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时,对同一批次的增资价格是否可以同股不同价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3

@DR Koala    请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时,同一批次的增资,各方的增资价格是不是该一样?  回复:  一、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之“第一节 股份发行”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从上述条款中不难看出,股份的发行,也就是平常说的公司在原注册资本(总股本)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无论针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同次增资的价格应当是相同的(即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且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即同股同权)。实操中,绝大部分公司在增资时,各方以均按《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遵守公司确定的发行价格投入资金(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但也有极少数股东增资时存在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即同股虽同权但不同价),反映了一定的“价格弹性”。下面就有限公司阶段、股份公司阶段、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阶段发生增资情形时存在价格不一致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以此说明同一批次增资时价格既可以体现一致,但也可以做到不一致,并非完全不允许或不可能,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不可一概而论。

二、2016年7月28日,西安德朋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OC)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之“(四)2015年7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情况介绍中,对本次增资扩股中出现同股不同价的过程及原因披露如下:2015年6月15日,龙丽、西安齐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原股东尚海洋、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龙丽以人民币250万元认购有限公司3.5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5%的股权,剩余246.42万元计入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西安齐盈以20万元认购有限公司1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25.15%的股权,剩余2万元计入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中,新股东龙丽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及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对资本市场具有深刻的认识,其认可公司目前的发展思路和方向,经新老股东协商确认,龙丽本次增资的每股价格为69.83元;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尚海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西安齐盈认购有限公司股权,经协商确定每股价格为1.11元。本次《增资扩股协议书》中,龙丽、西安齐盈与原股东尚海洋对本次同股不同价的增资方式知晓并同意以此种方式增资,各方承诺并保证不因本次增资扩股行为产生股权纠纷,对此三方无任何异议。2015年7月13日,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71.5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1.58 万元由新股东以货币资金认缴,其中:龙丽出资250万元,其3.58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46.4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西安齐盈出资20元,其18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事宜已于2015年8月11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扩股中出现同股不同价格的主要原因为:(1)西安齐盈系德朋有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尚海洋及公司高管袁晓忠共同出资设立,作为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公司新老股东同意西安齐盈以20万元的价格认购德朋有限25.15%的股份,所有股东对此情况充分了解,且无异议;(2)龙丽作为自然人投资者,对德朋有限公司的巨大发展前景十分看好,愿意以250万元的价格认购德朋有限5%的股份,所有股东对此情况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并且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所有股东均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协议中约定:“龙丽、西安齐盈、尚海洋对本次同股不同价格的增资方式知晓并同意以此种方式增资,各方承诺并保证不因本次增资扩股行为产生股权纠纷,对此三方无任何异议”。综上所述,本次增资同股不同价格,所有股东对此情况充分了解并且无异议。同时,各股东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经股东会同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因此本次增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此次增资存在个人身份与价格两种不同的情形。个人身份上,龙丽女士以自然人身份增资,西安齐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法人身份增资;价格上,一个增资价格为69.83元,一个为1.11元。尽管存在两种区别,但并不影响此次公司增资扩股的进行,核心在于全体股东均充分了解了两个新老股东增资的实际情况且无异议,同时各方承诺并保证不因本次增资扩股行为产生股权纠纷。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资行为未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由此可见,针对同一批次增资出现同股不同价格的行为,只要全体股东认可,增资股东承诺未来不会产生股权上的纠纷,不会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失,是允许发生的。

三、2017年2月21日,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SZ)披露了《招股说明书》。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之“3、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动情况”之“(1)2010年12月15日,麦格米特第一次增资和第二次增资”情况介绍中,对2010年11月19日当天发生两次增资行为中出现两种不同价格的过程及原因披露如下:(1)2010年12月15日,麦格米特第一次增资和第二次增资①股份公司内部审议程序2010年11月19日上午,麦格米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向惠州TCL创投定向增发7,491,328股股份,每股价格为5.3396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2,100万股增至12,849.1328万股。2010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惠州TCL创投定向增发股份的议案,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2010年11月19日下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向无锡TCL创投定向增发3,443,819股股份,每股价格为5.8076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2,849.1328万股增至13,193.5147万股。2010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无锡TCL 创投定向增发股份的议案,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2010年12月7日,就上述定向增发事宜,惠州TCL创投、无锡TCL创投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上述两次增资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13日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440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②两次增资作价不同的情况分析根据第一轮认股协议的约定,惠州TCL创投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按照增资后净利润值10倍的价格追加投资,将其在本公司的累计持股比例提升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2010年底,惠州TCL创投决定行使上述约定的权利。本公司与投资方认可,按照本公司2010年度预测净利润为作价基础,由惠州TCL创投和无锡TCL创投共同完成本轮增资。  根据增资各方共同认可的本公司预测财务业绩,以及事先约定的定价方案,本次惠州TCL创投出资4,000万元,共获得本公司7,491,328股,增资每股价格为5.3396元;无锡TCL创投增资2,000万元,获得本公司3,443,819股,增资每股价格为5.8076元。依据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口径计算,本次增资中惠州TCL创投对应的市盈率为9.22倍;无锡TCL创投对应的市盈率为10.29倍。2010年12 月15日,麦格米特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此次增资存在发行时间与价格两种不同的情形。时间上,虽于同一天进行,但一个安排在上午,一个在下午,分两次发行;价格上,上午确定的增资价格为5.3396元,下午确定的价格为5.8076元,虽一天内进行两次增资且作价不同,但不影响此次增资扩股,核心在于原股东-惠州TCL创投在2010 年1月与公司达成第一轮认股协议的同时,约定日后有权认为必要时,可按照增资后净利润值10倍的价格追加投资,将其在公司的累计持股比例提升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故在2010年底,惠州TCL创投因继续看好公司发展前景而决定行使上述约定的权利。经公司与投资方认可,按照公司2010年度预测净利润为作价基础,由惠州TCL创投和无锡TCL创投共同完成本轮增资。由此可再次看出,针对同一批次增资行为,不管是以自然人还是法人身份,不管是一天内安排上午和下午分两次进行,尽管增资价格不同,但只要程序合理合法合规,股东之间,股东与董监高、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稳定(产生股权纠纷)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失,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经全体股东充分了解、认可无异议(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是允许发生的。

四、2018年11月24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的回复》以及《北京市金杜7152%股权的交易作价为87,619.61万元,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对价为15.45亿元。主要原因系本次交易谈判过程中,对不同类型股东设置差异化作价,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所获取交易对价的估值高于未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叶秋投资作为财务投资者在本次交易中未获取股份对价,叶秋投资的合伙人不参与业绩承诺并获取较低估值对应的交易对价。请你公司:1)结合不同交易对方差异化定价的具体情况及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的原因及合理性。2)就殷晓东个人,补充披露针对同一交易对方存在部分标的资产股权进行业绩补偿并按较高价格进行定价,部分股权不进行业绩补偿并按较低价格进行定价的合理性。3)说明叶秋投资的合伙人与殷晓东及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其不参与业绩承诺并获取较低估值对应交易对价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就“1)结合不同交易对方差异化定价的具体情况及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的原因及合理性。”之问题,券商及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中科鼎实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15.21亿元。根据《股份收购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并经京蓝科技书面说明,以《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殷晓东、鼎业投资合伙人、樊利民获得交易对价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5.7亿元,叶秋投资合伙人获得交易对价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2亿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合计收购中科鼎实94.8927%股权,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4.96亿元(=141,959.4595/94.8927%),未超过评估值15.21亿元。叶秋投资普通合伙人叶敏系殷晓东配偶,殷晓东、叶敏分别持有叶秋投资合伙份额为15.71%、5.71%,除此之外,叶秋投资其他合伙人为殷晓东朋友,与殷晓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除殷晓东之外的叶秋投资其他合伙人系目标公司财务投资者,未参与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基于上述考虑,叶秋投资全体合伙人获取12亿元的较低估值;除殷晓东持有的叶秋投资份额承担业绩承诺之外,其他叶秋投资合伙人不承担业绩承诺。除殷晓东外的叶秋投资其他合伙人不承担业绩承诺系交易双方协商结果,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的情况。综上所述,叶秋投资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2亿元,殷晓东、鼎业投资、樊利民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5.7亿元。券商及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具有合理性。”2019年1月15日,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9]32号”《关于核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殷晓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同意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分析: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注册资本及股份的增加,也是增资的一种方式。本案例中,交易对象取得对应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价格分别为15.7亿和12亿元,存在对不同类型股东之股份设置差异化作价的情形(即同股不同价),原因在于,同一交易对方中的部分标的资产股权须承担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损失,故给予较高价格;未承担的反之则低价,并经公司、高价格方、低价格方三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由此可看出,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股权,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的增加(即增资扩股),尽管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但在增发股份设置定价过程中须考虑交易对象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损失等方面存在不同与差异的情形,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不可生搬硬套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针对同一批次发行股份(增资)出现同股不同价格的行为是允许存在的。

五、综上,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规定,结合提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时,同一批次的增资,各方的增资价格是不是该一样?”之问题,明确回复的是,实操中,绝大部分公司在增资时,各方均以按《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遵守公司确定的发行价格投入资金(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但也有极少数股东增资时存在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即同股虽同权但不同价),反映了一定的“价格弹性”。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每家公司情况不尽相同,增资时须考虑人员、资产、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因素,既不可一概而论,也不可生搬硬套法律法规,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故针对同一批次增资出现同股不同价格的行为在审核、判断时是否认为合理,须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全体股东是否充分了解本次增资的实际情况,对股价的确定是否认可且无异议,公司在审批程序上是否做到合理合法合规,是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股东增资是否承诺未来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稳定、产生潜在的股权(法律)纠纷,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情形;3、是否严格遵守业绩承诺及补偿损失,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失;4、股东之间,股东与董监高、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此致!

(本文图片由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车俊萱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在唐人神(.SZ)、御家汇(.SZ)经历的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投融资、工商管理以及新三板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践,厚积薄发,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  本文为原创作品,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编辑、重新发布。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关注本人的,ID:hxkfyl0857,名称:唤醒沉睡的人。)

推荐资讯
3000家公司跨行生产口罩,你们是认真的吗?

3000家公司跨行生产口罩,你们是认真的吗?

关上金沙新闻,查阅更多高画质相片 ……
2024-05-08
又一家被装修公司坑了!60万就装成这熊样,那棵桃花树是认真的吗

又一家被装修公司坑了!60万就装成这熊样,那棵桃花树是认真的吗

家装须要几万元,原本是多于房东才确切知道的。不过那时要带我们参访的另一间,家装须要60万,但这……
2024-05-08
注册公司时把注册资本设在1000万元,这样是否有风险?

注册公司时把注册资本设在1000万元,这样是否有风险?

创业者科学普及之 难题四十九 译者:崔大状 创业者辩护律师 从规矩来说,公司的注册他们总之要高。无论是在我国却是国外,注册资本金越高常常代表……
2024-05-08
手里只有10万,新公司注册资金敢写1000万吗?

手里只有10万,新公司注册资金敢写1000万吗?

在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我省的旧《公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明确规定是实行实缴制,依照实缴制的明确规定:你的注册资本金是啥,所以你就……
2024-05-08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