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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关键点:
以下简称公司为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进行注资凌桥,75.49%投票权同意的股东会决议案将全数注资由该投资人配售,该股东会决议案侵害了20.1%抵制股东的比率优先选择配售权。但被侵害股东在科学合理前夕经过后又提倡行使职权自己范围内优先选择配售基本权利的,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此案全文:
1、曾某和T2330公司均为双创公司股东,二人合计持股20.1%。
2、双创公司为引入发展战略投资招纳刘某为股东举行股东会,决议案内容为将公司的追加资本全数由刘某配售。75.49%股份比率则表示赞成,曾某和T2330公司对此则表示抵制。
3、该股东会决议案举行一年后,曾某和T2330公司才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高等法院证实该股东会决议案合宪并明确要求对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
争论关注点:
曾某和T2330公司与否无权明确要求对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
高等法院观点:
尽管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案因侵害了T2330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追加资本的基本权利而部份合宪,但T2330公司和蒋洋与否能够行使职权上述追加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与否正确地提倡了基本权利。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公司追加资本的基本权利属形成权,尽管旧有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此项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时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社会秩序,该基本权利应在一定科学合理前夕内行使职权,并且由于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属于典型的信泰行为,对于科学合理前夕的判定应比通常的行为能力更加严格。
该案T2330公司和蒋洋在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举行股东Sonbhadra早已知道其优先选择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意思则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积极提倡基本权利。在此后双创公司举行股东会、决议案通过陈木高将部份股份受赠固生公司决议案时,T2330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则表示抵制。T2330公司和蒋洋在股份变动近一年后又提出诉讼民事诉讼,争论的股份价值早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基本权利将导致埃皮纳勒区平衡的法律条文关系遭到破坏,并极容易产生许云鹤公正的不良后果,故重庆市乐山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2006)绵民国初年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定T2330公司和蒋洋提倡优先选择认缴权的科学合理前夕已过并无不妥。故本院对T2330公司和蒋洋行使职权对双创公司追加资本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请求未予全力支持。
案例索引:
(2010)民提字第48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被人民高等法院判决证实合宪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案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条文关系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未就其股份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侵害其他股东优先选择购买权,其他股东提倡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份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知道行使职权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提倡,或者自股份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
实务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此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确保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比率平衡,避免股东滥用控制地位肆意稀释小股东股份情形。因此,股东会不能以多数决的方式剥夺小股东在注资凌桥中的按照实缴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的基本权利。
本文援引判例认为,作为投资方没有义务审核公司注资凌桥意思则表示在股东内部的形成过程,因此在没有证据证实投资方和控股股东恶意串通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案部份合宪,注资协议瑕疵,不影响注资行为效力。基于高等法院的上述结论,小股东即使提倡股东会决议案合宪成立,也不必然可以否定早已实施完毕的注资事实。那么小股东该如何救济?有待进一步讨论。
同时,本文援引判决认为小股东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是在已知优先选择认缴基本权利被侵害事实后一年多,超过了科学合理时限。那么科学合理时限是多少?法律条文并无明文规定,本判例也没有明示。该科学合理时限到底应参照撤销权除斥前夕规定还是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值得讨论。笔者认为,应根据小股东申诉的诉请对象和事由进行区别判断:路径1、小股东的申诉的行为是在其基本权利被侵害后,向侵权者提出诉讼的赔偿民事诉讼。那么其诉请的对象是其他股东,如果有证据证实投资人明知上述事实也可被列为共同被告;该申诉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路径2、小股东诉请提倡股东会决议案和注资凌桥协议合宪从而保障其优先选择购买权。参照《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关于股份对外转让优先选择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时限规定,建议小股东在知道或者应知道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倡,同时如果该注资凌桥早已股份变更登记超过一年,建议直接适用路径1提出诉讼相关的赔偿民事诉讼。
编辑: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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