。
一、股份出让与注资凌桥的差别
# (一)资本金出让形式
股份出让的资本金由被出让公司的股东受赏,资本金的物理性质是股份出让的差额。注资凌桥中获得资本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某一股东,资本金的物理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 (二)注册资本变化
股东间进行股份出让,股份与资本金的确权均只发生在股东之间,并不会增加或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而当公司向新创业者定向增发股份时,新创业者根据公司Deoria估值而支付的股份配售钱款则按照相关联的注册资本与折价部份分别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与资本资本资产,从而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资本以及拥有者合法权益。
# (三)创业者基本权利基本权利
股份出让,创业者获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承继了原股东在公司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分担原股东适当的基本权利,其分担基本权利是单方面的。注资凌桥,创业者是否与原初股东一样,分担股权投资之前的基本权利,需由协议多方展开签订合同。创业者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基本权利分担具有pavilion。
# (四)投票表决流程准则
股份出让,是股东行政处分其个人的私有财产,因而《公司法》第71条明文规定“股东对内出让股份需经其它股东绝对多数同意”,适用于的是“股东绝大多数决“(即以股东数目为标准),并且欲出让股份的股东只需寄发其它股东,而无须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
注资凌桥,是公司资本营运过程中的内部Haveri,因而《证券法》第37条明确明文规定,注资凌桥要经股东会做出决议案,假如全体人员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不置可否。《证券法》第44条进一步明文规定,股东会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要经代表2/3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通过,采用的是“资本绝大多数决”,而非“股东绝大多数决”。
# (五)对公司影响
股份出让,导致股东变化,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或增加,《证券法》对股份对内出让的限制明文规定,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人合性。
注资凌桥,往往不仅导致新股东的增加,更是为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故注资凌桥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营运决策,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资合性。
# (六)税务负担不同
在股份出让中,原股东将其股份予以出让所获得的股份出让收入,在扣除股份的计税成本及相关交易费用后需要确认“财产出让所得”,计征所得税。而在注资凌桥中,虽然公司注资行为导致股东所持股份被溶化,但股东所持股份的计税成本不变,原先股份的计税基础亦未发生更改。因而并不涉及所得税层面的税负。
二、股份出让和注资凌桥的利弊
# (一)股份出让的优点
1、流程相对简单
股份出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出让和对内出让。对内出让指将股份出让给公司的其它股东,该出让行为既不影响公司的资合物理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而证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出让方和出让方就出让的比率、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它股东无权干涉。对内出让是指将股份出让给非股东方,即引入捷伊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股东对内向非股东方转让股份,适用于的是股东人头决,而非资本绝大多数决,出让股份事宜无须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只需出让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股东,其它股东在接到该股东的寄发后30日内,绝对多数同意出让则新股东进入;绝对多数不同意出让则应当购买该股东的股份;既不购买也不同意出让的,视为同意出让。
2、有利于股东收回股权投资款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要收回出资,要按法定流程办理,主要方法有:股份出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在以上几种形式中,股份出让是股东收回股权投资款非常有效的方法。且,由于股份出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出让后,就可以拿到股份出让的差额金,高效便捷。
# (二)股份出让的缺点
1、对公司后续发展不利。
原股东股份出让后,实现了资产变现,股权投资全部或者部份收回,那么对于公司进一步发展而言其与公司的利益是全部或者部份解除的关系,如果新股东仍然希望原股东继续投入资本金和精力发展公司的话,无疑是不利的。
2、股份出让后,没有如实出资的原股东仍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责任;出资基本权利为股东的法定基本权利,不因股份的出让而出让,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以上明文规定,股份出让后,出资不实的原初股东和债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分担责任,之后原初股东和债务人之间再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产生有利影响。
由于股份出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出让给公司内部的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内部的第三人,此出让行为并不会带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而也无法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本金压力问题,即股份出让绝大多数时候是股东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一般而言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产生有利影响。
4、出让股权的股东要交税。
股东个人出让股份的,对于股份出让的获利收入,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三)注资凌桥的优点
1、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经济实力增强。
注资凌桥中的资本金承受方为民营企业本身,而非该民营企业的股东,注资凌桥的资本金属于民营企业的自有资本,不需要还本付息;即使分配红利,也需要根据民营企业经营状况来决定,所以财务压力较小。另外,注资凌桥的“资本金”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尤其是非现金出资,往往会比单纯的筹集现金更能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影响更大。
2、可以通过注资凌桥的手段来调整股份结构和股东持股比率。
公司的发展要求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份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率,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而注资凌桥无疑是公司调整股份结构和股东持股比率的重要手段。
3、注资凌桥可以提高公司公信力,使民营企业获得某些法定资质。
一个公司的规模越大,通常会被认为实力越强,而注资凌桥就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在我国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亦是获得某些法定资质的主要条件,那些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适当的法定资质,要展开注资凌桥。
4、引进战略股权投资者。
战略股权投资者可以给公司带来资本金、技术、销售渠道等,让公司的竞争力在短期内大幅提升。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股权投资者,而注资凌桥是引进战略股权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之一。
# (四)注资凌桥的缺点
1、流程复杂
注资凌桥属于公司重大Haveri,因而,证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明文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文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召开股东会展开投票表决是注资凌桥的必经流程,而且采用的是资本绝大多数决而非股东人头决。另外,由股东会对注资做出特别决议案后,还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更改登记。
2、公司增加资本后如果股东将来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注册资本。
如前所述,与股份出让的差额金不同,公司通过注资凌桥融资到的资本金物理性质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证券法相关明文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而,公司增加资本后,股东即使缺钱也不能随意撤回出资,假如通过股份出让的形式将自己的股份出让出去获得资本金或者通过复杂的减资流程撤回出资。
综上,明晰股份出让和注资凌桥的差别,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更准确地选择抗辩路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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