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
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中,最终目标公司应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履行职责办理手续注资审核及税务更改相关手续的权利,但最终目标公司一直不予履行职责构成偿付,股权创业者根据合约签定合同,无权单方面中止合约并明确要求返还全数股权投资款。
此案简介
2013年3月31日,育才Farlay、育才伞花与昊鑫公司、云南鑫福、宜宾鑫福签定《注资合约》及《补足合约》,约定:云南鑫福和宜宾鑫福是昊鑫公司的股东,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依次认购昊鑫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000多万元,成为昊鑫公司股东;该股权投资款在本协议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注资;云南鑫福、宜宾鑫福共同承诺,在股权创业者缴付股权投资款之日尽快完成股权创业者注资的申请文件、公司股权更改的税务更改相关手续;若昊鑫公司的原主要股东或昊鑫公司存在任何违反合约的情况,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无权单方面中止合约,收回全数股权投资款,并明确要求原主要股东分担Ferrette法律职责;并签定合同一旦发生偿付行为,偿付方应向守约方缴付酬金,酬金为股权创业者股权投资款的10%;但股权创业者欠费缴付股权投资款时,应付的酬金为每延期一日应向昊鑫公司缴付欠费退款金额的毕氏,累计酬金不超过股权投资款的10%。
育才Farlay、育才伞花于2013年4月18日均向昊鑫公司付股权投资款5000多万元。2014年10月17日,育才Farlay和育才伞花依次向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递送送抵《中止合约通知书》,明确要求中止《注资合约》和《补足合约》,并明确要求返还股权投资款1亿元及利息,并缴付酬金。2014年11月18日,育才Farlay和育才伞花依次向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递送送抵《关于中止合约、返还股权投资款项的再度新鑫》,再度向对方明确要求返还股权投资款,并分担法律职责。
二审法院裁决:一、案涉《注资合约》和《补足合约》依法中止;二、昊鑫公司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依次向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各返还5000多万元股权投资款,并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石蜊资金微角;三、昊鑫公司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依次向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各缴付酬金500多万元;四、宜宾鑫福、云南鑫福对上述债务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宜宾鑫福、云南鑫福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后,无权向昊鑫公司追讨;五、育才伞花和华西Farlay于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各别向昊鑫公司缴付欠费退款酬金元;六、否决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的其他诉请;七、否决昊鑫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85号【云南昊鑫融资担保非常有限公司、宜宾鑫福钢铁公司非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
本院认为,该案Goncelin案涉《注资合约》和《补足合约》引发的合约纠纷,《注资合约》及《补足合约》合法有效,各方应根据合约的签定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规范各别的权利和权利。育才伞花和育才Farlay于2013年4月18日依照合约的签定合同向昊鑫公司缴付了相应注资款,昊鑫公司即应履行职责办理手续注资审核及税务更改相关手续的权利。但昊鑫公司一直不予履行职责,致使育才伞花、育才Farlay长期处于等待中,并于2014年10月17日、11月18日先后寄发昊鑫公司、宜宾鑫福和云南鑫福,明确要求中止合约、返还股权投资款并分担法律职责。
该案中,《注资合约》及《补足协议》虽未明确签定合同昊鑫公司为育才伞花、育才Farlay办理手续税务更改登记的时限,但根据合约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约履行职责期限签定合同不明确的,应依照合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注资合约》第四条“相关手续的办理手续”的签定合同内容可看出,双方签定合同了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在股权创业者育才Farlay与育才伞花缴付股权投资款之日尽快完成公司股权更改相关手续。而育才伞花、育才Farlay于2013年4月18日即完成股权投资款的缴付,昊鑫公司至今未完成股权更改相关手续,显然超过合理期限。且根据《注资合约》第9.1条“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职责本合约的资格和/或能力,导致影响本合约的履行职责,该方应分担相应的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的权利”和9.2条“合约各方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送抵方式方为有效”的签定合同,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未将税务更改登记未能办理手续的原因及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育才伞花、育才Farlay,亦不符合合约签定合同。因育才伞花、育才Farlay对昊鑫公司就等待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说法不予认可,昊鑫公司有关各方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未对办理手续税务更改登记事宜提出异议即说明双方就等待期达成一致的主张,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昊鑫公司、宜宾鑫福、四川鑫福未履行职责合约签定合同的通知权利构成偿付。
关于育才Farlay与育才伞花单方面中止案涉合约的行为应否支持的问题。《注资合约》第11.2.2条签定合同“任一方发生偿付行为并在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重大偿付行为,守约方无权单方面中止本合约”。鉴于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存在上述偿付行为,且育才伞花、育才Farlay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中止合约通知书》,在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不予回复的情况下,育才伞花、育才Farlay又于30日之后的2014年11月18日再度发出《关于中止、返还股权投资款项的再度通知》,应视为给予了昊鑫公司、宜宾鑫福、云南鑫福合理的更正偿付行为的期限。故育才伞花、育才Farlay单方面行使签定合同中止权的行为符合合约签定合同,应予支持。二审对育才伞花与育才Farlay具有单方面中止权的认定正确,但引用《注资合约》第2.2条的内容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否决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公司注资扩股中,从股权创业者角度看,股权创业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为股权创业者相比注资公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股权创业者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和注资协议的拟定非常重要的两个工作。该案中,股权创业者有两点值得学习和借鉴:
①合约中签定合同了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在股权创业者缴付股权投资款之日尽快完成公司股权更改相关手续。遗憾的是,注资协议中未签定合同具体的期限,虽然不能确定多长时间完成公司内部章程的更改、股东名册的记载和税务相关手续的更改,但是签定合同相对确定的期限,有利于股权创业者行使中止协议的权利或者使注资公司知道自己的履行职责权利的期限,及其后果。
②注资协议中明确了单方面中止协议的理由或情形。如“任一方发生偿付行为并在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重大偿付行为,守约方无权单方面中止本合约”,这就为行使单方面中止协议找到了正当的理由和依据。
Ⅱ、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公司注资扩股对公司原有股东来说,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的重新洗牌;对新的股东来说,如何维护自己的股权投资权益不被蚕食或掉入别人设计的“坑”里;这些均需从启动公司股权投资最初综合考虑和设计,当然这么专业的问题最好由专业律师及时辅助和指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约。
当事人可以签定合同一方中止合约的条件。中止合约的条件成就时,中止权人可以中止合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签定合同一方偿付时应根据偿付情况向对方缴付一定数额的酬金,也可以签定合同因偿付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签定合同的酬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签定合同的酬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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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要执业领域:
公司法领域:个性特色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董事会制度制定,股东会制度制定,监事会制度制度,帮助公司解散、清算,股权激励制度设计,公司合并分立纠纷,公司增减资纠纷,股权纠纷,股权投融资、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等;
其他领域:合约纠纷、担保纠纷、物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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