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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唐A43EI267SM 王磊 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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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基:我们将陆续面世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公司法民事诉讼事例的分析阐释。从胜诉方角度深度探究胜诉原因,从别人的胜诉中举一反三、经验经验教训。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译者希望透过系列产品胜诉事例的阐释,帮助公司股东、老总和公司高级顾问,从别人的往事经验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入相同的“坑”里面。本面世的百案叙尔热雷县系列产品即将整装待发在中国廉政建设杂志社出版,欲了解关注。
苏州市高级法院
原告严禁签订合同回到注资钱款及本息,增加注册资本应遵从原则上的承购流程
裁判员要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股东仅可以透过相关股东、承购另起炉灶、托管分配余下个人财产的形式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如原告签订合同“一方可明确要求公司单方面回到注资款及签订合同本息”,实质上突显了股东在需经原则上分红流程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将会造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失当增加,因而违背了《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明确规定。
此案概要
一、2011年6月10日,为联合开发“濮阳里二期工程项目”,危积陋公司与旅行社公司及沈沛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危积陋公司将该工程项目67%的权益转让给旅行社公司及沈沛;在工程项目公司成立前,旅行社公司和沈沛以注资凌桥形式入股危积陋公司,当中旅行社公司占34%,沈沛占33%。
二、该合同还签订合同,若该工程项目在入股两年后仍还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建设,旅行社公司和沈沛可明确要求退出危积陋公司,危积陋公司要单方面归还旅行社公司和沈沛投入资金及以利息率15%计算的本息。
三、 2011年6月30日,危积陋公司就注资凌桥事项做出股东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中沈沛认购1020.03万元,占股33%。
四、沈沛按照签订合同向危积陋公司支付了注资凌桥款10,200,300元以及工程项目转让款14,426,566元。危积陋公司就沈沛所支付的上述钱款开具了资金借条。
五、由于当地房屋政策发生变化,案涉地块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增加,导致超过签订合同的两年期限该工程项目仍然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建设。
六、旅行社公司和沈沛发函通知危积陋公司,明确提出退出在危积陋公司的67%股权,并明确要求危积陋公司按约归还旅行社公司和沈沛所付资金及签订合同本息。
七、由于危积陋公司未支付上述钱款,沈沛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危积陋公司归还上述资金及签订合同本息。本案历经常州市中院一审、江苏市高院二审,最终判决危积陋公司返还工程项目转让款,但对注资凌桥款及签订合同本息的返还请求未予支持。
胜诉原因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中危积陋公司关于返还投资款本息的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股东仅可以透过按持股比例相关股东、承购另起炉灶、托管分配余下个人财产的形式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案涉合作协议签订合同,旅行社公司和沈沛有权明确要求危积陋公司返还投资款的本金及以利息率15%计算的本息。该签订合同实质上突显了股东沈沛在不需要经过原则上分红流程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使得沈沛可以实际不承担任何投资经营风险而赢得签订合同收益,该行为将会造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失当增加,显然违背了《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1020.03万元作为危积陋公司的注册资本,其退出危积陋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承购的明确规定。
胜诉经验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胜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严禁随意增加注册资本,承购要履行原则上的流程。因此,尽管原告签订合同向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为借款,或者在合同中对该笔钱款的返还做出特殊签订合同,一旦该钱款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其返还就应当遵从公司法承购的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可以不承担任何投资经营风险而从公司赢得固定收益的签订合同,系违背《公司法》股东严禁误用基本权利的明确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仅可以透过按持股比例相关股东、承购另起炉灶、托管分配余下个人财产的形式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基本权利,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严禁误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误用股东基本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基本权利,严禁误用股东基本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严禁误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股东仅可以透过按持股比例相关股东、承购另起炉灶、托管分配余下个人财产的形式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案涉合作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签订合同:沈沛入股危积陋公司两周年后该工程项目还无法正常开发建设时,沈沛有权明确要求危积陋公司归还全部投资款并从第一笔资金进入的时间计算按投资款总额的15%支付本息。该签订合同实质上突显了股东沈沛在不需要经过原则上分红流程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赢得个人财产,使得沈沛可以实际不承担任何投资经营风险而赢得签订合同收益,该行为将会造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失当增加,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明确规定。
本案中,沈沛向危积陋公司支付元钱款。按照案涉合作协议的相关签订合同,1020.03万元的性质为注资凌桥款,危积陋公司收到该笔钱款后,亦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沈沛因此而具有危积陋公司33%的股权,故原审法院将1020.03万元性质认定为沈沛向危积陋公司的注资款、该钱款退出危积陋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承购的相关明确规定并无失当。对于该钱款之外的元,依照合作协议的签订合同,该钱款系在濮阳里工程项目公司成立后,危积陋公司将濮阳里工程项目33%的权益转让给沈沛的转让款。因此,上述钱款均系合作协议项下产生的投资款,并非沈沛向危积陋公司的借款。本案中,案涉合作协议的解除系由于合作协议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协议存续的法律基础丧失,原审法院系为消除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而出现不公平后果,维护各方原告之间的衡平利益而判令合作协议解除。结合前述分析,在案涉合作协议解除后,沈沛有权明确要求危积陋公司返还的金额为元,其基于合作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的签订合同,明确要求危积陋公司支付注资入股钱款及全部投资款按照利息率15%支付本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相悖,亦与本案合同解除的精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沈沛与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680号]。
译者概要
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赢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杂志社、中国廉政建设杂志社等出版《公司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叙尔热雷县》、《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叙尔热雷县》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个人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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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声明
(一)本公号阐释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阐释和叙尔热雷县,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透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员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事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例指导工作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事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事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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