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睿诚公司税务市场部
杜 娟 严 乐 辩护律师
股份资本运作买卖中,注资资本运作与股转资本运作是三种十分常用买卖商业模式,也具有一定关联性,例如两者最终的买卖目的都是获得被投资人的股份、买卖差额都以被投资人的股份商业价值为依据,买卖结果单厢改变旧有股份结构。然而,注资资本运作与股转资本运作的的具体实施及买卖不良后果截然相同。为充份阐明二者买卖的相同点,责任编辑通过一个假设买卖展开逐个分析。
假设买卖大前提:甲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多万元,股东乙公司所持90%股份,股东丙公司所持10%股份;经评估结果甲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为200多万元,乙公司同意对内受让所持甲公司的股份,丙公司无能为力对甲公司注资或出让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份;现,丁公司拟所持甲公司50%股份。三种买卖商业模式具体实施如下表所示:
注资资本运作买卖商业模式:由丁公司向甲公司展开注资,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原股东需按认购比率作出有效股东决议案(三分之一以上),丁公司向甲公司注资200多万元,当中100多万元扣除甲公司注册资本金,余下100多万元扣除甲公司资本住房公积金,甲公司获得丙公司50%股份。买卖顺利完成后,甲公司股份结构为:注册资本金200多万元,当中乙公司所持45%股份,丙公司所持5%股份,丁公司所持50%股份。
股转资本运作买卖商业模式:由丁公司出让乙公司所持甲公司50%的股份,丙公司明确表示舍弃对乙公司待受让股份的使用权权,由丁公司向乙公司缴付股份受让款100多万元,乙公司证实50多万元收益税金,迳自应负企业个人税金税交纳权利。买卖顺利完成后,甲公司股份结构为:注册资本金100多万元,当中乙公司所持40%股份,丙公司所持10%股份,丁公司所持50%股份。
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就注资资本运作与股转资本运作的相同点,可参阅:
1.买卖第一类相同:注资资本运作帝辛公司买卖第一类为甲公司,股份资本运作帝辛公司的买卖第一类为乙公司。
2.买卖差额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中买卖差额依赖于甲公司的股份商业价值,由丁公司根据拟获得股份比率计量买卖差额;股份资本运作中买卖差额另一方面以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股份商业价值为依据,另另一方面也依赖于乙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Montcuq;一般来说,在瞄准认购比率的大前提下,注资资本运作需缴付的买卖差额高于股转资本运作。
3.买卖差额受赏市场主体相同:注资资本运作帝辛公司的买卖差额缴付给甲公司,股转资本运作帝辛公司的买卖差额缴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并不直接获得买卖差额。
4.对被投资市场主体影响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买卖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发生相应变化,股转资本运作买卖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不发生变化。
5.买卖所需决议案类型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买卖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需经所持甲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转资本运作买卖适用“股东多数决”原则,需乙公司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丙公司),且舍弃使用权权的大前提下买卖。
6.投资后责任承担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买卖后,丁公司是否与甲公司原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权利及责任,需由协议各方予以约定;股转资本运作买卖后,丁公司在继承乙公司的股东权利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权利及责任。
7.买卖所涉计税依据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买卖中,乙公司、丙公司股份计税成本不变,对甲公司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新投入的资本金,对此不征收企业个人税金税;股转资本运作买卖中,乙公司获得受让差额后,扣除股份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证实“财产受让税金”征收个人税金税。
8.买卖所涉会计处理相同:注资资本运作买卖中,甲公司、丁公司需展开财务做账处理;股份资本运作买卖中,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原股东均需展开财务做账处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析可见,注资资本运作与股转资本运作存在巨大差别,在实践过程中对三种商业模式的买卖关键点如下表所示:
1.根据需要及条件选择买卖商业模式。注资资本运作的直接不良后果是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股转资本运作的直接不良后果是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取得买卖价款。因此,如被投资公司需要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经营,则可选择注资资本运作商业模式;如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需获得资金回笼,或被投资公司股东不愿股份被稀释,则可选择股转资本运作商业模式。
2.协议签署时应明确所涉协议的市场主体。注资资本运作买卖中,尽管直接买卖方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但因注资资本运作会直接稀释被投资人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因此《注资协议》中除投资人、被投资人外,还应将被投资人原股东作为协议一方市场主体;股转资本运作中,直接买卖方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原股东,但因被投资人是该买卖的承受市场主体,因此被投资人应以“目标公司”的身份作为协议一方市场主体。
3.股转资本运作买卖中税务筹划要求较高。相较于注资资本运作,股转资本运作中,如股转差额高于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则产生收益,引发纳税权利;在此如双方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隐藏真实买卖价格,展开违规避税,对于投资人而言,另一方面会承担相应法律处罚责任,另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在买卖中获得股份的计税基数,为后期股份受让时增加额外税务负担。因此在股转资本运作买卖中,应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合法合规。
4.买卖商业模式可相互结合,灵活运用。尽管注资资本运作与股转资本运作属于相同的买卖商业模式,但在实践中可根据买卖需要展开组合运用;例如投资人可另一方面出让原股东部分股份,另另一方面同步对被投资人展开注资,实现原股东的退出,达到投资人的认购比率要求;再例如投资人可出让原股东部分股份后,为解决被投资人资金需求与原股东股份不被稀释间的矛盾,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被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在后期条件允许下,展开债回售注资买卖。
尽管股份资本运作买卖都是以获得被投资人股份为目的的买卖,但在实际买卖商业模式的选择中,会出现更为具体的买卖需求及条件,买卖双方应结合实际,审慎选择合法、高效、经济的买卖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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