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案例_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后又增资但变更出资股东的…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3

一、规则简述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形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偿还能力和注册资本的尊敬只能基于对股东的尊敬,公司违背法源承购后又注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尊敬也就丧失了基础。原股东应在承购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此案简述

迁安公司因与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进行买卖华海案,施行裁决维持原判:1.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缴付迁安公司欠款.59元;2.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缴付迁安公司以.59元为本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该裁决施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费本息。

粮食部控股公司系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企业法人股东。2015年11月12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做出《股东会决议案》,决议案:一、公司注册资本由37000多万元,减为1000多万元;二、企业法人股东粮食部控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36000多万元;三、公司承购后,公司股东认购情形如下表所示:赖茅泸州老窖,出资额1000多万元,出资比率100%;四、公司于做出股东会决议案之日30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承购报告书,并于启事之日45尔后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2015年11月21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了承购报告书。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于2016年1月6日开具《相关负债偿还及借款情形表明》,称:“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针对公司对外一切负债,至2015年1月6日,公司已向要求偿还负债或提供更多借款的债权人偿还了全部负债或提供更多了相应借款。如有其它负债,由公司继续负责托管偿还”,并于2016年1月11日展开了注册资本及股东的税务更改注册登记。2016年1月12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做出《股东会决议案》,决议案:一、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多万元,增至37000多万元;二、减少邓召荫公司和怀远化肥厂为公司股东;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股东的出资额如下表所示:赖茅泸州老窖出资额1000多万元,永通公司出资额10000多万元,怀远化肥厂出资额26000多万元。并于2016年2月19日,展开了注册资本及股东的税务更改注册登记。2016年2月19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又做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案》,决议案:一、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注册资本由37000多万元,减为36000多万元;二、企业法人股东赖茅泸州老窖减少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三、承购后,公司股东认购情形如下表所示:邓召荫公司,出资额10000多万元,出资比率27.78%,怀远化肥厂,出资额26000多万元,出资比率72.22%;四、公司于做出股东会决议案之日30日内,在《大公报》上刊载承购报告书,并于启事之日45尔后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于2016年2月20日以启事形式展开了承购报告书。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于2016年4月6日开具《相关负债偿还及借款情形表明》,并于翌日做出股东会决议案,通过公司新章程,任命新拒绝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更改公司名称为昊阁公司,2016年4月7日,展开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

迁安公司提出申请拒绝执行,高等法院开具拒绝执行判决称:被拒绝执行人昊阁公司赠与无存款、车辆、票据、房地产等可供拒绝执行个人财产,基本账户已被冻结。此案已拒绝执行到位元。另外,被拒绝执行人昊阁公司、被告方粮食部国投、运通公司承诺用合作煤矿首先开采的约15万吨煤炭借款此案负债。此案未明其他线索,暂不具备继续拒绝执行的条件,判决终结拒绝执行。

2017年3月13日,拒绝执行高等法院向二审高等法院来函,内容如下表所示:“该院批捕拒绝执行的迁安公司提出申请拒绝执行昊阁公司(原名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进行买卖华海案,拒绝执行总金额为.59元及本息。经拒绝执行,已到位元。拒绝执行过程中,被告方粮食部国投以公司个人财产为被拒绝执行人提供更多拒绝执行借款;粮食部国投、运通公司承诺,将运通公司享有开采权及经营权的准格尔旗欣发达煤矿开采的约15万吨煤提供更多拒绝执行借款;怀远化肥厂股东陈曦、庞东升分别以该公司的87.5%股份、12.5%股份提供更多拒绝执行借款。但至今上述拒绝执行借款人均未履行借款义务”。

三、高等法院说理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承购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公司承购减少了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承购比注资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五日外在报纸上报告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五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知之日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负债或者提供更多相应的借款”。因此,公司承购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个人财产减少之前做出相应的权衡并做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展开偿还或者提供更多借款。上述行为既是公司承购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承购部分免责的前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12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经股东会决议案将注册资本由37000多万元减少至1000多万元时,迁安公司已于2015年8月20日将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诉至高等法院,请求其偿还所欠3000余多万元负债,并提供更多了煤炭购销合同、结算目录及增值税发票等为证。而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在迁安公司起诉前已向迁安公司缴付了部分欠款,并将迁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展开了税务认证和抵扣。由此可见,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对欠付迁安公司案涉负债应属明知。在此情形下,该公司仅在报纸上刊载承购报告书,未就承购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迁安公司,未向税务注册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大额负债未偿还的事实就办理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其刊载报告书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迁安公司的通知,其并未完成法定的履行通知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源,故粮食部控股公司提出迁安公司不是已知债权人,昊阁公司承购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承购前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章程的规定,粮食部控股公司36000多万元出资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资到位。庭审中,粮食部控股公司也认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未到,其在公司承购前还未全部出资到位。2015年11月12日,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经股东会决议案,同意粮食部控股公司以退股方式退出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减为1000多万元。在承购时,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迁安公司的义务,使得迁安公司丧失了要求承购公司偿还负债或提供更多相应借款的权利。后虽经迁安公司对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提出申请强制拒绝执行,更改后的昊阁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拒绝执行,不能够完全偿还欠付负债,债权人迁安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履行足额出资义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源不得抽回、减少。本案中,粮食部控股公司集团在未向迁安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其股东粮食部控股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承购退股,违背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二审高等法院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裁决粮食部控股公司应在承购范围内对昊阁公司欠付迁安公司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粮食部控股公司上诉提出昊阁公司在承购后又将注册资本增至37000多万元,未影响昊阁公司偿债能力的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形下,公司承购后又注资,确实没有导致公司偿还能力和责任个人财产的减损。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形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偿还能力和注册资本的尊敬只能基于对股东的尊敬,公司承购后又注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尊敬也就丧失了基础。本案系债权人以负债人违背法源承购导致债权实现受损为由主张的侵权赔偿之诉,根据上海市崇明县人民高等法院(2016)沪0230执1124号拒绝执行判决和该院向二审高等法院发来的(2016)沪0230执1124号函,可以认定,昊阁公司赠与无个人财产可供拒绝执行,且案涉多项借款均未得到实际履行,迁安公司的债权未因昊阁公司的注资和多个借款人提供更多借款而得到偿还,昊阁公司的注资行为未对迁安公司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故粮食部控股公司提出昊阁公司已将注册资本增至37000多万元,未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作为承购股东,粮食部控股公司的不当承购行为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导致昊阁公司不能全面偿还其承购前所负负债,损害了债权人迁安公司的利益。粮食部控股公司主张其承购行为与迁安公司债权受损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结论

认缴出资下,因股东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因而股东能否实际缴纳出资是认缴出资下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展开商业往来时的重要判断标准和决策基础,构成公司债权人的尊敬利益。公司通过承购再注资的形式,虽然公司的责任个人财产在股东认缴期届满前都未发生变化,但股东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同股东资产情形及缴付能力的变化势必会影响股东认缴期届满后公司的责任个人财产,由此也会影响债权人利益。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展开的此类变化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民事裁决书)

推荐资讯
又一家被装修公司坑了!60万就装成这熊样,那棵桃花树是认真的吗

又一家被装修公司坑了!60万就装成这熊样,那棵桃花树是认真的吗

家装须要几万元,原本是多于房东才确切知道的。不过那时要带我们参访的另一间,家装须要60万,但这……
2024-05-08
注册公司时把注册资本设在1000万元,这样是否有风险?

注册公司时把注册资本设在1000万元,这样是否有风险?

创业者科学普及之 难题四十九 译者:崔大状 创业者辩护律师 从规矩来说,公司的注册他们总之要高。无论是在我国却是国外,注册资本金越高常常代表……
2024-05-08
手里只有10万,新公司注册资金敢写1000万吗?

手里只有10万,新公司注册资金敢写1000万吗?

在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我省的旧《公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明确规定是实行实缴制,依照实缴制的明确规定:你的注册资本金是啥,所以你就……
2024-05-08
【案例解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0元,因此股权转让时可以0元转让!

【案例解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0元,因此股权转让时可以0元转让!

坏习惯公司彼时注册资本金1000多万元是认缴制,注册资本金资本为0元,因而股份受让时能0元受让!告诫一以内重新认识是严重错误的,要纠……
2024-05-08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