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的是更快的适应环境市场的市场需求,在竞争不利的话语权,许多公司会优先选择注资。公司注资之后,公司注册资本会减少,公司股东的形成、股东的出资金额、股东的出资比率等单厢发生改变,所以,公司注资操作过程常用的债务纷争是什么样呢?
注资业务流程
公司新注资本配售要履行职责如下表所示业务流程:
1、公司举行股东会,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做出注资的决议案要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一致同意减少注册资本。
2、与创业者签定注资协定,一般来说多方私法,签定后,股东会能就修正公司章程事宜再度做出决议案。
3、股东资金投入新注资金。
4、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
常用纷争
【事例】
黄某、丁某等四人向teauvillain公司交纳入股金,成为公司股东,并申领公司发放的股东派息。但经宋某等四人数次明确要求,公司拒不证实其股东资格证书,未予获准参与股东讨论会,不核发出资证,未予办理手续记述股东登记表征兆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后黄某等人提控告请证实股东资格证书赢得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作者:(2014)寒商初字第633号
1、具备条件的创业者能控告明确要求证实独享公司新注资本的股份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任一时,人民高等法院应维持原判公司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手续有关的更改注册登记,证实出资人独享公司股份。
【事例】
王某与侯某、管某签定注资协定,并汇款20万元。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要举行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做出决议案。”管某为公司董事,张某为公司监事,分别缴足出资15000元,而侯某并非公司股东。因此在公司未履行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的决议案、与新股东签署注资扩股协定书等程序的情况下,王某三人签定的注资协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返还王某汇出的20万元。作者:(2012)华法民初字第1388号
2、创业者因注资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新注资本纷争
因公司注资违反法定程序、未完成公司注资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等原因,导致投资人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返还投资的资金和利息。
【事例】
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注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某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率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率5.81%。
科创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吸纳陈先生为新股东”的决议案,结合股东会讨论的《入股协定书》,其内容包括了科创公司注资800万元和由陈某通过认缴该800万元追加出资成为科创公司新股东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股东会议上,蒋某和红日公司对由陈某认缴800万元注资股份并成为新股东的议题投反对票并签注“要考虑原股东独享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的意见,表示其反对陈某认缴新注资本成为股东,并认为公司应当考虑其作为原股东所独享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明确其不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意思表示。
高等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在其股东红日公司、蒋某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红日公司和蒋某优先认缴出资的优先选择权,径行以股份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某出资800万元配售科创公司全部追加股份615.38万股的决议案内容,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某按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认缴新注资本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作者:(2010)民提字第48号
3、以下简称公司能否行使优先认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在需要减少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现有股东不认缴时,其他投资者认缴,减少新的股东。公司追加注册资本后要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并向认缴新注资本的股东核发出资证。公司追加股东后,应在股东登记表上做出记述。
【事例】
李某设立海城公司与周某、曾某签定了《组建公司协定书》,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设立事务委托给曾某办理手续。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李某、周某、曾某三人按照章程约定实际履行职责了以实物向海诚公司出资的义务,后周某向公司资金投入了350万元现金,未经过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也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不得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作者(2010)民二终字第60号
4、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单方向公司注资的效力
以下简称公司在注资操作过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已经做出明确明确规定,并且各股东已经按照约定份额向公司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便一名股东向公司资金投入了新注资金,也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的出资份额的法律效果。
【事例】
龙财公司与同一堂公司签定协定书,约定龙财公司向同一堂公司注入资本金用于同一堂公司注资扩股,资金到位一个月内,同一堂公司应完成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手续,否则龙财公司可收回资金。龙财公司完成投资后,同一堂公司表示“暂不进行参股事宜”。龙财公司诉请解除投资协定,返还投资款。作者:(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74号
5、注资目的不能实现时,注资协议能否解除
新注资本协定是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在投资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公司不具备注资的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投资方能根据协定约定解除合同。
辩护律师建议
1、公司未形成有效的注资决议案,不能产生“注资”的效果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注资的决议案国家机关是股东会。公司未做出合法有效的注资决议案,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资金投入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的注册的资本金,由此形成的争议纷争只能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解决。
2、创业者要依据签定的注资协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出资人请求返还公司新注资本配售款,应根据新注资本配售协定来主张权利。
3、股东在签定注资协定后,不按期交纳或足额交纳出资的情况下,能按照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况处理。
(1)在经公司催告股东交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公司股东能举行股东会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能明确要求不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明确要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税务注册登记仅起到公示的作用,不影响注资行为的效力。
公司引入新股东,但未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只要公司注资的履行职责符合法律明确规定或章程约定的内部程序,即产生注资的效果。出资人若以公司未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为由请求高等法院证实注资无效,难以赢得全力支持。
作者: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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