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资凌桥协定须要特别注意什么?
(一)创业者(新小股东)投资限额或其所配售的出资交易额比率,和创业者向公司缴交出资之后各小股东的认购比率;
(二)创业者的出资形式,出资形式(汇率、铜器、专利技术和农地所无权等形式出资)、出资金额、出资天数;
(三)签订注资协定之前,新小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书和秘密性协定,然后再展开尽调进行调查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检最终目标公司金融资产和负债情况;
(四)须要特别注意在注资合约上要对最终目标公司金融资产的展开精确的叙述及有关证实、原小股东、新小股东对注资凌桥事宜的申辩与确保的条文;
(五)对小股东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展开明晰(股份期货合约天数、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服务费的分担等);
(六)负债的分担问题(分担市场主体及分担形式等);
(七)注资后公司环境治理机构,公司章程的修正事宜展开签订合约;
(八)对注资后最终目标公司的分红、投票表决事宜、托管等事宜展开明晰;
(九)明晰签订合约法律条文责任及适当的争论化解形式;
(十)其他特定增设。根据交易前述须要加进。
二、注资凌桥须要难题及风险严防
(一)最终目标公司须要难题
具体来说,送股注册资本时,送股比率要略有存留。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以原则上住房公积金送股注册登记资本时,所存留的此项住房公积金严禁多于送股前公司注册登记资本的百分之十。
其二,需确保原小股东优先选择配售权。除全体人员小股东签订合约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外,以下简称公司在展开注资凌桥时,其小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
最后,如以上市为目的注资凌桥。需满足,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天数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以下简称公司按原账面净金融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天数可以从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之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前述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新创业者之风险严防
具体来说,新创业者拟认缴新增注册登记资本时,一方面须要对最终目标公司可投性展开评估结果;另一方面须要对最终目标公司现有或潜在风险展开预估严防。为全面了解最终目标公司历史沿革及所涉或可能涉及之法律条文、财务风险,新创业者进入最终目标公司前,通常将委托事务所尽调进行调查,以期发现最终目标公司所存有的法律条文及财务风险,判断投资意向、增设交易框架、化解适当风险、拟定法律条文条文。此外,根据最终目标公司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最终目标公司是否存有潜在诉讼、负债,亦应作为注资前需具体来说化解的难题或协定需重点考虑的条文。
其二,《注资协定》先决条件需明晰,取得原小股东放弃优先选择配售权或放弃其他可能影响新创业者注资行为的有关基本权利之小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设未实现先决条件之违约或退出条文。避免出现原小股东否认新创业者成为新小股东,要求行使优先选择配售权或其他基本权利,致使注资行为无效之情形。
最后,如以上市为目的注资凌桥,建议在《注资协定》中增设拟上市天数或业绩承诺,和相应地未达上市天数或业绩承诺的回购或退出条文。
作者:陈琳 公司企业法律条文业务部
专业: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条文领域,主要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合约审查、公司企业营运、并购重组等法律条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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