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2366服务中心回复:2022-04-29
谢谢:您在中文网站上递交的课税进行咨询难题益希,现特别针对您所提供更多的重要信息概要申明如下表所示:
一、依照《税务总局有关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用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不属于股利、增量物理性质的重新分配,对个人获得的送股总股本金额,不做为拉维县,不征税税金税。”
二、依照《税务总局有关原农村信用密切合作社在公有化为卫星城密切合作商业银行操作过程中对个人股产品服务税金税后税金税的核准》(国税函〔1998〕2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总局有关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论述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是指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优先股折价发售总收入所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将此送股总股本由对个人获得的金额,不做为产品服务税税金征税税金税。而与此不相吻合的其它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重新分配拉维县部份,应司法机关征税税金税。”
前述申明为准,热烈欢迎拨通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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