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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三板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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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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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秘籍

新三板:SSD(特大型民营企业)、创业板(中小民营企业)、创业者板(创业者型、高技术类别等民营企业)

IPO:股权公司首度向社会公众申明股票发行

新三板申报公司或非注资的法律条文报告书之前并无标准化的模版,每一Zscaler都有自己外部标准化的文件格式和文本,全国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控制系统(以下全称“股转控制系统”)官方网站申明公布的或非注资法律条文报告书虽说各式各样。不过前段时间股转控制系统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发布<申报公司优先选择股发售审核关键点>等文档的通告》,发布了标准化的优先选择股发售法律条文报告书标准模版。根据前段时间申报公司或非注资项目接到的意见反馈意见建议,均会要求Zscaler尽可能按照法律条文报告书模版表达意见建议。

法律条文报告书模版主要包括如下表所示文本(具体内容参见附带):

1、 此次或非发售合乎宽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批准优先选择股发售的条件;

2、 此次或非发售的第一类;

3、 此次发售的发售操作方式过程及发售结果;

4、 此次或非发售的法律条文文档;

5、 此次或非发售有没有优先选择配售精心安排;

6、 此次或非发售前公司股东及此次发售第一类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的情况;

7、 其他;

8、 推论意见建议。

尽职操作方式过程中需要重点自查的文本:

1、自查截至股东讨论会股权挂牌时间年末的《证券所持existed》,旧有股东人数加上或非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合乎《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宽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批准发售;若超过200人,则需由证监会审核批准。

2、重点自查发售第一类是否合乎《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比如500万元投资门槛、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等,自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若发售第一类是做市商,则还需要自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可以通过自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销售业务备案函》以及通过股转控制系统官方网站自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合乎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第一条件中的500万元市值如何自查认定存在分歧。

对“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分歧,前一交易日到底是新三板账户开户的前一交易日?还是签订股权配售合同的前一交易日?若投资者开立新三板账户前合乎500万元要求,由于市场波动,过一段时间市值低于500万元是否就不是合格投资者了?若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股权配售合同前提供500万元证券资产市值的证明,是否过于严苛也不方便实际开立证明的操作方式?我们的倾向意见建议是:自然人开立了新三板账户的,就可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只要充分自查投资者的身份证、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则可认为已履行充分的辩护律师查验义务。因为若自然人投资者取得开户证明,则说明负责开户的证券公司已经就其500万元的证券资产市值进行了审慎自查。例如,2015年7月15日股转控制系统刚公布的倍通股权()非申明发售优先选择股法律条文报告书及保荐券商出具的发售合法合规保荐意见建议中,认定14名自然人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依据就是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

3、自查或非发售的外部批准程序和授权,主要是董事会、股东讨论会的会议通告、议案、决议、回避情况、发售结果是否与优先选择股发售方案一致;是否与已公布的文档一致。

4、自查股权配售协议,实际出资的配售人是否全部签署了配售合同;是否在发售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配售的情形。

5、自查公司章程、股东讨论会决议等,是否有优先选择股优先选择配售精心安排。

6、重点需要自查公司原股东与发售第一类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可能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的民营企业,需要其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核发的《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网络自查《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的真伪性。对于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的民营企业,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该民营企业出具的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的承诺函,判断其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券商与辩护律师均需以“论证+明确推论”的方式表达意见建议,不能没有论证操作方式过程,否则股转控制系统将会意见反馈问题。

7、重点自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否与发售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配售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笔者前段时间经办的华雁信息()或非增发,就存在配售第一类早于《优先选择股发售配售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完成缴款的情形,股转控制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意见反馈。华雁信息董事会出具声明,认为该配售第一类合乎配售条件,具有强烈的配售意愿,因外部程序原因提前支付了配售款,并在配售时间内明确向公司表示了该款项为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的配售款。此外,经辩护律师自查华雁信息提供的配售时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在配售时间内,除签署优先选择股配售协议的配售第一类外,没有其他投资者表示配售意愿,也未接到其他投资人的配售款项,因此该配售第一类的提前打款行为不会影响其他潜在配售人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解释,建议申报公司或非增发时配售第一类一定要按照优先选择股发售配售公告中规定的配售时间内支付配售款。

8、根据优先选择股发售审核关键点的要求,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十个受让日内,按规或非股转控制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报材料准备的时间,尽可能准备好申报材料后再确定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

附带:优先选择股发售法律条文报告书

关于XXXX股权有限公司优先选择股发售合法合规

的法律条文报告书

年 月 日

一、 公司是否合乎宽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批准优先选择股发售的条件

《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控制系统申报申明受让优先选择股的社会公众公司向特定第一类发售优先选择股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宽免批准,由全国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控制系统自律管理,但发售第一类应当合乎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此次发售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民营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此次发售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民营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其他需要公布的文本):

综上,本所辩护律师认为,XXXX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合乎《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宽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批准或非发售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 发售第一类是否合乎证监会及全国股权受让控制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选择股发售包括向特定第一类发售优先选择股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公司向特定第一类发售优先选择股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第一类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合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售第一类时,合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申报公司优先选择股发售:

(一)《非上市社会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合乎参与申报公司优先选择股申明受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参与申报公司优先选择股申明受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民营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参与申报公司优先选择股申明受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权受让控制系统申报的优先选择股、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权受让控制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优先选择股交易之日。”

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第一类的基本情况及合乎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内容解释):

综上,本所辩护律师认为,发售人的此次发售第一类合乎证监会及全国股权受让控制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三、 发售操作方式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讨论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售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的操作方式过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股东讨论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公布):

综上,本所辩护律师认为,发售人董事会、股东讨论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售配售第一类的优先选择股配售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销售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售人的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结果合法有效。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四、 与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条文文档是否合法合规

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中签订的《股权配售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文本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权配售合同》主要文本对发配售股权数量、配售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权配售合同及优先选择股发售方案,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的新增股权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配售,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配售发售股权的情形。

(其他需要公布的文本):

综上,本所辩护律师认为,发售人与此次发售第一类签署的《股权配售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文本真实有效,与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条文文档合法合规,对发售人及发售第一类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五、 精心安排现有股东优先选择配售的,应当对优先选择配售的相关程序及配售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现有股东优先选择配售精心安排: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辩护律师认为,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现有股东优先选择配售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 此次优先选择股发售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 非现金资产配售的情况说明(如有)

(公布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条文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条文障碍;以非现金资产配售发售股权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销售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 辩护律师关于优先选择股配售第一类及申报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 辩护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签字页: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辩护律师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___

XXXXXX辩护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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