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融资注资资本运作商业模式探析
资本运作并购时评
晨鸣纸业睿诚公司税务市场部
杜 娟 严 乐 辩护律师
在公司资本运作公法中,股份融资这一概念并不孤单,股份融资最初做为处理不良贷款的常用形式众所周知,但近年来,也被做为企业注资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向优先选择。从公司资本运作的角度来说,股份融资实质上就是以借款人这种非货币向目标公司展开股份注资。那么,什么类型的借款人适合展开股份融资?股份融资怎样展开操作?股份融资交易中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有什么样?信用风险套期保值机制怎样确定?责任编辑将围绕股份融资的注资资本运作形式及该些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展开初步分析。
一、股份融资资本运作后的借款人状态
股份融资后,借款人人身份转变为借款人的股东众所周知,失去借款人的不合法物权,急于独享股东基本权利;因而,MD224CH借款人来说,出现下列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1.借款人铲除:股份融资流程一旦顺利完成,原借款人即即告毁损,视作借款人已偿还债务借款人。
2.原借款人借款毁损:股份融资流程顺利完成后,借款权做为主借款人的从基本权利,也随主借款人一起铲除;总之,对未展开回售的借款人及本息,原借款措施应竭尽全力有效。
3.借款人本息暂停排序:股份融资流程顺利完成后,借款人的固定支付本息收益特性随之消解,急于成为股东派息权,因而,一般来说,被转成股份的借款人部份应暂停支付本息。
4.不按期责任不再持续:对股份融资之前出现的欠交、酬金等,系因不合法借款人造成,该部份基本权利应在回售时予以明确具体的作法,对确为因主借款人造成,且符合我国法律条文法规的,一般来说可做为回售差额,并暂停竭尽全力排序法律责任;总之未展开回售部份借款人可由两方自行约定。
二、股份融资资本运作中借款人类别优先选择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六条相关明确规定,可展开股份融资资本运作的韦泽诺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程序法:1.不合法借款人;2.借款数人境内不合法设立的公司企业法人;3.两方借款人形成原因为合约之债,且借款人人已履行职责所对应的合约权利。
但在公法中,资本运作方在展开股份融资资本运作中,需对被资本运作公司展开经济效益的估算及法律条文信用风险的排查,具体可通过下列几个方面考量:
1.股份融资该些借款人偿还债务受阻:股份融资最初是做为不良贷款盘活的一种方向出现,因而,除资本运作方系基于商业发展考量外,通常情况下,可被偿还债务或有充足借款的借款人不被做为股份融资对象。
2.被资本运作公司符合被资本运作要求:该要求也是资本运作中对被资本运作公司的基本要求,即在经尽职调查后,被资本运作公司不存在重大经营信用风险、对外负债等。
3.被资本运作公司应具有一定市场经营前景:即通过回售形式能够助力被资本运作公司再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实现借款人的实现,而非短期缓解被资本运作公司的资金压力。
三、股份融资资本运作的实施流程
1.基准日前的或有负债及经营信用风险:为避免被资本运作公司或有负债损害资本运作方权益,应要求被并购公司及原股东完整披露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并由资本运作方予以独立核查,同时可要求原股东承诺披露完整真实,并承担被资本运作公司因或有债务、涉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以便资本运作方可通过向原股东追索、核减股份等形式追究赔偿责任。
2.被资本运作公司管理失控的信用风险:资本运作顺利完成后,资本运作方易忽视对被资本运作方的日常监管,导致股东基本权利行使不畅,最终损害股东利益;为此资本运作方可向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展开财务监管,同时签订合同公司的工商证照及印鉴共管,保障在经营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避免被资本运作公司股东恶意侵害资本运作方利益。
3.签署股份融资协议:股份融资协议应由借款人人(资本运作方)、借款人(被资本运作方)、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协议中应锁定拟回售借款人金额、回售价格、持股比例、未回售借款人支付本息办法及偿还债务期限、股东基本权利、股份退出方向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4.修改公司章程:基于被资本运作公司的股份结构出现变更,需对被资本运作公司的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展开相应变更。
5.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流程:基于公示公信的效力性,通常待工商变注册登记顺利完成才视作回售事项的顺利完成,因而工商变更注册登记之日也常做为股份融资资本运作的基准日。
引申论点 股份融资过程中借款人价值是否需要评估?
此前于2012年颁行的《公司借款人回售权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股份融资应当展开借款人评估,但该办法随着2014年颁行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而废止,后者并未强制要求拟回售借款人需要展开评估,实践中拟回售借款人通常遵从两方“自评自认”的原则。此外,尽管借款人是非货币性资产,但其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有本质不同,大部份借款人本质上都体现的是一种资金的支付权利,金额多已明确锁定(如因借贷关系造成的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借款人等),价值评估的必要性较低。因而,股份融资过程中并不强制对拟回售借款人展开评估。
四、股份融资资本运作中借款人类别优先选择
1.基准日前的或有负债及经营信用风险:为避免被资本运作公司或有负债损害回售股东权益,应要求被资本运作公司及原股东完整披露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并予以独立核查公司,同时可要求原股东承诺披露完整真实,并承担被资本运作公司因或有债务、涉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以便资本运作方可通过向原股东追索、核减股份等形式追究赔偿责任。
2.被资本运作公司管理失控的信用风险:资本运作方进入公司后易忽视对被资本运作公司的日常监管,导致股东基本权利行使不畅,最终损害股东利益;为此资本运作方可向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展开公司财务监管,同时签订合同公司的工商证照及印鉴共管,保障在经营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避免被资本运作公司股东恶意侵害股东利益。
3.被资本运作公司持续经营不善:实践中不乏有被资本运作方持续经营不善情形,导致资本运作方借款人无法实现;基于此,可由资本运作方与被资本运作方原股东签订合同业绩对赌条款,在经营业绩下滑至一定指标时,由资本运作方无偿或低价取得原股东相应比例的股份。
4.资本运作方退出方向受阻:资本运作方股份融资资本运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原借款人,因而资本运作方股份退出方向的签订合同至关重要;资本运作方可与被资本运作方及原股东明确签订合同,在一定时点下,由被资本运作方原股东强制回购资本运作方股份,或由资本运作方启动公司减资流程,实现股份的退出,借款人的实现。
辩护律师有话说
自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股份融资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为了最大限度的盘活借款人资产,保证不合法债权得以偿还债务,实践中股份融资商业模式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其商业模式构建及信用风险套期保值也越来越多样化、立体化,这必将从事资本运作并购业务的专业人士提供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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