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条件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合法人数;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
(2)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3、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成立会议通过募集成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个体工商户: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企业名称;
(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6、私营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注:合伙人可以投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上述投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货币以外的投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使用劳动力投资,评估方法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技能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成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一般流程
注册流程为:查名(确定公司名称)→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到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税务人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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