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条文师说
所涉注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条文规定的程序法而不设立,自然也不发生法律条文效力,A公司应退还林某已经资本金投入的17多万元钱款。
基本此案
2010年4月14日,A公司被批准设立。设立时A公司拥有股东3名,分别为茅某、张某以及林某,当中茅某出资60多万元,张某出资30多万元,林某出资10多万元,总计注册资本为100多万元,于2010年4月9日前均已出资妥当。
公司设立后,大股东茅某向A公司提款总计102多万元。张某向A公司提款总计51多万元,当中21多万元的无坚不摧汇票上写明商业用途为“银行贷款”,30多万元的钱款缴款单上写明钱款来源为“股东银行贷款”。林某分三次向A公司提款总计17多万元,但仅在第三次的求能汇票上写了“股权投资款第二期”。
关于A公司设立后,公司再次向3名股东融资的钱款性质,四人认识存在意见分歧:大股东茅某指出3名股东达成一致了按旧有股份比率注资的书面协定,因为各股东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金额合乎旧有股份6:3:1的比率;张某指出系银行贷款,并曾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银行贷款51多万元。高等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裁决A公司退还张某银行贷款51多万元;林某亦曾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银行贷款17多万元及本息,但高等法院指出林某以银行贷款关系主张借款人该案,裁决否决了林某的此项诉请。
2017年2月8日,A公司的3位股东召开临时性股东会会议,虽然3位股东歧见较大,未通过《有关推进公司注资凌桥事项的提案》。而A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前夕逐日的金融资产负债表表明,A公司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附注的金额经常发生变动,大多数月份里林某资本金投入的17多万元和茅某资本金投入的102多万元未同时列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前夕,2018年1月和2月的金融资产管吻表明,林某资本金投入的17多万元列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而茅某资本金投入的102多万元列为其他FNFb。
该案中,林某指出A公司没有将其17多万元钱款用于注资凌桥,又虽然3位股东失和难以达成一致适当的注资决议案,主观上难以实现注资的目的,Lobocheilos二审高等法院控告允诺:一、A公司退还注资款17多万元;二、A公司缴付适当的注资款本息。
高等法院该案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林某、茅某和张某在公司设立并经营后,均向公司转化成了资本金,各出资额亦合乎各别所占的股份比率。当中,林某与茅某的出资明确为股权投资,意思表示真实世界,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虽然林某与茅某两股东所占公司股份的比率已经超过了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决策表决权的明确要求,所以张某主张公司退还其银行贷款,亦不影响林某与茅某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已经实施的股权投资行为的效力。
即使张某不同意按其股份比率追加股权投资,林某与茅某亦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对股东所占公司股份比率重新进行登记。因此,林某所称A公司不能实现注资的行为,不合乎案件事实。林某另称其股权投资没有用于公司注资,但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故亦不予采信。根据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A公司退还张某的钱款不代表A公司可以退还林某出资到公司的股权投资款。故林某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股权投资款及适当利息,无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高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否决林某的全部诉请。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17多万元钱款资本金投入是否构成对A公司的有效注资。
第一,根据另案生效裁决,张某资本金投入A公司的51多万元被认定为银行贷款,且张某表示股东间未就注资达成一致协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两名股东单独注资的方式,不应被指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公司注资作为公司重要事项,属于要式法律条文行为,不仅需要合意基础,还需要合乎法律条文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案、工商登记变更等形式和手续。从该案来看,既不存在股东之间书面的注资协定,也没有形成注资的股东会决议案,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工商登记变更事项。
第三,A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前夕逐日的金融资产管吻表明,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附注的金额经常发生变动,且林某资本金投入的17多万元并非始终列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而茅某作为大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数情况下未将自己资本金投入的102多万元列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附注。这说明,茅某本人也并未积极促成注资目的的实现。
第四,A公司3名股东就增加股权投资一事引发纠纷,自实际出资以来已有8年左右,前夕引发多控告讼,对公司治理、股东行权以及权益保障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A公司难以形成所涉相关的注资决议案,在注资事项上可能会长期形成僵局。基于公司治理的正当考量,也应选择有利于促成公司有效治理,并且有利于维护股东特别是非控股股东利益的方案。
基于上述因素,二审高等法院指出,所涉注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条文规定的程序法而不设立,自然也不发生法律条文效力,A公司应退还林某已经资本金投入的17多万元钱款。但是,注资目的之所以落空,关键在于公司3名股东就注资事项未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书面协定,以致产生不同理解,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引发纷争,故对于林某主张的相关本息允诺不予支持。据此,二审高等法院裁决:一、撤销二审民事裁决;二、A公司退还林某注资款17多万元;三、林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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