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注
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是指股东与股东间或是股东与公司间就股东资格证书是否存有,或是具体的股份所持金额、比例等出现争论而引起的纷争。
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大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股东与股东间因出资造成的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这里通常是指方均出资的情况,即方均股东与为名股东间签订出资协议,方均股东以别人为名出资,由别人作为为名股东,但前述出资资金源于该方均股东,为名股东不独享前述基本权利,一切基本权利归方均股东所有。
(2)股东与公司间的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实践中,可能将股东与别人间不存有股份归属于争论,但公司不宣称股东独享股东资格证书。比如,方均出资中公司婉拒方均股东行使职权基本权利,或是股份受让后公司婉拒债务人行使职权股份,此时即造成纷争。
(3)股东与股东间因股份受让造成的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依照《公民事》的明晰规定,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联系电话或中文名称须记述于股东注册登记表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注册登记事宜;金润庠公司主办人的联系电话或中文名称须记述于公司章程,所持fees优先股的股东联系电话或中文名称应记述于股东注册登记表。因此,当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受让股份或股份公司股东受让fees优先股时,应按照上述明晰规定作适当的更改注册登记。
前述生活中,股份受让双方可能将因为过错或是其他原因,在股份受让过程中没履行职责原则上的更改注册相关手续,或是没交货优先股或出资证。假如未更改注册登记,就可能将出现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此外,金润庠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着其所所持的额复选优先股向公司主张股份;假如复选股东受让股份时未向债务人交货复选优先股,则债务人无法断定其股份之存有,从而可能将出现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
统辖
因公司纷争所生民事诉讼诉讼的统辖难题非常复杂。为此难题政治学学术界和民事公法界亦无明晰的意见建议和明晰规定。但绝大多数人认为,因公司纷争所生民事诉讼诉讼的统辖,原则以《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中统辖的相关明晰规定为依照,但要考虑公司所在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因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提出诉讼的民事诉讼诉讼,一般而言由公司或其人民检察院统辖。公司的或其是指公司主要组织机构所在。公司组织机构不明晰的,以其注册地为依照。
事例: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与陈乙、陈乙等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
案号:一审:(2012)虹民二(商)初字第754号;二审:(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案由:股东资格证书证实纷争
裁判日期:2013年04月11日
裁判要点
在未召开股东会或需经股东会有效决议案通过的情况下,以注资为名,降低个别股东的持股比例,因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的明晰规定,是合宪的行为,对该股东没法律约束力。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主张仍依照注资前的股份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份分配,即提出诉讼股份证实之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1日,黄某某与陈乙、陈甲、张某、顾某某、王乙共同出资注册登记设立了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及对应的持股比例分别为:张某出资120万元,持股30%;黄某某、顾某某各出资80万元,各持股20%;陈甲、陈乙、王乙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10%。
2006年10月20日,太仓工商局根据宏冠公司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400万元更改注册登记为1,500万元,同时将股东及持股比例注册登记为:张某出资120万元,持股8.00%;黄某某、顾某某各出资80万元,各持股5.33%;陈甲、陈乙、王乙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2.67%;Thoubal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宏冠公司申请上述更改注册登记的主要依照为落款日期均为2006年10月16日的《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章程》、《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其中章程内容的主要更改为:宏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增加Thoubal公司为股东,等等。
《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Thoubal公司增加投资1,100万元,等等。原审审理中,Thoubal公司等还出示了落款日期为2006年9月26日的《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及落款日期为2006年9月28日的《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章程》,分别载明“2006年9月26日在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主要议题讨论关于投资入股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钢结构产品,为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配套产品。经全体股东讨论同意以现金人民币1,100万元入股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并委派张某、陈乙、黄某某三人到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任职”、“2006年9月28日在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筹备处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会议讨论关于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入股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入股形式为现金人民币,金额为壹仟壹佰万元。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上海Thoubal建筑工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入股”。
由于黄某某及王乙均否认上述公司章程和三份股东会决议案的真实性。为此,Thoubal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2006年9月26日的新宝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案及2006年9月28日宏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案上“黄某某”的字迹是否系黄某某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建议为,上述两份决议案上“黄某某”的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上的“黄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另,根据公司章程的明晰规定,宏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案,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Thoubal公司用于所谓注资宏冠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年10月18日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了Thoubal公司。2009年5月21日,陈乙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与苏州恩纳斯工程机械非常有限公司(“苏州恩纳斯公司”)签订股份受让合同,苏州恩纳斯公司以8,248,500元价格受让宏冠公司的全部股份,受让方暂定为一个公司,在正式办理股份受让前提供最终的股东名单。
股份受让以后,宏冠公司中文名称更改为江苏恩纳斯公司。2009年6月24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更改注册登记通知书》,载明:江苏恩纳斯公司原股东已由黄某某、陈乙、陈甲、张某、顾某某、王乙、Thoubal公司更改为苏州恩纳斯公司、南通远华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上述更改事宜已经工商备案,等等。
后,黄某某于2012年4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证实黄某某在2004年4月1日宏冠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份受让期间所持宏冠公司20%的股份(具体持股期间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判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虹民二(商)初字第754号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证实黄某某自2004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止期间所持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非常有限公司(已更改中文名称为江苏恩纳斯重工机械非常有限公司)20%的股份。原审判决后,Thoubal公司不服,提出诉讼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民事诉讼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宏冠公司系黄某某与陈乙、陈甲、张某、顾某某、王乙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黄某某依法所持宏冠公司20%股份。在黄某某没对其股份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注资,否则黄某某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Thoubal公司等声称宏冠公司曾于2006年10月20日完成注资1,100万元,并为此提供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案,但在黄某某及王乙否认的情况下,Thoubal公司等却没提供足以断定该些书面材料系真实的证据材料。相反,有关“黄某某”的笔迹鉴定意见建议却进一步证实了黄某某并没在相关股东会决议案上签名的事实。
由此,原审法院判定,黄某某、陈乙、陈甲、张某、顾某某、王乙作为宏冠公司的前股东未就宏冠公司注资1,100万元事宜召开过股东会。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所谓宏冠公司注资1,10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明晰规定,是合宪的行为。
此外,从结果上来看,Thoubal公司用于所谓注资的1,1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Thoubal公司,此种情形不能判定Thoubal公司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的义务。
综上,原审法院判定,宏冠公司并未在2006年10月20日完成实质上注资,宏冠公司以注资为名,降低黄某某的持股比例,侵犯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此外,黄某某主张基本权利系要求证实自己的股东基本权利,该种证实之诉,不应当适用时效抗辩。基于以上原因,黄某某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宏冠公司的章程明晰约定公司注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案。现经过笔迹鉴定,宏冠公司和Thoubal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案上均非黄某某本人签名,不能依照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案来判定黄某某知道注资的情况。Thoubal公司上诉认为,宏冠公司必须在注资后才能购买土地,而黄某某称其出资购买了土地,以此证明黄某某对注资是明知的。但本院认为该说法缺乏事实依照,出资买地与公司注资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不足以断定Thoubal公司的主张。
因此,在没证据断定黄某某明知宏冠公司注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注资行为合宪,且对于黄某某没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更改注册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某某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份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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