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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可否部分行使增资优先权、部分用公司净资产增资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3

Lead导语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条规定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股东的增资的认缴权一般规则,并给予了股东另行约定的权利。在公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该条并没有特别约定。股东遇到公司增资时,通常都是适用该条一般规定。但因该条规定引起的公司增资争议不断。

Q&AQ赵律师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所有股东均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即使不评估、不按公司净资产认缴增资,也不会出现恶意稀释股权比例情况。假设某公司原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甲占20%股权,公司净资产应为1000万元,公司要增资1000万元。甲有200万增资优先认缴权。但甲无力认缴全部增资,是否可以主张部分认缴增资权?如认缴增资100万元;同时,为避免未认缴增资部分被恶意稀释,主张要先评估公司净资产,用部分净资产转增资本,不知可否?

Q赵律师

我这样说可能更简洁些。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了小股东优先增资权。同时,在实际增资过程中,未经评估而按照注册资本额平价增资。但公司净资产已高于注册资本额数倍。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平价增资,既剥夺了小股东的优先增资权,又恶意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当然,如果小股东主张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即剥夺优先增资权部分),要求全部行使增资权,其权利会全部得到救济。但小股东如果没有实力按照原实缴注册资本比例认缴增资,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主张部分行使优先增资权,同时主张评估净资产并以净资产转增资本,以防止其股权部分被恶意稀释?

A邵博士

第一,净资产能否转增资本?个人认为,既然公积金都可以转增资本。那么,净资产转增资本应该没有问题,这取决议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换一个思路也可以解释,净资产一般可用于分红,如果股东决议把净资产分了,股东也可以将分得的红利用于增资。第二,能否部分行使优先增资权?这个《公司法》确实没有规定,但优先增资权作为一种权利,股东可以放弃,那么从逻辑上讲股东放弃部分优先增资权也是可以的。

个人觉得,主张部分优先增资权应该可行,但主张用公司净资产增资,不太可行,除非形成有效股东会议决议。因为,用净资产增资,变相地就是向股东分红。

A衣律师

赵老师好,我谈几点意见:1、股东会决议本身没有剥夺小股东优先认缴权。只是大股东以小股东反对增资为由,推定其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这是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2、增资的标准和净资产没有关系。3、是否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认缴权,要看实际情况,如果部分认缴不能实现增资的最终合理目的,如偿还贷款等。我认为就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认缴权。权利的部分放弃也是有限制的。4、个人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小股东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即因增资而不合理地被股权稀释了。如从这个角度分析和收集证据,被告是大股东。

另外,公司的资产是动态的,不确定时间点,资产就不确定。

归结一句话,增资如果不是必要的,就有稀释股权之嫌疑。

A牛律师

这里的“剥夺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剥夺的界定还需要考量,不通知小股东参加相关增资决议的会议应该算剥夺,但是案例中小股东参会了,也表达了其意愿,感觉不一定算剥夺吧?至于其暂时无财力同比例认缴增资是其“个人原因”,个人认为如果这个增资是必要的,也就很难说大股东恶意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

大股东“付出”多了,其“收益”的比例相应增加也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须同比例认缴增资,则是另外一回事。

A闫律师

感谢赵老师的分享。

首先,赞同@衣 的观点。在公司决议增资时投反对票和放弃优先增资权是两个概念。

其次,增资的资金能否用公司净资产分红转增资本?具体要看是否达到分红条件。从本案看,资产增值是来源于土地增值,分红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公司本次增资就是为了偿还债务,更不可能给股东们分红了。所以,小股东想要以净资产增资的想法很难实现。而且二者也是两个法律关系。

最后,提出一个小想法:如果小股东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而是在增资25亿的情况下只增2、3个亿(部分放弃优先增资权),涉及的结果是改变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的法定权利,按照《公司法》第34条应该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从实现的难度和公司人合性质考虑后续良好的合作,建议边打边谈,争取利益最大化。有权认缴增资5亿是对大股东的压力点,部分认缴增资2、3亿是向大股东让渡权利,最后达成一致约定。

A鲁律师

同意闫老师的观点,补充两点看法:一是能不能用净资产分红进行增资?从案例来看,该公司是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应该计入存货科目,一般以初始成本计量,土地价值的变动根本不会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公司的报表中只会有30亿的资产,25亿的负债。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是0,以未分配利润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是增资价格,大股东认缴25个亿增资,究竟多少计入注册资本?多少计入资本公积金?计入注册资本多少应该会直接影响到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Q赵律师

这个案件其实就是一个侵权案件,侵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增资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一个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了小股东的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Q赵律师

我具体说一下案情。甲、乙、丙成立一地产公司A,甲、乙为同一控制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甲占60%的股权,乙、丙各占20%的股权,A公司从银行借款25亿元拍得核心区土地一块,一年后该土地价格飙升至50亿元,扣除贷款,净资产为25亿元。丙的20%A公司股权对应价值是5亿元。银行贷款期限即将快到,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25亿元偿银行贷款。丙认为不用增资,可以采取贷款展期的方式,对以增资25亿元还银行贷款方式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甲、乙共占80%通过增资决议,同时股东会决议确定丙方放弃了增资优先权。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30亿元,丙原只投资1亿元,股权被稀释到3.33%。增资后净资产为50个亿,丙持股3.33%,对应的股权价值为约1.67亿元,减少了3.33亿元。这个案件很有意思。丙认为甲、乙侵权,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了小股东的优先增资权,一是通过增资行为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占比。优先增资权是法定权利,不是资本多数决就可以确定。小股东如果不想增资,可以主张赔偿;如果要按照实缴比例足额增资,也就恢复到原来出资比例,恶意稀释消除。这两个路径小股东可以选择。但问题是,小股东能否行使部分增资权,未行使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评估,各方以净资产增资价格增资以防被恶意稀释。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增资是小股东放弃了部分权利。但是增资缺口对其他股东不是捡便宜,可能是一种资金压力。这里面有一个前提。这个案件总增资25亿元已经完成,且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这是个在诉案件。不存在通过股东协商。

Q赵律师

再说一个前提,这个案件是所有商法、公司法大咖论证过的,也征询了实务部门的意见,两个侵权行为都存在,只是两个救济路径的选择。现在问题是丙想两个路径结合走,主张行使增资部分优先认缴权如3个亿,同时再主张以净资产增资。

增资当然会造成不增资股东股权稀释,但不应该造成不增资股东股权对应价值的减损。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关键,不是决议做出未实施,而是生米做成熟饭了。增资完毕了。

ALYC

土地增值部分在账务账面上应该是没有体现的。

Q:赵律师

@YLC 另简化一下,现在有充分证据认为增资前净资产为25亿,现在讨论的是行使增资部分优先认缴权的可行性。

A衣

问一下,股东会决议上确定的股东增资比例各是多少?直接就是甲、乙,还是甲、乙、丙都有?

AZXG

听了各位大咖的发言,收益良多,忍不住表发一下个人浅见,供批判,个人认为,丙若想两个路径结合走,难度较大:

1、是否增资、以什么方式增资是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决策范畴;

2、若法院支持在剩余2个亿的范围内以净资产增资,将会损害股东会的如“1”所述的决策权,进而造成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受损。

3、也就是说,丙可以主张增资决议违法,来否定决议的内容,但不可以增添决议的内容。

其他问题:

1、增资时每股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会造成未增资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属恶意侵权当无疑问;

2、优先认购权部分行使原则上应允许;

3、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之间,应选择后者。

A俸军

@衣 对的,个人感觉应根据股东会决议是否剥夺丙的增资与否,决定是行使优先增资权还是赔偿问题。

A田律师

@YLC 做账是一回事,小股东因为大股东增资实际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减损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增资可以,稀释更可以,但是侵害小股东财产权益则不可以,那就是侵权。既然侵权,就要救济,救济到何种程度?救济到侵权前的状态应该没问题,那么对于这个案子来说,不评估怎么知道权利侵害到什么程度?所以,个人认为:

1、本案是两个大股东积极要求增资且已经增资完成。那么就不存在小股东部分增资增加大股东增资负担的情形,且小股东部分增资仅是为了让权利受损状态得到救济的方式之一,因此部分增资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2、土地增值无法依照会计准则在帐面上有限体现,但是现实存在的。在此情况下不进行评估,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也是肯定的。

3、不管是部分增资和净资产增资二选一还是结合起来走,应该以救济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为最终目的。同时要考虑成本问题,也就是说路径只是方式方法,选择哪一种或者哪几种只要能以最经济便捷达到救济的目的即可。

AYLC:

大家都确认资产已经增值了,且不是按原比例增值,平价增资是不是不合理?

AYLC

@田立宏 是的。如果是吸收新股东增资,肯定就是溢价增资了。

A田律师

平价增资是否合理,取决于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救济,因为平价增资不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

A鲁律师

我认为这个案子还是要回到增资价格的问题上,增资价格以什么方式确定的问题。大股东主张以净资产法进行估值,小股东认为要以市场法进行估值,能不能找到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案;

这个案子来说,增资的程序是资本多数决,程序没有问题。另外,大股东找得到合理的增资理由,增资时的估值方式按照账面净资产来,在账面上小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也没有被侵蚀,但是按照市场价值来评估,小股东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蚀。

1、如果经评估后土地市价为60亿,在账面上对土地价值调增,那么大股东的25亿增资款,其中3亿进注册资本,21亿进资本公积;增资后,小股东占股12.5%,享有的权益为7.5亿;与增资前按照市场价评估,享有的权益7亿相差不大;

2、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肆意增资,小股东能做的确实比较有限,而且还很没保障。

A衣

向各位大家学习,受益匪浅。在此,继续补充观点如下:公司增资已经完成,小股东丙再主张认缴增资特别是部分认缴,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直接,法效不显。还是从侵害小股东丙的权利入手,得到救济或者补偿较为直接,按照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小股东下一步应该考虑全身而退,这必须提前考虑的。

有个观点在此商讨。就目前事实而言,此次增资是按照每份出资1元的价格进行。而实际上,此时的每份出资额对应的价值超过1元。从公平角度来说,增资应该溢价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多种法定用途,丙当然享有或者预期享有。但是,此次股东会决议作出平价增资,公司本应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却没有增加,个人认为是对丙股东权利的损害。

如果这个观点能够得到支持,那么当下,至少两个路径可参考。一个是股东会决议无效。无效的关键点,是决议内容违法,即平价增资,侵害未增资股东权利。如果胜诉,增资应该溢价增资,公司资本公积金应该有积累。另一个是起诉甲、乙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司增资涉嫌侵犯丙的权利。这应该算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具体损害是此次增资应该计入资本公积金中丙可能对应享有的部分。

A鲁律师

我估计不会,因为账面的净资产就是5亿,对方的增资依据也是按照净资产来的;另外,估值的选取方式也是一个市场行为。

A田律师

平价增资其实不见得一定侵害小股东利益,如果公司资产在帐面上得到有效反映,更不会侵害。当然,这个案子确实是侵害了。

A衣律师

我这样理解,如果股东都增资了,司法多为尊重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但恰巧(1)丙未增资且(2)公司股东原始出资已经增值且(3)实际平价增资导致公司资本公积金未增加且(4)丙对资本公积金有预期利益。

注意内外有别原则。公司资产不变更多在对外关系上,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但对内关系则不尽然,资产总数没变,权益却会受影响。

A田律师

@衣是的,你说的没错,目前否定掉原来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小股东该怎么救济权利比较合适且不伤害公司自治。

而且根据案情,似乎应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后小股东无法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那么法院再前进一步,允许小股东部分认缴的可能性不大,最多是否决掉原协议,重新评估后按比例认缴股款。这样一来即使小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也不损害其权益。但是本案中小股东除了上述路径外,还提出了其他想法,所以个人认为,不管多少种方法,权利能以最佳途径进行救济才是根本目的,这也是小股东的想法能否得到支持的重要参考之一。

Q赵律师

现在是小股东诉讼先提出大股东侵权恶意稀释开完庭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要求同比例增资权。法院又开了一次,现在又要变,要求行使部分增资权,同时请求评估以评估价值增资,以保证未增资部分不被恶意稀释。

A田律师

其实小股东部分行使认购权换个角度理解,有其合理性:大股东在先前的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本该小股东在认购权上完全可以行使其全部的认购权,但是基于两个大股东的增资行为已经完成,增资效果已经发生,所以小股东主张部分放弃优先认购权尽量避免矛盾过分激化,但是部分认购新增资本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为了保证小股东的权益不因股权稀释而得到损害,提请经过评估后增资。

另外,大股东的增资行为已经完成,也不可能因为小股东部分认购而增加大股东出资压力。

当然,迈不过的坎就是,法院介入公司自治理的边界问题,或者说应不应该介入为么深,代替股东会做出部分增资的决议。

A英法务

昨天赵律师说的案子,我也凑个热闹,希望大家能多指点。

1、关于小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被侵权,这点无异议。

2、关于小股东出资问题。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2.1小股东主张以现金+公司净资产方式出资。问题是,小股东要处分的公司净资产,并不属于他,虽然可能是他未来的分红,未来可能获得,但是在公司分配给股东之前,这部分并不属于任何股东。

2.2关于公司分红,或是公司资产处置,这都需要三分之二股东通过。小股东的权益不能损害,同理大股东的权益也不能损害啊。不能小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就利用公司资产啊。

所以,个人觉得在未经大股东同意,小股东利用公司净资产出资是行不通的。

3、关于优先认购权是否可以部分行使。

3.1我认为关于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要区分阶段。全部行使和行使后的履行不能或不能足额履行是两个阶段。优先认购权,我理解其实就是优先承诺出资的权利,那么承诺出资和出资违约是两个阶段。我可以吹牛啊,如果我到时候拿不出来钱,我承担违约责任就好了。所以,我认为如果主张部分行使的话,等于是直接暴露底牌给对方,让大股东知道小股东其实没钱。

3.2现在小股东争夺优先认购权,目的是为了保留20%的股权,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20%的公司净资产。恢复了小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也就是恢复了小股东获得20%公司净资产的可能。小股东即便没有增资到位,影响的也仅可能是利润分配而已,但是并不影响他的表决权。这个时候,小股东可以考虑例如质押股权融资的方式缴足增资部分。也可以选择直接违约,逼大股东起诉小股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面临公司资产被银行执行的可能下,和大股东进行谈判。甚至还可以提出公司解散之诉,逼大股东让步。即便大股东不让步,也可以争取主动,避免被大股东压制。

3.3是否可以分步诉讼,先打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恢复优先购买权。参与进增资方案中,在平等情况下签署增资协议,做违约准备。如果大股东起诉小股东承担增资违约责任,小股东就起诉解散公司。

A柳律师

关于赵老师的案子,经评估后如果按净资产增资,应该是指大股东增资25亿元对应的进入注册本是5亿元,另20亿元进入资本公积金。那么这样,小股东对应的股权比例变为10%,增资后公司净资产是50亿元,小股东股权对应的价值还是5亿元,和增资之前20%的股权对应的价值是相同的。

另外,个人觉得本案是否可以化繁为简?既然已经确定小股东被侵权,那就算账和赔偿呗。计算一下小股东增资前后对应的股权价值减少额就是实际损失,这个损失是由于大股东平价增资所导致的,直接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或者评估公司净资产,按公司净资产增资。

总之,大股东平价增资行为直接导致小股东股权价值受损,且是大股东侵占了这部分利益。

土地增值在先,增资的25亿元在后,这25亿元和土地增值是没有关系的,没有理由去获得土地的增值的收益的。

(资料来源:“股权及公司法实务”群)

文/柳元兴 律师

律 师 简 介

柳元兴律师: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执教于南京理工大学,对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均有较深的研究。柳元兴律师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十多年,诉讼实务经验丰富,目前担任多家金融公司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设立、治理、合并、重组、投资、股权置换等非诉业务领域均取得骄人业绩。柳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为人正直,尽职尽责,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案件,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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